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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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7年3月2日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三篇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三篇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三篇"公安'一般称为"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PublicSecurity),在中国一般称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

"公安警察"是维护国家与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一篇1、该员工公正无私,品行端正,心地善良有正义感。

2、该员工反映机敏,行动迅速,执行力强,在第一时间给与对手最有力的回击。

得到相关领导的赞叹与欣赏。

3、该员工安分守则,甘于平淡,与同事间紧密合作,互为补充。

是工作中最佳的搭档与理想助手。

4、该员工平时工作能将自己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不仅工作认真做事效率好,而且上班的纪律也很好,值得各位同事学习。

5、该员工思路清晰,有很好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不仅口齿伶俐,语言婉转,更有远大的理想抱负。

6、勤恳务实,善于学习,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注重个人成长。

工作成绩进步大,业绩发展迅速,或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的业务区域可以立即开展工作。

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

能在业余时间精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悟性高,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进步很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样作用。

7、工作能力突出,敢于谏言,有同不良风气做斗争的勇气和魄力。

行事有主见,肯承担责任。

该员工还志向远大、谋略出众,敢做敢为。

8、该员工随机应变、审时度势,能很好的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桥梁。

是传递信息、互通消息的首要人选。

9、该员工忠厚仁义,体贴入微。

创新能力强,勇于推旧出新、不断尝试,对错误的言行能及时提出善意的批评和指正。

对未来敢于大胆设想,懂得未雨绸缪,能替领导分忧,是不可多得的有力助手。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9日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统称“辅警”。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辅警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表彰奖励、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会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研究提出辅警具体用人额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3号《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录使用第三章工作范围第四章工作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使用、工作范围、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规定面向社会招录,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一领导、科学配置、分级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褒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确定、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三篇

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三篇

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三篇加强辅警队伍管理的重大意义(一)加强辅警队伍管理是深化公安改革的必经之路。

党的十九小报告对政法工作明确提出了更高、更汪的建议,只有全面强化辅警队伍管理就可以在新时代更好地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全面深化公安改革“1+3”文件,将规范辅警管理做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建议促进颁布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创建政府出资确保、公安管理采用的辅警管理模式。

(二)加强辅警队伍管理是教育整顿活动的必然结果。

深入细致全面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关于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和全面从严管党检肃的部署建议,紧紧围绕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如一“四个自信心”、努力做到“两个保护”的目标,着力切削一支忠心整洁担负起保民尚武的高素质优良公安铁军,坚实促进“秉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检肃”教育整顿,高质量促进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双提高。

(三)加强辅警队伍管理是缓解警力不足的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趋紧迫繁杂,实际管理人口的减少、接处警数的下降以及民警警力的负增长等因素引致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问题尤为凸显,辅警就沦为了警力严重不足的关键补足。

但由于辅警的队伍的综合素质及队伍管理与民警除了一定的差距,只有明晰辅警身份职责、履行职责有法可依、管理严苛规范,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促进作用,释放出来警务辅助生产力,提高警务辅助效能。

(四)加强辅警队伍管理是辅警队伍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有辅警在帮助公安机关保护社会治安、压制违法犯罪、积极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关键促进作用,但还存有部分管理制度建设落后、法律地位未明、职责权限不明、职业确保相对较低、管理采用不规范等问题,引致队伍不平衡、综合素质不低,警务辅助效能充分发挥不充份、不显著,亟须通过立法和改革同时实现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当前辅警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注重程度还比较在基层单位的辅警队伍管理中基层领导对辅警管理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一是部分地区辅警没有纳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中,不能充分发挥党组织建设在辅警思想建设中的根本作用及工会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效力,造成辅警党建和优抚工作缺失和滞后;二是部分基层单位对辅警“三定”工作还不够明确,导致单位辅警没有明确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责任领导民警及各单位具体用人额度,造成岗位不清职责不明。

最新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

最新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近年来,为解决警力不足与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县局聘用了部分辅警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近期,由于个别辅警的违规问题,造成了媒体的报道炒作,影响了辅警队伍和县局整体形象。

根据《**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针对一些单位疏于管理和部分辅警违规违纪的现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辅警工作行为,特制订此意见。

一、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大力提升辅警政治素养和思想品德。

政治工作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完成各项工作的思想保证。

各用人单位要把辅警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每年开展核心价值观、宗旨意识等主题教育,对辅警进行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宗旨意识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提高辅警廉洁自律、勤政敬业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确保全体辅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严格规范职务行为辅警人员,是指由县局及各单位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辅警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独自进行执法活动。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工作。

要严格落实人民警察指挥监督制度,辅警工作必须由正式民警带领,辅警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正式民警的指挥,坚决禁止私自执法的错误行为,做到不越红线一步。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及时发现在协辅警队伍中出现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重点抓好协辅警辅助执法、日常管理、队伍形象等环节,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要求,注重细节和长效管理,从点滴养成抓起,从具体工作做起,不断强化爱岗尽责理念,使协辅警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切实发挥作用。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同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意见》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是确保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

下面提出几点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建议:
1. 统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权力和义务。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向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其清楚自己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2. 严格岗位分配:根据辅警的专业特长、教育背景和个人素质等因素,合理分配辅警岗位,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对不同岗位的辅警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胜任相应工作的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提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4. 加强管理监督:建立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辅助人员的工作质量。

5. 专业培训提升: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定期组织辅警参加法律法规、执法技能等培训课程,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他们具备适应警务辅助工作的能力。

6. 加强沟通合作:建立良好的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民警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机制。

促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完成公安工作任务。

7. 加强权益保障:保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

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辅警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通过以上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提高公安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正)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正)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法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省本级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用人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核定辅警薪酬标准。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尊敬的领导:面对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形势,公安机关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警务辅助人员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保障社会安定的一支重要后勤力量。

但是,随着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管理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所有招聘条件都必须按照岗位要求进行严格筛选,招聘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招聘工具及其他招聘工作,确保公正、透明、规范和合法。

二、建立健全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公安机关需要在建立管理规章制度上更具体、更严格。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管理职责、管理范围、岗位职责、考勤管理、新员工培训和定期考核等方面。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以确保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工作效益的高效性等方面满足特定需求。

三、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公安部门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工作。

例如,在组织特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完善技术手段和工作方法,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较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高效的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

考核指标应该根据服务对象、工作效率、学习培训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安机关的运行工作和岗位要求完全匹配。

通过考核,可以激发警务辅助人员踏实工作、积极进取的心态,促进工作的高效性、良好的秩序和优良的作风。

考核工作应该建立严格的义务制度和考核结果反馈机制,确保公正透明,公正作风和供给,周到的精神文化补充。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履行职责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所需经费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市、区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根据区域发展、人口规模、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规模,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力量。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核定。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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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12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六号)《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由国务院于2023年11月29日印发并实施。

以下是小编搜集分享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欢迎阅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明确指出,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部亦依据这一《意见》着手对辅警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这一系列政策的推进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也释放出当代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直面现实治理难题的强烈信号。

中国的辅警制度由来已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基层公安治理任务过重导致的警力紧张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安制度始终带有比较浓厚的全能国家时代的色彩,虽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仍然在专业分工、精细化分工上与完善的现代警察制度存在一定距离。

这导致了在基层执法的实践中,公安部门承担了大量非警务的治理任务,如户籍管理、流动人口治理、社区治理等。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管的事情越多,管不过来的也就越多。

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公安面临的基层治理任务更呈现爆炸性的增长,这直接导致了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等严重问题。

辅警现象的出现,其实正是基层警力入不敷出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其二是在目前公安治理结构当中警力分配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资源优先向上而非向下倾斜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越是级别高的单位,往往编制越多、办公条件越好、经费越充足,而越是承担实际治理职责的一线单位,越是编制少、办公条件简陋、经费匮乏。

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近年来,为解决警力不足与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县局聘用了部分辅警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近期,由于个别辅警的违规问题,造成了媒体的报道炒作,影响了辅警队伍和县局整体形象。

根据《**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针对一些单位疏于管理和部分辅警违规违纪的现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辅警工作行为,特制订此意见。

一、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大力提升辅警政治素养和思想品德。

政治工作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完成各项工作的思想保证。

各用人单位要把辅警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每年开展核心价值观、宗旨意识等主题教育,对辅警进行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宗旨意识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提高辅警廉洁自律、勤政敬业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确保全体辅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严格规范职务行为辅警人员,是指由县局及各单位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辅警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独自进行执法活动。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工作。

要严格落实人民警察指挥监督制度,辅警工作必须由正式民警带领,辅警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正式民警的指挥,坚决禁止私自执法的错误行为,做到不越红线一步。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及时发现在协辅警队伍中出现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重点抓好协辅警辅助执法、日常管理、队伍形象等环节,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要求,注重细节和长效管理,从点滴养成抓起,从具体工作做起,不断强化爱岗尽责理念,使协辅警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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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
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

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
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

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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