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7年3月2日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三篇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三篇"公安'一般称为"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PublicSecurity),在中国一般称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
"公安警察"是维护国家与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一篇1、该员工公正无私,品行端正,心地善良有正义感。
2、该员工反映机敏,行动迅速,执行力强,在第一时间给与对手最有力的回击。
得到相关领导的赞叹与欣赏。
3、该员工安分守则,甘于平淡,与同事间紧密合作,互为补充。
是工作中最佳的搭档与理想助手。
4、该员工平时工作能将自己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不仅工作认真做事效率好,而且上班的纪律也很好,值得各位同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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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口齿伶俐,语言婉转,更有远大的理想抱负。
6、勤恳务实,善于学习,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注重个人成长。
工作成绩进步大,业绩发展迅速,或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的业务区域可以立即开展工作。
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
能在业余时间精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悟性高,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进步很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样作用。
7、工作能力突出,敢于谏言,有同不良风气做斗争的勇气和魄力。
行事有主见,肯承担责任。
该员工还志向远大、谋略出众,敢做敢为。
8、该员工随机应变、审时度势,能很好的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桥梁。
是传递信息、互通消息的首要人选。
9、该员工忠厚仁义,体贴入微。
创新能力强,勇于推旧出新、不断尝试,对错误的言行能及时提出善意的批评和指正。
对未来敢于大胆设想,懂得未雨绸缪,能替领导分忧,是不可多得的有力助手。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4日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黄强2021年1月5日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力量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9日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统称“辅警”。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辅警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表彰奖励、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会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研究提出辅警具体用人额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最新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的意见近年来,为解决警力不足与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县局聘用了部分辅警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近期,由于个别辅警的违规问题,造成了媒体的报道炒作,影响了辅警队伍和县局整体形象。
根据《**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针对一些单位疏于管理和部分辅警违规违纪的现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辅警工作行为,特制订此意见。
一、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大力提升辅警政治素养和思想品德。
政治工作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完成各项工作的思想保证。
各用人单位要把辅警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每年开展核心价值观、宗旨意识等主题教育,对辅警进行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宗旨意识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提高辅警廉洁自律、勤政敬业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确保全体辅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严格规范职务行为辅警人员,是指由县局及各单位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辅警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独自进行执法活动。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公安局辅警管理规定》,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工作。
要严格落实人民警察指挥监督制度,辅警工作必须由正式民警带领,辅警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正式民警的指挥,坚决禁止私自执法的错误行为,做到不越红线一步。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及时发现在协辅警队伍中出现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重点抓好协辅警辅助执法、日常管理、队伍形象等环节,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要求,注重细节和长效管理,从点滴养成抓起,从具体工作做起,不断强化爱岗尽责理念,使协辅警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切实发挥作用。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是确保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
下面提出几点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建议:
1. 统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权力和义务。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向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其清楚自己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2. 严格岗位分配:根据辅警的专业特长、教育背景和个人素质等因素,合理分配辅警岗位,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对不同岗位的辅警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胜任相应工作的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提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4. 加强管理监督:建立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辅助人员的工作质量。
5. 专业培训提升: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定期组织辅警参加法律法规、执法技能等培训课程,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他们具备适应警务辅助工作的能力。
6. 加强沟通合作:建立良好的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民警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机制。
促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完成公安工作任务。
7. 加强权益保障:保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
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辅警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通过以上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提高公安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7年3月2日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正)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法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省本级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用人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核定辅警薪酬标准。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尊敬的领导:面对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形势,公安机关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警务辅助人员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保障社会安定的一支重要后勤力量。
但是,随着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管理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所有招聘条件都必须按照岗位要求进行严格筛选,招聘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招聘工具及其他招聘工作,确保公正、透明、规范和合法。
二、建立健全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公安机关需要在建立管理规章制度上更具体、更严格。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管理职责、管理范围、岗位职责、考勤管理、新员工培训和定期考核等方面。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以确保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工作效益的高效性等方面满足特定需求。
三、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公安部门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工作。
例如,在组织特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完善技术手段和工作方法,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较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高效的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
考核指标应该根据服务对象、工作效率、学习培训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安机关的运行工作和岗位要求完全匹配。
通过考核,可以激发警务辅助人员踏实工作、积极进取的心态,促进工作的高效性、良好的秩序和优良的作风。
考核工作应该建立严格的义务制度和考核结果反馈机制,确保公正透明,公正作风和供给,周到的精神文化补充。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六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三)治安巡逻、值守;(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七)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开展的其他工作。
最新辅警改革细则出台
最新辅警改革细则出台很多人不知道辅警是很忙意思,有哪些职责,关于最新两会辅警改革细则出台最新消息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辅警改革细则出台最新消息辅警是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一起来看看2016年北京辅警提案改革细则。
处境尴尬的协辅警身份终于在全国“两会”上被关注。
来自农工党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最近递交了一份关于协辅警的提案,核心要义是为包括杭州10000多名协辅警在内的这个群体代言——“建议从国家层面来重视和加强对公安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一位上过福布斯榜单的企业家,缘何“钟情”这个特殊的基层群体?事实上,王建沂还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因为我家在富阳,也算是基层了。
这个基层群体还比较弱势,所以特别关心。
”定义为“辅助警力”的协辅警到底有多尴尬?一个细节可以表明,在公开的数据中,甚至查询不到国内这个庞大群体现在大致的人数。
再举一个个例,去年9月,四川一大学生写信给当地政府官员,询问当了25年协警老父亲的“转正”事宜,而得到的回复是,“暂无从治安人员转为人民警察的政策,希望你理解。
”这种境地,在王建沂所递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提案》中被指出了原因,“协辅警人员在性质上属于计划内临时工,多数协辅警实行劳务派遣制,现在协辅警队伍发展迅速,但经费保障来源不一,保障水平普遍偏低。
协辅警工资采取“一刀切”,没有薪级制度和职级差别,也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协辅警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提升协辅警队伍的地位和社会形象,保障队伍的稳定性。
”在经过对富阳、杭州两地公安机关深入调研后,王建沂给出这样的结论,“杭州现在大约有10000多名协辅警。
关于申请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
关于申请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为此请示:
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纳入列入财政预算,工资标准可根据警务辅助人员数进行预算,这样既可以调动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警务辅助人员的行列当中。
以上请示,请予批示。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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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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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12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六号)《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由国务院于2023年11月29日印发并实施。
以下是小编搜集分享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欢迎阅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明确指出,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部亦依据这一《意见》着手对辅警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这一系列政策的推进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也释放出当代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直面现实治理难题的强烈信号。
中国的辅警制度由来已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基层公安治理任务过重导致的警力紧张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安制度始终带有比较浓厚的全能国家时代的色彩,虽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仍然在专业分工、精细化分工上与完善的现代警察制度存在一定距离。
这导致了在基层执法的实践中,公安部门承担了大量非警务的治理任务,如户籍管理、流动人口治理、社区治理等。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管的事情越多,管不过来的也就越多。
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公安面临的基层治理任务更呈现爆炸性的增长,这直接导致了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等严重问题。
辅警现象的出现,其实正是基层警力入不敷出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其二是在目前公安治理结构当中警力分配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资源优先向上而非向下倾斜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越是级别高的单位,往往编制越多、办公条件越好、经费越充足,而越是承担实际治理职责的一线单位,越是编制少、办公条件简陋、经费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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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同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意见》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不断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