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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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保障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期限为15日,逾期不复的视为无意见。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n;2.邮递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广东省交通管理局秩序处法制科;3.传真:************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01月02日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培训考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辅助交通民警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聘用人员,统称交通辅警。

第三条交通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两大类。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力量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统筹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相关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协警管理制度

协警管理制度

协警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协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治安、交通等管理工作的辅助警务人员。

协警的工作性质特殊及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协警的管理工作,保证协警队伍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执行任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协警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歧视、不压制协警,确保协警享有同等待遇。

2. 奖罚分明原则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协警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纪的协警予以相应的惩罚。

3. 依法管理原则协警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4. 辅警协警有机结合原则协警与辅警形成了有机联动的辅警队伍,协警工作中应与辅警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职责与权益1. 职责1.1 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公安机关从事治安、交通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1.2 提供情报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情报信息,为打击犯罪提供线索和帮助。

1.3 办案协助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办案取证工作,协助完成现场勘查和抓获嫌疑人等任务。

2. 权益2.1 劳动保障权益协警享有与辅警一样的劳动保障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作休假等。

2.2 安全保障权益公安机关应保障协警的人身安全,为协警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在任务执行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四、管理措施1. 岗前培训公安机关应对新任协警进行专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执法规范、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协警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

2. 薪酬福利协警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薪酬待遇,享受公安机关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奖励制度建立协警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根据协警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奖励,激励协警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执行力。

4. 惩罚制度对违反警务纪律、规定的协警,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协警的工作纪律性和稳定性。

5. 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应建立协警工作监督机制,包括定期对协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协警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警务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室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警务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警务室所有辅助人员,包括合同制警察、辅警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确保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民警开展治安巡逻、安全防范、交通管理等警务工作;(二)协助民警处理各类案件、事故和突发事件;(三)协助民警进行户籍管理、证件办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四)协助民警进行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助人员的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享有参加培训、进修和职业资格考试的权利;(三)享有对警务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四)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权。

三、招聘与培训第六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招聘。

第七条辅助人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对新招聘的辅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在职培训:对在岗辅助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三)晋升培训:对有晋升意愿的辅助人员进行相应的晋升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辅助人员的管理由警务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室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季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助人员在岗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助人员全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晋升、奖惩、辞退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纪律与奖惩第十一条辅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警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辅助人员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执法活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的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指定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规范签订聘用合同,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使用,协助交通民警从事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辅助力量,协助交通民警开展部分管理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四)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知识;(五)能讲流利的普通话。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主动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在机关工作的交通协管员根据聘用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技能性、事务性等工作。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发现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纪律第九条下列岗位和工作严禁使用交通协管员:(一)涉密岗位;(二)涉及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三)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工作;(四)其他不适宜交通协管员参与的工作和岗位。

安徽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_1

安徽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_1

安徽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交通辅警的工作,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交通辅警的基本职责1.参与交通巡逻、疏导交通等工作,协助执勤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参与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处理工作,协助辅助交警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3.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遵守意识。

4.协助交警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交通违法处罚工作。

第三章交通辅警的管理与监督1.交通辅警的管理机构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交通辅警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交通辅警需定期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3.交通辅警需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

4.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严重失职失责的交通辅警,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交通辅警的行为规范1.交通辅警在工作中需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工作证件,不得私自变更或弄虚作假。

2.交通辅警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仪容仪表,不得涂改或损坏制服和工作证件。

3.交通辅警在执行任务时需遵守公安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定,不得擅自决定或变更任务内容。

4.交通辅警需与公民礼貌交往,不得辱骂、打骂、私闯民宅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交通辅警的奖惩机制1.对于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交通辅警,将给予奖励和嘉奖。

2.对于违法违纪、工作失误严重的交通辅警,将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3.对于严重失职失责、严重违法犯罪的交通辅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对于本规章制度存在疑问或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3.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交通辅警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交通辅警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提高警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使用、晋升、奖惩、解聘等工作。

(二)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培训等工作。

(三)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具体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条件:应聘辅警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4.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2. 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审核报名材料,确定参加考试人员;4. 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5. 体检、政审;6. 公示聘用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三)培训:辅警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要求等。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岗位职责(一)文职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2. 负责文件起草、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3. 协助开展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

(二)勤务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2. 负责巡逻防控、交通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3. 协助开展社区警务、群众工作等。

六、管理监督(一)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机制,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辅警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4修正)

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4修正)

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六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三)协助治安巡逻、值守;(四)协助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五)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六)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七)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制度范本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制度范本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保障交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交通警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自愿从事交通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四条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二)协助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协助交通警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四)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其他交通管理任务。

二、招聘与培训第五条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招聘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体能测试、面试、政审等环节,确保招聘的人员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新招聘的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分配,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晋升、解聘等的依据。

第十条交通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积极履行职责,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三)勇于担当,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成绩的。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警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三、职责与权利(一)职责1. 辅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警务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 参与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管理等工作;3. 参与办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4. 参与公安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5. 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权利1. 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2. 享有休息、休假权利;3.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4. 享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纪律与义务(一)纪律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遵守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 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4.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义务1.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能力;2. 积极参与警务工作,协助人民警察完成任务;3. 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维护公安机关形象;4. 关心群众,热情服务,树立良好警民关系;5. 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

五、管理措施(一)招聘与培训1. 招聘辅警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2. 新入职辅警需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3. 定期组织辅警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考核与奖惩1. 对辅警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2. 对表现优秀的辅警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违反纪律、工作不力的辅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 1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 2 -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 3 -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五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三)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防范、交通管理等工作;(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宣传教育、法制宣传等工作;(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件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事项;(四)作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不得辅助履行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十二条专项考核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在特定工作项目中的表现。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内协助完成各项警务工作的非警察身份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执法,下面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公安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可以设置禁毒宣传员、交通指挥员、案件梳理员等岗位。

2. 职责与权限警务辅助人员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他们应该协助警察完成工作任务,但在执行涉及逮捕、搜查等特定职能的任务时,须接受警察的指挥和协助。

二、招募与录用1. 招募对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职业技能;(2)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4)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5)经过相关背景调查合格。

2. 录用程序(1)公开招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面试:对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进行面试,评价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体检: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4)背景调查: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招聘安全;(5)录用:根据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结果,进行最终录用决定。

三、管理与培训1. 管理规范(1)督导管理: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2)纪律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制定纪律要求,确保他们的工作行为合规;(3)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人身安全;(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工作表现。

2. 培训要求(1)入职培训:对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岗位;(2)定期培训: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警示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警务辅助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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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
1.警务备勤室仅用于上下班更衣、临时休息。

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衣服、鞋子及工作装备,不得将衣物挂于柜外,不得凉晒衣服及堆砌杂物。

2.警务备勤室内不准抽烟、喝酒、赌博,禁止高声喧哗。

保持备勤室内整洁,每天进行打扫(制作值日表,各中队轮流打扫),做到随手关水、关灯。

3.更衣柜按号一人一只,保持清洁,合理使用,损坏酌情赔偿。

更衣柜钥匙要妥善保管。

4.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5.严禁将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警务备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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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
1.车辆在停车区域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

2.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的车辆停放。

3.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4.保持停车区域内的卫生清洁。

5.车辆必须停放在临时指定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6.车辆停妥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的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免丢失。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
1.就餐时间11:00-12:00(非规定时间不得进入餐厅,不得提前就餐)。

2.实行排队就餐制,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

3.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禁止乱倒粮食之行为。

4.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禁止在食堂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5.严禁衣冠不整、袒胸露背、穿拖鞋进入食堂。

6.不得在餐厅大声喧哗,做到文明就餐。

7.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8.未经允许,不可带无关人员到食堂就餐。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
1.午休时间不得饮酒、打闹。

2.午休时禁止在室内,走廊等地大声喧哗吵闹。

3.午休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不得乱丢、乱放。

4.午休结束以后要做到随手关灯、门窗以及空调。

5.不得乱碰会议室的投影仪以及音响,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在规定的区域内午休,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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