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参与优待
社会活动参与
为老年人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 机会和便利,如老年人协会、
志愿者活动等。
民主政治权利
保障老年人的民主政治权利,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社会评价
对老年人的社会贡献和经验给 予肯定和评价,促进社会对老
年人的尊重和认可。
老年人应当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和公益事业,为 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服务。
老年人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变化趋 势,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04
优待措施
社会服务优待
医疗保健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专家诊 疗、取药等便利,并逐步提供家 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保健服 务。
公共交通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优先购票、上下车等便利 。
文化教育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参观文 化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便利 ,并逐步提供免费或优惠接受成 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等服务。
社会救助优待
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 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医疗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救 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等,减轻其医疗负担。
老年人应当文明礼貌,尊重他人,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老年人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不吸烟、不饮 酒,不食用不洁食品,不参与赌博、吸毒等违 法活动。
老年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义务,关心照顾家庭 成员,尽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发挥自己的专长和 优势,为社会做出贡献。
05
法律责任
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制度办法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制度办法背景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群体不断扩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各地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其中,老年人优待证是一种非常实用的政策,它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了各种优惠和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是一种唯一的证件,能够为老年人提供许多便利。
当老年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时,不仅能享受各种优惠的政策,而且能够在许多场合享受到更多的关爱和尊重。
那么,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制度办法。
办理前提条件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年龄要达到当地的标准•需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有稳定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办理流程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可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优待证。
在申请时,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同时需要提供现有的住所证明或者房产证、居住证、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审核材料民政部门会对老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年龄、居住情况等。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民政部门就会为老年人发放老年人优待证。
第三步:领取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一旦通过审核,就可以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了。
一般来说,民政部门通常会直接将老年人优待证寄到老年人的家庭地址。
老年人也可以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
优待内容老年人优待证主要包括以下优待内容:•公共交通优惠:老年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说立减、优惠折扣等等。
•医疗费用减免:如果老年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具体政策因地区而异。
•旅游优惠:老年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旅游优惠,例如门票优惠、酒店房价优惠等等。
•社会福利:老年人可以享受到一些社会福利,例如残疾人的护理津贴、慈善捐赠等等。
办理注意事项老年人申请老年人优待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事项:•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遵守办理现场的规定,如太阳镜、帽子等服装要求•注意个人安全,防范诈骗等问题•办理时尽量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以确保能够知晓自身权益、福利信息结语老年人优待证是大家关心的一个话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老年人出行优待政策
***市老年人出行优待调整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出行优待工作,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共建共享文明友好社会,经成都市政府同意,***市将于2022年底前实施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增加70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次数的老年人出行优待调整政策。
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相关企业,按照中心城区“5+1”区实施方案,做好该区域老年人出行优待的服务保障工作;市内其他各区(市)县参照中心城区“5+1”区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当地老年人出行优待调整工作。
现市交通运输局将中心城区“5+1"城区实施方案公布如下:—、优待对象***市中心城区“5+1”区(包括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户籍(或办理居住证)65 岁以上老年人。
二、优待内容1.对于***市中心城区“5+1”区户籍(或办理居住证)65 岁至69岁(指年满65岁,不足70岁)老年人,新增办理天府通老年卡免费乘坐市公交集团在中心城区“5+1”区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不包括定制公交、旅游公交等多元化、市场化公交线路)政策,刷卡免费次数限100次/月,每次乘坐普通公交车、空调公交车分别扣减1、2次免费次数。
2.成都市中心城区“5+1”区户籍(或办理居住证)年满70周岁老年人办理的天府通老年卡,刷卡免费次数限制拟由目前的75次/月提高到100次/月,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3.中心城区“5+1"区外的其他区(市)县具备天府通老年卡互刷条件时,实施中心城区“5+1"区与该区(市)县天府通老年卡互刷,跨区互享老年人乘车优待。
三、有效证件享受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有效证件为***天府通老年卡。
65-69岁老年人需新办天府通老年乘车卡。
年满70周岁老年人持有的天府通老年卡(以下简称年满70岁老年卡)可继续沿用,不需新办卡种。
四、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面向中心城区“5+1"区65-69 岁老年人开展天府通老年卡申办服务;2022年3月1日起, 65 -69岁老年人刷本人天府通老年卡享免费乘坐公交的老年出行优待新政。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计划(一)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坚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原则,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和办法。
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____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现在的每人每月____元、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____元,分别增加到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____元和____元。
3.重视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
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将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的范围由____周岁扩大到____周岁。
4.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
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同时根据我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对低保对象中____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____元生活补助,“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____%以上。
加大困难老年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求助。
(二)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
1.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土地划拔、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补贴(现行每月每张床位____元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予以加大补贴力度。
2.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力争近年内在我区建立一所政府主办的老年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公办民管、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完善管理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一、办理部门
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健康局(滨州市沾化区富电路391号)
二、申请条件
沾化藉户口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三、所需资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四、政策规定
根据《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规定》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各市、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制作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
制作和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
五、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随到随办
六、咨询电话
0543—833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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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退休政策
青岛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的退休政策,为您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青岛市退休政策分为公务员退休政策和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两类。
下面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务员退休政策作为公职人员,公务员的退休政策在青岛市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是女性60岁,男性65岁。
但对于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职位,退休年龄可能有所不同。
2. 退休待遇: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根据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津贴等综合计算,通常以最后一年的工资为基准。
此外,公务员退休后还可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3. 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养老金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除了公务员退休政策,青岛市的企事业单位也有相应的退休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相对公务员较为灵活,根据不同单位的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为55-60岁,男性为60-65岁。
2. 退休待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单位补充养老金则需要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3. 养老金调整: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调整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可能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
单位会定期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市为了进一步完善退休制度,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积极鼓励和支持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文体娱乐等,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此外,青岛市还建立了健全的退休人员优待制度,如免费医疗、公共交通优惠等,以照顾退休人员的各种需求。
总结起来,青岛市的退休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在退休后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待遇。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监督管理
04
监督检查
依法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优待政策得到 有效执行。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对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 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广泛接受 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
投诉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方便老年人反映优待政策落实中存在的 问题。
对收到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 人,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回访,了解老年人对投诉处理的满意度,及时解决老年人反映的 问题。
责任追究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总则 • 政策优待 • 社会保障优待 • 监督管理 • 附则
总则
01
立法目的
尊老敬老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 统美德,营造关心、尊重、爱护 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家
庭和谐、社会和谐。
保障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 年人享受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优待
03
生活服务优待
医疗保健
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健康咨询服务, 以及慢性病管理和健康监测服务。
公交出行
老年人可以享受公交半价或免费出行 服务,包括公共汽车、地铁和出租车 。
住房保障优待
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租赁住房补贴,减轻其住房压力。
住房改造
为高龄、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家庭提供住房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教育培训优待
要点一
学历教育
青岛市老年人乘车卡办理规定
青岛市老年人乘车卡办理规定一、优待对象、路线及标准(一)优待对象:我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无常住户口但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来我市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的外省、市、国(境)外的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优待线路: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实行无人售票且安装公交IC卡收费系统装置的公交线路及其辐射到崂山、城阳区的线路。
(三)优待标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区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下同)的老年人持乘车专用卡乘车实行半价,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乘车专用卡乘车免费。
本市其他区(市),外省、市及国(境)外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老年人,持老年证(身份证)或护照、出入境证件等有效证件乘坐优待线路公共汽(电)车享受上述优待。
二、车专用卡的办理及使用(一)乘车专用卡的办理:乘车专用卡分免费卡和优待卡两种。
65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持身份证、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青岛公交集团指定点(市北区道口路17号)办理乘车优待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上述证件、照片及乘车保险证明到青岛公交集团指定点办理乘车免费卡。
对随时进入优待年龄的(65周岁和70周岁),过生日的第二天,带上述相关证件到青岛公交集团指定点办理。
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地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如需享受乘坐公共汽(电)车优待,按上述办法办理乘车专用卡。
初次办理专用卡,办卡人预缴25元IC卡押金,专用卡不再使用时,押金由青岛公交集团全额退还。
享受低保补助的老人凭民政部门证明免缴IC卡押金。
(二)乘车专用卡的使用:乘车免费卡和优待卡均不受乘车次数的限制。
免费卡一次充值200元,用完后可根据需要再次免费充值。
优待卡充值不受金额限制,乘车为半价付费,全年结算时,余额可结转。
乘车专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公交企业有权予以收回。
免费卡遗失当年不再补办。
乘车专用卡发生故障时,按公交企业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7•【字号】青政发[1998]120号•【施行日期】1998.07.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8年7月27日青政发〔1998〕120号)第一条为在全市树立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本市居民,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不缴纳各种集资。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缴村提留、乡统筹费;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缴或免缴村提留、乡统筹费。
第五条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六条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
老年人乘坐前列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急诊、初诊、复诊的普通挂号费和诊查费(专家门诊除外)半价优惠。
第八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以下费用的半价优惠:(一)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的门票费;(二)到影剧院观看日场影视片(不含大片)的放映费;(三)游览名胜古迹、风景点的门票费、进山费;(四)参加各类老年健身学习班的收费;(五)在法定节日乘坐青岛至黄岛间轮渡的购票费。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福〔2019〕26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2019年第38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2019年10月10日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向其支付费用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本级行政机关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局属事业单位。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实施计划(二篇)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实施计划一、充分认识新《规定》重大意义享受优待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亲切关怀。
新《规定》颁布实施,老龄工作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____、落实____的具体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标志着我省老年优待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深入____新《规定》切实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各地政府、各老龄工作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共同的责任,要把____实施新《规定》当作一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来抓,当作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具体行动来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新《规定》学习和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各老龄工作机构和涉老组织,要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老年人深入开展学习新《规定》活动,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新《规定》精神实质,引导老年人依法享受权益和依法维护权益,真正把老年工作者和广大老年人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新《规定》精神上来。
市老龄办和各新闻媒体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优待政策和办证程序,通过正面宣传和报道,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老年人和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人员了解并掌握新《规定》精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____实施新《规定》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着老龄工作的重任,实施各项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主要组织和推动力量。
市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____新《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____新《规定》组织领导。
新《规定》中的各项优待政策,由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和范围负责落实,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呼声,制订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年月日前报送市老龄办。
市老龄办负责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
市老龄办作为市政府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保持与市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导、督促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相关单位对新《规定》____,维护新《规定》权威性,促进全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确保新《规定》全面____执行,推动全市老年优待工作与全省同步、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鲁政办字〔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4日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更好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一)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信息归集。
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各级可统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相关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评估人员培训。
2025年年底前,依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失智老年人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失能失智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打造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场景。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状况评估时,可参考民政部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结果。
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条件
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条件老年人优待证是为了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享受该证带来的政策福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条件。
一、年龄条件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首要条件是年龄要符合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男性申请者必须年满60周岁,女性申请者则要年满55周岁。
年龄的计算以公民的出生年月日为准,确保年龄信息准确无误。
二、户籍条件老年人优待证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的户籍记录。
在提供申请材料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以便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户籍情况。
三、经济条件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条件之一是经济状况符合规定。
根据各地不同的具体政策,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应该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过高。
为了核实经济状况,需要提供相应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如退休金领取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四、身体条件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申请者要求身体状况良好,无法工作的证明。
老年人优待证的本意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和便利,针对年龄大、身体不适或者无法参与劳动的老年人。
因此,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医疗检查或诊断证明,以证明申请者的身体状况达到要求。
五、其他条件除了上述条件外,不同地区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有一些特殊要求。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要求申请者是该地区的长期居民,或者是某个特定群体的人员,如军人、烈士家属等。
结语:老年人优待证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权益,并提供相应福利与优待政策的制度。
申请办理该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年龄、户籍、经济情况、身体状况等。
同时,不同地区或单位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要求。
申请者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并准备齐全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满足条件后顺利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和优待政策。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读者对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条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希望老年人优待证的申请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并顺利办理手续,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青岛农民退休金新政策出台
青岛农民退休金新政策出台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村地区的农民退休金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退休金问题,近日,青岛市出台了一项新的退休金政策。
本文将对青岛农民退休金新政策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一、退休金发放标准调整根据新政策,青岛市将对农民退休金发放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将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受一致的退休金待遇。
其次,将根据农民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农民的退休金发放金额。
这将使农民退休金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二、提高退休金待遇水平青岛市政府还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民退休金待遇水平。
据悉,新政策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农民退休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受晚年幸福生活。
三、优化退休金发放服务除了调整退休金发放标准外,青岛市政府还将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退休金发放效率。
政府将采取措施改进办事流程,简化申请手续,提供更便捷的退休金发放服务。
此举将为农民退休金发放提供更好的保障,使农民能够更加便利地领取到应得的退休金。
四、完善退休金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民退休金,青岛市政府还将进一步完善退休金管理机制。
政府将加强对农民退休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退休金使用情况透明公开。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农民退休金的投资力度,以保证退休金基金的持续增值。
这将为农民退休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五、加强宣传政策的落实为了确保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和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福利,青岛市政府还将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政府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布政策信息,组织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退休金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领流程。
这将帮助农民更好地掌握相关政策,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好处。
总结:青岛农民退休金新政策的出台,为解决农村地区退休金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老年优待卡办理流程
老年优待卡办理流程老年优待卡可是个超棒的东西呢,能给老年朋友们带来不少方便。
今天就来给大家唠唠老年优待卡的办理流程呀。
一、了解办理条件。
老年朋友们得先看看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哦。
一般来说呢,年龄得达到当地规定的岁数,不同地方可能有点差别,不过大多是60岁或者65岁啦。
而且呀,得是本地户籍的老年人呢。
要是外地户籍的老人,在本地常住的话,可能也能办,但需要提供一些额外的居住证明之类的材料,像居住证啦,租房合同啦之类的,具体还得看当地的规定。
这就像是一场小考试,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资格入场呢。
二、准备材料。
这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哦。
老年朋友们要把自己的身份证准备好,这可是证明自己身份的关键东西呢,就像自己的专属小名片。
然后就是户口本啦,如果是外地常住的老人,前面说的居住证明可不能忘哦。
还有一寸照片,最好是近期拍的,让自己看起来精神矍铄的那种照片。
有些地方可能还需要老年人自己填个申请表,这个申请表一般可以在社区居委会或者当地的民政部门拿到。
填申请表的时候呢,就像写自己的小传记一样,把自己的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呀,联系电话呀都写清楚。
三、去哪里办理。
办理的地方有好几个选择呢。
社区居委会就是个很不错的地方,那里的工作人员都很热情的。
就像到邻居家串门一样,走进去,把准备好的材料给工作人员,他们就会帮你办理啦。
还有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办理,不过可能人会比较多一点,要有点耐心哦。
要是你不太清楚具体的地址,你可以问问周围的年轻人呀,他们肯定很乐意帮忙的。
四、办理时间。
这个办理时间也有讲究呢。
一般来说,正常的工作日都是可以办理的,不过不同的地方可能工作时间有点差别。
有些地方可能上午是八点半到十二点,下午是两点到五点半之类的。
老年朋友们可以挑个自己方便的时间去,不用太着急。
要是怕自己忘了,还可以在日历上做个小标记,就像小时候在课本上画重点一样。
五、等待审核。
把材料交上去之后呢,就进入审核阶段啦。
这个时候呀,老年朋友们就可以安心地回家等消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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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日前,青岛市政府新出台《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关怀和优待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
新规明确青岛老年人可享受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维权以及特定优待等六个领域优待,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优待方面,青岛实行高龄津贴制度,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人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老人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
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医疗卫生优待方面,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
交通出行优待方面,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
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文体休闲优待方面,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维权优待方面,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特定优待方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详细】
养老优待
高龄津贴标准不低于120元
《规定》提出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
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
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
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按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
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对本市未入
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
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
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医疗优待
65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
《规定》提出鼓励和帮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
政策。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
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
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
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
1次免费体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
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
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交通优待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飞机票
《规定》明确,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
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
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
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各优待服务场所、
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青岛市
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
人活动场所。
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
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文体优待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免票
《规定》明确,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
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
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
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
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
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
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
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
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
实行半价。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
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优待
青岛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享法律援助
《规定》提出,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特定优待
低保老年人享公用事业费30%优惠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实行住房优先保障。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
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
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
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
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享受范围
青岛市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享优待
《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
优待,其年龄范围均含所界定的起始年龄。
《规定》所称政府兴
办或财政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或长期
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
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
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规定》中的交通出行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规定》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