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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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议

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议

近日,自治区党委召开了全区城镇化工作会议,会议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区的城镇化工作明确了任务、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为此,结合我厅自身工作,在推进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发展中,要重点抓好城镇体系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城镇规划治理水平

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地做好城市设计。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定城市增长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注重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把城市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身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按照住建部的部署,做好旗县域城乡商品化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试点旗县以城乡规划为基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目标、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用地为边界,编制旗县城乡总体规划,实现“三规合一”、全县一张图、县域全覆盖。

切实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管控措施,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法规性和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杜绝“政府换届、规划换届”现象发生。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人大对城乡规划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落实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在充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用科学的理念规划城镇发展模式,按照新型城镇化方向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按照“三规合一”的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三项规划,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

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及开发边界。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加强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网普查。大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按照综合管廊模式建设。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协调布置各电压等级线路,加大电网入地和融合高架工作力度。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示范项目,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城镇供水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再生水、疏干水和劣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完善城市防涝设施,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推进呼和浩特、包头引黄城市分质供水,到2015年所有城市全部实现水质达标。加强供热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大城市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城市经济关系、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到2017年,城镇基础公共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更加完善,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6%,供气普及率达到87%,污水处理率达到8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城镇管理更加智能化、精细化,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生活空间更加舒适宜居,到2020年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市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础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增加城市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给,促进商品房开发建设与当地刚性需求相适应。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推进租售并举、产权共有的公租房开发建设和分配销售模式,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措施,明确并轨后计划执行、租金定价、分配管理的具体办法。有序推进林区、垦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农村牧区改造。统筹棚户区改造和移

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失地人口和农牧业转移人口住有所居。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鼓励政策性银行扩大保障房信贷规模,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到2017年,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7万套,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59.9万户,实施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全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全区城镇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达到37平方米。

四、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逐步建立与城镇接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规模和公共服务水平挂钩

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城镇实际接纳转移进城人口数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补贴。探索建立面向城镇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到盟市,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委托经营以及PPP,TOT、BT等方式参与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合理机制。

积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住房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创新工作举措,拓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案例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人订、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除城镇供水以外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责任编辑:杨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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