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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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兴业贷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居民各项消费、创业、经营周转的需要,开拓个人融资新渠道,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兴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自然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名下具有产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符合我行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正式在岗员工保证担保,以及提供从事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3户以上(含)组成联保小组,我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各项消费、创业经营、经营周转的贷款。个人房产,特指个人具有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住房、商业门面房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所辖机构办理个人兴业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的户口或在经办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在经办行所在地各级专业批发市场内经营,或所代理的品牌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
的个体商户或私营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且所投资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含);
2、同意以其名下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或提供符合我行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正式在岗员工保证担保,;
3、以联保小组形式办理,至少有一户投资的从事商贸流通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含)。
4、具有稳定的职业或经营收入来源,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如实向本行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各二份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夫妻双方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可不提供结婚证);
2、本人的职业收入证明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原件;
3、以保证人作为担保,需要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职业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和复印件,及所缴契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有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和保证人需要提供所投实体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租赁合同、银行对帐单、税单证明、有关资产证明等证明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公司制企业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财务报表;
6、本行要求的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本行发放贷款额度及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以房产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的70%。但以门面等商业用房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年租金的10倍;
2、以保证人方式担保,对保证人可担保的最高额度,一般科员为10万元,科级(副科)为15万元,为处级(副处)为20万元,厅级(副厅)30万元。如保证人已办理了贷款或已提供担保的,应正应减少其可担保额度。可一次性审批给予借款人1年期、以内(含)的贷款额度并一次性办好借款、保证手续,在该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循环使用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3、以联保小组互保方式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大小、上一年度经营状况、个人资金积累、信用状况等确定额度,一次性审批给予借款人1年期以内(含)的贷款额度并一次性办好借款、保证手续、在该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办理贷款需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贷款材料。
第十条经办行应指定专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贷款的可行性的调查、评估。
经办人员依据调查、审查结果,按本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操作,对不能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需按规定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采用委托扣款还款的,应签订《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保险和公证
第十四条借款人需以所购房屋作为保险标的办理房屋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受益人为九江银行,保险单正本由经办行保管。
第十五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否则,贷款人应代其续保,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毁损,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归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对理赔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负责补足。
第十六条本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月还息、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还款方式或每月等额分期付款,或不规则还款。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七章抵押物处分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办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
2、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3、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条依法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