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适龄儿童少年义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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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

填写与使用说明

1.根据国家教委教育〔1993〕2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办〔1993〕91号文件要求,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办,省对县(市、区)的“普九”验收任务,为使各级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本辖区内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特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6-17周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卡”和“表”)

2.从1994-1995学年度开始,凡属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六岁建“表”,入学建“卡”,并根据闽教督〔1994〕2号文件要求对以前进行补填。

3.“卡”由省统一印制,每生一“卡”,学生转出(含小学升初中)、转入时“卡”应随生流动。“卡”与“表”均为“普九”验收时“普及程度”部分必备的基础资料,“卡”又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明的依据。

4.每学年初,“卡”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负责填写,学校负责保管并存档。

5.每学年初,学校应将学生入学、辍学、转学等情况填入“卡”,并及时由中学、中心小学汇总后报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乡镇或街道办应把有关情况记载在“表”中备核查。

福建省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于

家长或监护人姓名,职业

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街道(镇、乡)

居(村)委会组(自然村) 户口所在地住址

现在居住地地址

户口变动记载

年9月进入小学,学号 (盖章) 年离开小学;

年9月进入中学,学号 (盖章)

年离开初中,共受完年义务教育。

福建省普通教育督导室印制

注:变动情况指转入、转出、休学、复学、借读、辍学、开除等。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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