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管理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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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管理的探析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工作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其志愿者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模式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本文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的意义着手,对目前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公共图书馆志愿者管理

一、我国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的现状

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我国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定义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而图书馆志愿者是指在不谋取物质报酬的条件下,志愿为图书馆贡献个人时间和服务的人,他们是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图书馆引入志愿者服务机制已久,民众参与图书馆服务管理非常普遍。然而,我国内地的志愿者服务起步较晚,关于图书馆志愿者的管理尚不完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国民经济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志愿者活动,成立了很多志愿者组织,随后逐步走进公益部门,走进图书馆,为文化事业做出贡献。1995年,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就开始引进学生志愿者协助图书馆开展服务。随后,在1996年,福建省图书馆借鉴了美国公共图书馆开展图书馆志愿者活动的成功经验,建立了一支自己的志愿者队伍。此后,北京、河北、广东、浙江、上海等十几个省市各类图书馆先后开展了志愿者活动。如,2000年5月,中山图书馆向社会招聘图书馆社会义务工作者,并根据《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制定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义工管理细则》;2001年武汉图书馆在社会上招募志愿者;2002年青岛市图书馆开始引入义工机制;2002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了爱心援助、志愿者讲坛、义务图书管理员、义务讲解员等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2002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志愿者协会,到2004年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已达630人次;上海图书馆目前有注册志愿者281位,自2005年5月成立志愿者团队以来,基本每周保持40至50的志愿者服务人次[1];而笔者所在的图书馆,2009年前后才开始引入志愿者参与图书馆的服务工作,目前平均每周参与服务工作的志愿者达到30至50人次;与大陆相比,志愿服务在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界开展得较早,并于2001年颁布了全球第二个《志愿服务法》。早在1990年,有台湾学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的台湾地区145个公共图书馆中,使用志愿者的就有43个,占被调查者的29.66%[1]。

总体上来说,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在引入志愿者、合理有效地管理志愿者、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方面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图书馆难以吸引和留住志愿者。规范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流程、建立有效的运作与保障机制是有待于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二、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服务的现实意义

1.缓解图书馆人力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公共图书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正式编制人员有限,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后,接待读者数量显著增加,同时读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有限的工作人员和日益多元化的服务需求限制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公共图书馆引入志愿服务可以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图书馆人员的不足。此外,通过招募来自不同行业和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可以优化图书馆人员的专业结构,从而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增加图书馆的朝气和活力

志愿者的加入,会对正式馆员们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通常,馆员们长时间从事同一性质的工作,多少会产生倦怠感。同时,由于行政事务的压力,势必越来越多将精力与时间都转移到行政业务上;而志愿者由于是自发性的参与图书馆服务,在图书馆工作中通常充满活力与热忱,无形中能够带动图书馆自身员工的工作热情,为馆员带来正面的影响。

3.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关系,提高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

在公共图书馆的志愿者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公共图书馆通过志愿者的公众参与,增加与读者的双向沟通,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关系。同时,借助志愿者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认识了图书馆,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

三、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管理还处于一个探索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目前在国家级别上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公民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条例。1999年9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此后,湖北、吉林等地相继推出了地方性条例[2]。这些条例明晰了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对其服务对象、经费来源、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统计,在中国志愿服务领域,截至2014年年底,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有20个,占64%[3]。然而,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异较大,执法水平悬殊。同时图书馆界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或制度,从而造成了志愿服务随意性强、积极性不高,志愿服务难以持续、深入开展。

2.志愿者流动性大且素质参差不齐,图书馆志愿者培训工作事倍功半

由于拥有不同的学习背景和工作经验,志愿者队伍出现素质参差不齐,差异性极大,人员流动性大等等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图书馆为例,志愿者队伍的年龄跨度从十几岁的中学生至六十多岁的退休干部职工,学历从初中至大学不等,据统计,2013年、2014年两年共计有4419人次参加志愿服务,连续参加3次或以上的志愿者为1108人次,占总人次的22.8%,而连续参加5次或以上的志愿者仅为488人次,占总人次的11%。在招募志愿者时,大多数图书馆并没有设立严格的筛选程序,基本上只要报名就可以参加,馆方需要花费时间和人力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与监督费时费力。而图书馆一般会安排志愿者从事图书整理、搬运书籍等较为重复或次要的工作,对志愿者缺乏挑战性,使志愿者感觉无法实现自我价值,进而不再从事图书馆志愿服务,这让图书馆的志愿者培训事倍功半。

3.缺乏规范化的招募和管理制度,志愿服务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大部分的公共图书馆未能针对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制度和相关的指引,在志愿者招募过程中,并没有对进行报名人员必要的评价分析和筛选,在志愿者的管理上,缺乏相应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部分志愿者服务热情不高,愿者服务工作持续性差,志愿服务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4.激励措施不完善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及动机多元性等特点。志愿者虽然不追求物质的报酬,但追求精神方面的肯定和支持,很多公共图书馆既没有物质报酬,又缺乏精神奖励。激励措施不完善造成志愿者队伍流动性大、人员不稳定。

四、完善公共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对策

1.通过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才能确保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虽然有部分省市已经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导致出现各地立法差异较大等问题,因此加快推动出台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十分有必要。此外,对于公共图书馆界而言,虽然部分图书馆制定了志愿者管理办法,但大部分公共图书馆还是缺乏制度化的规章,公共图书馆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志愿者的招募、管理、表彰都制定规范性指引,才能保证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可持续发展[4]。

2.规范招募程序,建立长期有效的志愿者培训和考核管理机制

志愿者招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社区论坛、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志愿者招募工作的宣传,也可通过与学校、志愿者团体联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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