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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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2017)315

《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2017)315

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自轮运转设备)在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营业线(以下简称营业线)上线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行车、施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一)轨道车。

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

(二)大型养路机械。

包括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钢轨探伤车、清筛机、打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物料运输车、焊轨车、除雪车、除沙车、换轨车等。

(三)接触网作业车。

包括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多平台检修作业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绝缘子水冲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办理进入营业线运用的手续。

第五条受托承担铁路局集团公司施工任务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委托期内由委托承办部门负责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管。

第六条未受铁路局集团公司委托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需进入营业线运行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指定管理部门。

委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路外运用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求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按约定加强设备“用、管、修”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运用第七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一)设备条件。

1. 持有《年检合格证》或《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2. 车辆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探伤合格证(包括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等)、GYK设备合格证、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合格证在有效期内;3. 按规定随车携带档案、资料及行车安全用品。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行“逐级管理、专业负责”的原则。

使用单位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安全。

2.建立健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掌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态、使用和安全情况。

3.根据部、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设备状况、作业过程、人员配置,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自轮运转设备进场规定4.1各施工单位进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编号、登记,并按规定位置和要求喷涂有关标志、构造速度。

并对进场自轮运转设备进行鉴定,鉴定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并填写《进场设备检查表》。

4.2凡能攀登并可接近接触网的各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有“有电危险”、“禁止攀登”、“电化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

4.3 新购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进场后,工区应抓紧报请公司特种设备科或当地政府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检验鉴定。

5.自轮运转设备使用5.1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年检鉴定、年度检查资料申报和驾驶人员的年审考核提报工作。

5.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熟知安全操作规程,持证操作。

5.3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时,“三项安全设备”必须作用良好。

“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或状态不良、数据不全,禁止使用。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按照《技规》、《行规》、《轨道车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

6.自轮运转设备保养工区应加强设备维修保养,要按规定的使用时间进行检查、保养维修、鉴定,确保机械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控制机构工作正常。

7.自轮运转设备安全检查7.1 严格修程修制,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动态检修保养。

认真执行各项设备检修作业技术标准和修理规范,严禁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7.2 使用单位对进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动态养护和检查,建立“设备履历簿”和“设备台帐”,并做到帐(设备台帐)、物(设备实物)相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一、轨道车管理制度1、自轮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铁道部颁布的《技规》、《轨规》、上海铁路局颁布的《行规》及有关规定和沿途车站的《站细》、《轨道车司机工作标准》规定执行。

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施工运行要严格控制车速,严格执行机车联控制度,杜绝冒进、冒出信号、挤岔和掉道等事故的发生。

2、司乘人员在上班前严禁喝酒,严禁穿拖鞋,必需着装整洁配带好上岗证,在行车途中必须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在操作行车中严禁与他人说笑、摆谈与行车无关的东西及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车上其余人员不得有高声喧哗、嬉戏以及其他影响司乘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3、为了便于协调、指挥,设专职的驻站联络员。

既负责轨道车组的调车、施工、运行要点,又负责架子队的施工要点。

驻站联络员必须熟悉施工管段内各车站编制的列车运行图、线路、信号、道岔、特殊设置的右侧信号及登记、销记的各项手续,严格执行登记、销记制度。

4、作业平台操作员在操作平台时,要左右上下观察有无平台上下左右旋转障碍物。

在旋转时禁止侵入临线限界。

发现操作阀失去控制,立即通知主车司机采取措施。

5、轨道平板车装载的接触网材料,必须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装载必须捆绑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卸车时不得偏载,卸下的接触网材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限界。

邻线来车时,禁止作业。

轨道车组在运送施工人员时,乘坐人员应坐于车内,严禁在大钩连接处站立,轨道车在行车途中严禁上下人员及材料。

6、行车通讯设备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状态,使用人员应不间断值机,不准随意关机,变更频道,不准长时间按下发话键,造成堵塞,影响其他通话,通话时要求严肃认真,语言精练清晰,内容明了,直到双方确认无误后,方能传达内容并复诵。

7、轨道车司机应做好防火工作,在冬季施工时,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底壳,油箱及不熄火时使用棉丝布擦试发动机。

公司自轮运转车辆管理办法

公司自轮运转车辆管理办法

编码:BSGSZ-3-005某某公司自轮运转车辆管理办法(经2020年9月28日公司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自轮运转车辆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养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细化车辆用、管、修等各项规定和各部门职责。

以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条公司自轮运转车辆的范围:接触网作业车、DPT型接触网检修作业车、重型轨道车、轨道吊车、轨道平车、接触网放线车。

自轮运转车辆车辆的任务:自轮运转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担当接触网日常检修、接触网冷滑试验、接触网动态检测、事故抢修、大修施工及人员、材料运输任务。

公司建立三级车辆管理体系:生产技术部、维修监测中心、工装设备工区。

第二章管理职责- 1 -第三条公司成立自轮运转车辆安全运用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分管领导副组长: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成员: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人员及维修监测中心相关技术人员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自轮运转车辆的运用管理、安全运行、大修报废、购置更新和司乘人员素质等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人员配置及职责(一)人员配置1.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主管负责自轮运转车辆设备的用、管、修和运监分析管理工作。

2.设置自轮运转车辆专(兼)职人员一名,负责司乘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对中心的学习组织和计划的落实及司乘人员的业务学习进行指导检查,安排联系司乘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对车辆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车辆设备整治和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2.负责车辆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3.负责每年9月30日前下达次年车辆的更新、改造、维修、大修、报废和购置计划制订工作。

4.负责中心车辆的调整和调配,组织自轮运转车辆的年鉴工- 2 -作。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轮式装置,包括轮式起重机、叉车、堆高机等。

为了确保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运行,合理利用设备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1. 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3. 自轮运转设备每日开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不得拆除、损坏或擅自改动。

三、设备监管1. 自轮运转设备的注册管理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登记证明必须在设备上。

2. 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 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维修记录,记录设备故障情况以及维修措施。

四、设备使用1. 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2. 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3.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持集中注意力,不得分心他事。

4.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周围无障碍物,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设备维护1. 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 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 设备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设备维护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维护工作,严禁擅自改变或拆卸设备部件。

六、事故处理1. 自轮运转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人员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

2. 自轮运转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监督检查1.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自轮运转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监督检查人员要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970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正式样本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第 2 页共 2 页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xx〕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xx〕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xx〕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宁启复线电化工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在国铁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专用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进一步加强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使其更好的为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2.宁启复线电化工程自轮运转设备的种类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及自备内燃机车等。

3. 自轮运转设备附属与增设的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调电台、运行监控装置、复轨器与急救起复设施备品)均为行车关键设备,其管理贯彻基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项目部、项目分部、机运队三级“管、用、养、修”管理体系,确保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

4.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是铁路行车的特殊技术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1.指挥部成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组长:吴建刚副组长:何承进、万国华、曹建新组员:孟宪龙、杨红军、张钊、张长俭、徐敬峰、王纯立、陆留金、金林、汪卫平指挥部安质部为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成立以分管安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和考核权限,自上而下分层实施干部包保,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基础管理一、驾驶人员的管理1.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必须选用责任心强、遵章守纪、身体健康与素质较高,并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行车有关人员”规定及“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确定标准的正式职工。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10]82号)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10]82号)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总发〔2010〕8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运用维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为JNG/AJ102—2010。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路局前发《济南铁路局自轮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07〕16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1—JNG/AJ102-2010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为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局管内运行、作业及挂运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路局成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安全副局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室、安监室主任和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管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程师室、安监室、运输处、货运处、机务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建管处、职教处、多元处、调度所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路局安监室。

安监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安监室设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专职监察一名。

各成员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2—备的运用、管理、维修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铁道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规章、标准、制度、办法。

2.按照“专业负责、集中检修、严格上线条件”的原则,制定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三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三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地、公共场所等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场所和单位。

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电动滑板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原则:安全第一、事故预防、维修保养。

第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要求:运转设备使用前经过检查,使用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章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运转设备的使用需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且严禁未经培训和证件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第七条运转设备的使用者应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限制。

第八条使用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刹车系统、轮胎气压、车灯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使用设备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禁止在使用设备时酒驾、毒驾或使用手机、耳机等会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使用设备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与行人、车辆等发生碰撞,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禁止在设备上安装或携带超过承载能力的物品,确保设备的稳定。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改装设备,如更换零件、调整参数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调试。

第十四条禁止滥用设备,例如违反使用范围、超载、过度磨损等,造成设备的损坏。

第三章事故处理和报告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伤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安全管理部门等,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

第十八条发生轻微事故后,使用者应填写事故报告,并进行相应的自身反思和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多次发生事故的设备,应进行停用、整改或报废处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性。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篇: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广昆线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结合建指及相关施工单位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上、新建铁路工程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专用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种类为:重型轨道车(含运行控制设备、无线列调)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大、中型养路机械、架桥机等,主要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等工作的主要设备。

第3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归口管理、系统分工、专业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用、修、养”管理体系,确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4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专业分工,逐级负责要求,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质部、工程部负责人为组员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项目部经理总体负责,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专业负责。

第5条相关施工单位的使用部门直接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计划、作业检查、考核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乘人员以所操作的设备为单— 1 —位,由司机、副司机、起重工、操作工组成,负责所驾乘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和日常用、管、修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7条项目部经理负责检查布置自轮运转设备安全、运输生产管理的总体工作。

第8条安质部负责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自轮运转设备和无线列调设备等规章制度,作业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违章违纪的查处,组织事故、事苗的调查、分析,盯控检查制度的落实与考核。

第9条调度负责接收自轮运转设备运输计划,按时申报路局调度所,负责每日运行揭示命令和施工计划的接收、核对并传递到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负责人。

第10条工程部、物资部负责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自轮运转设备和无线列调设备用、管、修和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自轮运转设备的用、管、修实施细则及岗位责任制;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运用管理、生产过程的指导、检查;负责生产计划的下达,抓好生产任务的落实与考核;建立健全自轮运转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和安全情况;负责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自轮运转设备良好、运行安全和各项施工任务的完成。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为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提高自轮运转设备的运用水平,确保综合维修中心养护维修生产安全,现制定《团结铁路轨道车管理细则》如下:第一条总则1、轨道车(含拖车,下同)是铁路设备维修、大修、基建等施工部门执行任务的主要运输工具。

轨道车分重型和轻型两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轻型轨道车;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重型轨道车。

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重型轨道车。

2、对轨道车乘务人员的管理,在行车等部门的配合下,不断提高运用水平,以适应现代化铁路发展的需要。

3、轨道车乘务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树立安全第一、令行禁止的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轨道车的日常使用、检修、保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使轨道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条管理1、综合维修中心要切实加强对轨道车的管理工作。

分管领导及部门要负责检查、鉴定轨道车的技术状态;管理轨道车驾驶人员及他们的技术业务考核和培训;监督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对轨道车的管理,确保安全行驶。

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轨道车运用安全、路材路料装载加固管理,负责车机联控管理考核;能力建设部负责组织轨道车司机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轨道车司机选拔及考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轨道车运输管理;生活物资供应段设备科负责轨道车设备及运用管理,对轨道车设备质量、安全装备使用标准化作业等工作实施专业管理。

2、段长、主管副段长每季度应对轨道车添乘检查不少于1次。

各单位指定的轨道车专管人员,每季度添乘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和掌握其运用、保养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各级轨道车管理人员,参与相应的轨道车事故分析。

对违反规章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行,有权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工作。

4、每年组织一次对轨道车的检查工作,其内容有:1)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和保养检修等。

2)检查本规则执行情况。

3)组织学习,总结交流经验。

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及神华集团本安体系关于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是神朔铁路分公司有关单位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救援抢险、施工等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轮运转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自轮运转设备的作用,为神朔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自轮运转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

第四条河西、河东运输段要按照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段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自轮运转设备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安全监察部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检查,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河西、河东运输段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运用、维修、管理等,解决自轮运转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职责:1、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本系统和外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以及“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运用情况。

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出乘、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安全措施等。

“三项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及设备管理、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制、使用安全制度。

2、安全监察部组织或参与自轮运转设备重大机械故障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组织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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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979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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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
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
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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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
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第 8 条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

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

第 9 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
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铁总工〔2005〕378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 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

第 11 条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

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12 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
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 条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 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 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 辆或多辆使用10 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 条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 条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
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 条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 条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
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
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 条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
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 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 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 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
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 条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

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21 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 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 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 条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 条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 条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

未经车站同意,不得
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其他
第27 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 条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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