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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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尊敬的投诉人:您好!感谢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您的投诉信件,我们已展开调查并进行核实,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特向您发出本补正告知书,内容如下: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的目的和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具。

通过发出补正告知书,我们将为您提供权益保护和问题解决的指导,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关于您的投诉问题和调查结果您在投诉信件中反映的问题为:(根据具体投诉问题进行详细描述)。

根据我委对相关事实的调查和核实,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并进行解释:1. 对于您投诉的问题一:(描述具体问题及调查结果)2. 对于您投诉的问题二:(描述具体问题及调查结果)三、关于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措施基于您提供的投诉材料和调查结果,我委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您所反映的问题:1. 我们将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核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2. 我们将加强对相关企业或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我们将向相关单位提出监督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类似问题,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关于投诉工作的追踪和反馈为了保证对投诉问题的解决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透明度,我们会定期追踪您的投诉情况,并及时向您反馈进展情况。

您也可以随时通过联系方式(提供联系方式)向我们咨询进展情况或提出建议。

五、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提示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我们特将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如下: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劳动合同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请您认真阅读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束语再次感谢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一直致力于为您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保障您的劳动权益。

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

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篇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人社察询字(2013)号:因劳动保障监察的需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需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前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1、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全体员工职工花名册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用工备案登记表;3、已办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及年月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据;4、已办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名册;5、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登记表;6、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7、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8、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9、年月份含工资表的会计原始凭证;10、年月份考勤记录表;11、你单位项目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所聘农民工花名册及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凭据;12、你单位项目支付所聘请农民工工资的凭据,该项目与劳务分包人订立的劳务合同,与所聘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所聘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凭据;13、你单位收取员工押金的凭据。

如逾期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邮编:劳动保障监察员:电话:签收人:职务:签收日期:年月日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调查询问人。

使用说明1、本文书适用于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法,在初步掌握一定情况基础上,为进一步核实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时使用;或者是被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当时不能及时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

2、用人单位接受询问的时间,一般应限定在7日以内。

3、调查检查事项,指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

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碧儿贺磊贾红霞【审理法官】陈碧儿贺磊贾红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余吉煊【当事人-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桑建明【代理律所】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余吉煊【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余吉煊于2019年9月2日向余姚人社局投诉,该局于同年9月9日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王文凤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凤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凤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程杨【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程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文凤;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文凤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文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程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程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立太何泳虎程英唐永端雷志江【代理律所】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文凤;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即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一般是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时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障碍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正常进行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理)决定书生效并履行完毕或交付法院强制执行为止。

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又不能终结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通常是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

某种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例如,某清洁工投诉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与投诉人签订的是劳动雇佣承包合同,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职权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必须等到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才能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这种制度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 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警告 范本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警告 范本

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警告范本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警告范本》尊敬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我们对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了监察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经过调查核实,您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工作关系不清晰;2.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3. 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存在安全生产隐患;4. 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求您立即改正,并保证今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督促您加强管理,特向您发出警告通知,希望您引起重视,认真整改。

警告通知:如果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我们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检查措施,并可能对您单位进行处罚。

请您务必重视这次警告通知,立即整改,确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期待您的积极合作和配合。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日期:2023年5月12日以上是一份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警告的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祝您工作顺利!第二篇示例: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警告范本尊敬的用人单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在对贵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了一些问题,现特发出警告通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经过对贵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以下问题:1. 计算工资不规范:贵单位在计算职工工资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法定标准。

2. 加班补偿不规范:贵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工作时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休假。

3. 未购买劳动保险:贵单位未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违反了劳动保险法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方法(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方法(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 案件调查方法
1
目录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 事.案件调查处理方法
总 结
2
第一部分 一.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
总 结
3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定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 处理的行为亊件。
6
案例一
经核实,该房地产公司为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 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了立案,并指定监察员王某和李某开 展调查处理。 经调查查明,刘某2014年12月12日进入该公司工作, 担任公司销售员,月工资2500元。进入公司时,公司以试 用期为由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直 至2015年10月12日,刘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公司也一 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
功能:1、惩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3、解决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兲系和谐稳定。
4
STEP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
STEP
1
1.収现违法行为线索 2.审查、批准立案 3.案件调查 4.案件处理 5.结案归档
2
STEP
3
4
STEP
5
STEP
案例一
劳动者刘某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 映,其2014年12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 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要 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支付未签劳动 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件处理
法律链接——《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期间,有下列 情形乊一的,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 调查: (一)当亊人下落不明的; (事)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 恢复调查。 法律链接——《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乊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有 举报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违法亊实不能成立的; (事)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兲闭,没有财产进行分 配,又没有相兲义务承受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其他情形。

中止监督申请报告

中止监督申请报告

报告编号:[填写编号]报告日期:[填写日期]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填写申请人姓名]因特殊情况,特向[填写监督机关名称]申请中止对[填写被监督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监督。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二、申请中止监督的原因1. 突发个人紧急情况近期,本人因家庭突发变故,导致身体和精神状况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监督职责。

为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申请中止监督。

2. 被监督人涉嫌违法行为存在争议在监督过程中,本人发现被监督人[填写被监督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行为可能存在争议。

为进一步核实事实,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特申请中止监督。

3. 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在监督过程中,本人发现被监督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

为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特申请中止监督。

4. 监督工作需要专业支持在监督过程中,本人发现被监督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涉及专业领域,本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为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申请中止监督。

三、中止监督的具体措施1. 停止对被监督人的调查取证在申请中止监督期间,本人将停止对被监督人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不影响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 保留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在申请中止监督期间,本人将妥善保管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申请中止监督期间,本人将与[填写监督机关名称]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报告中止监督期间的相关情况。

4. 配合[填写监督机关名称]调查处理在申请中止监督期间,本人将积极配合[填写监督机关名称]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申请中止监督的期限鉴于本人目前的实际情况,特申请中止监督期限为[填写中止监督期限,如:三个月]。

在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或恢复监督工作。

五、结论综上所述,鉴于本人目前的特殊情况,特向[填写监督机关名称]申请中止对[填写被监督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监督。

本人承诺,在中止监督期间,将密切关注被监督人的动态,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方法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方法

6.突収群体性亊件
法律链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 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 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亊件,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兲部门处理。
6.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亊项或者被调查对象,与本人
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兲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7.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乊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宋
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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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事、初步沟通
可通过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初步沟通案件情况,约定 时间,要求来人协助调查处理。为提高效率,可让来 配合调查处理的人员带上相兲资料。 沟通要点:表明身份、介绍案件立案基本情况 不能随意对案件定性 对调查处理时间、资料等明确提出要求
7
201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案例一
监察人员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刘某补办在公司工作期 间的社会保险登记。 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于是监察人员向公司下 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公 司支付刘某9个月的双倍工资2.25万元和处以2万元的罚款。 并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不按规 定执行,最终报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6
201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中止调查通知书

中止调查通知书

中止调查通知书医保止调字〔20××〕第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住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你(单位)所涉案件(立案号:),存在下述情况:□本案处理决定的作出须以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但该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处理决定的作出须以行政决定为依据,但该行政决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因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其他。

本机关依据规定,决定中止调查本案。

中止调查自年月日起。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立即恢复调查,届时会再予通知。

特此通知。

×××医疗保障局(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存档。

)填写说明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障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用于出现中止调查原因,经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中止调查后通知当事人。

二、文书内容(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文号。

(二)有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单位)、住址或住所(单位),当事人为单位的,还需注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有被中止调查的案件名称、案由信息和立案号。

(四)有中止调查的原因。

中止调查的原因可勾选其一,也可多选,需注意将勾选的情况补充填写完整。

如,若勾选“本案处理决定的作出须以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但该案件尚未审结”,就应当在“”处填写待决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立案号等。

(五)有中止调查依据的法律法规。

(六)有中止调查的开始时间。

(七)有医疗保障部门公章和出具中止调查通知书的日期。

(八)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应包含签收时间、收件人签名及收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三、注意事项(一)中止调查应当经过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

因而制发《中止调查通知书》前,应先填写相应的《案件处理审批表》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对于勾选的中止调查原因,务须补充完整。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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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录卷内目录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4…举报登记表 .................................................... 6••…投诉登记表444444444444444444444444844不予受理决定书................................................... 10•…案件指定管辖函................................................... 12•…指定管辖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14 - 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4444444444444444444444441744调查检查记录.................................................... 19•…调查询问通知书.................................................. 2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4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审批表......................................... 29 - 审计通知书...................................................... 31 •…审计委托书...................................................... 33 •…鉴定委托书...................................................... 35 •…案件委托协查函 .................................................. 37••…中止案件审批表 .................................................. 39••…中止案件恢复审批表 .............................................. 41 •…延期案件审批表 .................................................. 43••…撤销案件审批表 .................................................. 45••…案件移送函..................................................... 47……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49…限期整改指令书 .................................................. 5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首页)........................................... 5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 54 - 陈述申辩记录(首页).............................................. 5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8•…案件处理报批表 .................................................. 60••…人社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62)当场处罚决定书 .................................................. 64 ...行政处理决定书 .................................................. 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 69 ...送达回执....................................................... 7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74•…结案审批表..................................................... 7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78…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 80…(一)卷内目录使用说明1、卷内目录,指装订案卷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几种

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几种

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几种1、立案(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是要依法收到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如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应及时登记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是怎样的呢?的小编将在下文当中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中止案件的情形▲1、立案(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查(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的调查。

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

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结案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动保障监察条例>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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