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监察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公正、文明、务实。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素质,加强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劳动争议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事项。
第十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密切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劳动监察方针和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的工作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正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2.2 职责与权限2.3 监察人员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2 工资支付监察3.3 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监察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程序4.1 监察启动4.2 调查取证4.3 处理决定第五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5.1 日常监察5.2 专项监察5.3 举报投诉处理第六章:劳动保障监察结果6.1 监察结果的告知6.2 监察结果的执行6.3 监察结果的申诉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法责任7.2 处罚措施7.3 法律救济第八章:附则8.1 规定解释权8.2 规定施行日期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监察机构代表签字9.2 用人单位代表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1.3 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职责与权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3 监察人员2.3.1 监察人员资格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2.3.2 监察人员职责监察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行任务。
2.3.3 监察人员纪律监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1.1 合同签订监察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1.2 合同履行监察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
3.1.3 合同变更、解除监察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来源:作者:日期:2009-11-02 我来说两句(0条)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1、案件来源(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一、引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动监察工作的监管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违约责任,为劳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监管机构劳动监察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监察工作程序1.日常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2.举报受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或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被检查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监察工作内容1.劳动合同:监察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工作时间: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时加班、非法延长工时等违法行为。
3.工资报酬: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
4.保险福利:监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内容。
五、违约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国家机关对监管劳动用工的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劳动监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部门及劳动者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2.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监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对于劳动监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操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调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决定;3.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报案、组织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调查通知书、开展听证工作、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等环节。
1.报案:劳动监察人员接到报案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实施;2.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涉案情况的详细情况,确定执法定性和定罪处罚依据,调查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3.下达通知书:在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中,通知书是很重要的一环节,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定告知的重要方式。
通过通知书,当事人了解执法事项、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开展听证工作:听证是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5.出具处理意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形成处理意见;6.执行行政处罚:在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后,劳动监察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给用人单位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1•【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三、调查取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二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七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八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九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五、告知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六、送达一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二送达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送达文书的文号;3、受送达人;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日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备注;五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七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七、销案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八、结案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学习掌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努力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学习掌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努力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学习掌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努力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1X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总结了十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经验,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把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和精神质后,努力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首先要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伟大意义1、《条例》颁布,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往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现在《条例》的颁布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了行政监察权,为了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的颁布,对于进一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条例》的颁布,推进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进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有利于推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条例》在总结十多年劳动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0•【文号】劳部发[1995]457号•【施行日期】1995.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适应劳动监察工作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劳动监察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承办查处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四)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电子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1)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时效期限。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工作流程及标准
劳动监察工作流程及标准劳动监察的工作流程如下:1.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
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2.立案: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3.案件调查: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4.结案: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劳动监察工作的标准包括:1.合法性标准:监察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合理性标准:监察工作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合理性标准要求监察工作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同时要兼顾被监察对象的权益。
3.高效性标准:监察工作应当高效、及时。
对于举报投诉事件,应当尽快处理,及时解决。
4.公正性标准:监察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对于被监察对象,应当给予公正的待遇和机会。
5.准确性标准:监察工作的结果应当准确、可靠。
对于举报投诉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对于案件的处理应当合法合理。
6.透明性标准:监察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动保障监察条例>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执行各环节的行为,正确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受理与立案第一条对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
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应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第二条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投诉人交齐补正投诉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第三条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方式投诉,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按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投诉手续。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执行各环节的行为,正确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受理与立案第一条对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
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应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第二条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投诉人交齐补正投诉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第三条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方式投诉,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按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投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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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第三章调查与检查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调查检查以主办人员为主进行。
2第十二条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调查处理中,主办人员与其他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人员将相关人员的意见报支队领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不一致时,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察科管辖。
第十四条监察科对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由支队领导指定管辖。
支队领导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将案件指定监察科管辖。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一)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二)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对现场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三)向举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检查时,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录用等级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书面审查手册、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复印3件的证据材料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是应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在对用人单位调查、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二十条在调查、检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案件时,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支队领导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事实若干规定》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情形和回避申请及决定依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4第二十三条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规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支队领导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
第四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主办人员应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主办人员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送案件审理科(指令书内容涉及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由主办人员监督其整改),由案件审理科输入电脑并跟踪监督其整改。
用人单位逾期未按指令整改的,案件审理科应重新立案报送支队领导批准并指定监察员查处。
第二十六条监察科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审理科移交案件卷宗材料及证据。
第二十七条案件审理科接到监察科移交的案件卷宗后,应于接到卷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案件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应当5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
案件审理科应当在用人单位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支队领导研究。
第二十八条案件审查科审理完案件后,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反馈监察科:(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审理科向支队领导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提交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并填写《劳动监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审批表》,由支队长审核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证据不足的,退回原主办人员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由案件审理科报支队领导批准后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三)(四)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按撤销立案处理。
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经支队领导批准,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五)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案件审理科报支队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三)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四)(五)(六)不属于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七)(八)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撤销立案,监察科有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案件审理科应当跟踪监督当事人按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对法人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制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批准后,案件审理科应在支队领导同意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案件审理科应在处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7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劳动行政处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审理科应向支队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并自领导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对情况复杂的,经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完成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科在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完毕,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交支队领导审批结案。
《结案审批表》批准后,案件审理科应连同所有案件材料立卷,案件必须一案一卷。
立卷后移送档案存档,不得私自变更卷中材料。
第三十八条办理结案的案件,按《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案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规定、内容、格式和顺序分类整理归档,进行规范性管理,并将资料输入电脑储存备查。
8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及附则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三)泄漏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资料的。
第四十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
xx年四月十四日(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四)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法定职责;(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四)处罚(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_xx即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即墨论坛即墨信息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