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及实行居民生活用
电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9
【实施日期】2012.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决定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电价定价机制。
同时,为了减轻农牧民生活用电负担,降低农牧民生活用电价格,同步实施蒙西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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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们对近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办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区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申和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的收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在蒙西电网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以下政策。
(一)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自备机组正常运行及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
(二)停产企业基本电价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实际需量标准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三)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其他电价执行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内发改费字[2016]1318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31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9月起,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各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梳理。
为进一步推进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转变政府价格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今后一律明确为政府指导价。
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景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对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淡旺季价格浮动,淡季价格下浮不限。
二、放开呼和浩特市小井沟生态旅游景区等49家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表1)。
三、将目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8家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景区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详见附表2)。
四、确定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0家景区为自治区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重点旅游景区,在调整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前,需提前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详见附表3)。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 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776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20〕4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5G网络建设,现将蒙东地区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一、对新建、升级改造的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即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执行1-10千伏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1-10千伏及以上执行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6分,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价政策。
二、对于单独立户但无法与3G、4G等其他设施分表计量的新建、升级改造的5G 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用电,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供分类用电设备相关资料(如拓扑图、设备分类、设备容量、用电小时数等),供电部门现场对5G相关设备用电容量或实际用电量核实确认,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区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供电部门统一在合同中以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5G相关设备用电量或用电比例,并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
三、对由转供电主体供电、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5G设施用电,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区公司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转供电主体、供电部门三方核实确认,通过签订合同明确5G相关设备的用电量。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紧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4号)要求,结合各盟市前期降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盟市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推进工作缓慢的部分盟市,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二、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赤峰和通辽市,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
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目前,我区可再生能源已形成以风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水电和生物质发电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但受近年来用电负荷增长趋缓,电源装机规模较大的影响,全区弃风限电情况逐渐加剧,风电平均利用时数逐年降低,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2114、1991、1865和1830小时,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利用时数,风电运行效益下滑。
光伏发电也已出现局部弃光限发问题。
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可
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扩大本地消纳能力,注重提高消纳质量。
和浩特市科技局召开科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暨通讯员培训会
赢 .
呼和 浩 特 市 1 3 6 村科 技 服 务 站 29 农
息 资 源 服 务 指 南 等 材 料 :刘 哗 副 局 长 对 2 l年 0: ! 的 13 6 务 站 工 作 进 行 了安 排 :进 行 了 13 6 29  ̄ 2 9
软 件 系 统 培 训 。 与 会 人 员 对 农 村 、 民 的 现 状 和 农 13 6 发 展 进 行 了讨 论 29 的
累 计 整 合 入 库 信 息 16 万 条 。 下 一 阶 段 将 通 过 8 8
科 技 动 态
地 考 察 了 已建 成 的 电 动 汽 车充 电 站 和充 电 柜 , 听 取 了 工 作 人 员 的 介 绍 . 解 了 电 动 汽 车 的 充 电 过 了 程 随 后 乘 坐 呼 和 浩 特 市 首 辆 纯 电 动 大 型 客 车 来 到 内 蒙 古 电 科 院 和 林 科 技 园 , 场 考 察 了 园 区 内 现 智 能 微 网 平 台 项 目 。 随 后 , 来 到 位 于 北 二 环 的 又
信 息 员 培 训会 议 召开
㈣ 犍 婚 《
5 2 月 5日 . 呼 和 浩 特 市 1 3 6 村 科 技 服 务 29 农 站 信 息 员 培 训 会 议 召 开 . 县 区 科 技 局 l3 6 旗 29工 作 人 员 、2 9 农 村 科 技 服 务 站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13 6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此 项 工 作 .在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下 . 项工作进展有序 。 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6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我区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将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阶段性下降,执行淡季价格。
2020年7月至10月,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将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调5%,上调后的综合门站价格为1.281元/立方米,为贯彻落实国家“六稳六保”以及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工作要求,我委决定本次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涨金额暂时不向终端用户疏导,待冬季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时一并考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延续执行2020年5-6月的淡季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三、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应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一)政策实施安排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4•【字号】内发改办字〔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内发改办字〔2020〕312号委内各处室、区域局,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最新精神,结合我委最新权责清单,特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单位进一步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意识,对于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清单》范围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在办公室和法规处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受理、答复、宣传、反馈等工作,避免信访事项在委内久拖不决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升级。
此通知附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4日附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最新精神,结合我委最新权责清单,特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信访来源本清单信访诉求指国家发改委转办、自治区信访局转办、群众到我委走访、来信、网上信访和领导信箱留言等渠道寻求我委给予解决的信访诉求。
二、信访分类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一)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具体信访诉求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内发改费字〔2018〕1214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214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区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放开和下放17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5项)1.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2.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
4.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
5.公共交通IC借记卡押金。
(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9项)1.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2.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收费标准。
3.自愿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4.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5.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6.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及评价收费标准。
7.放开自治区辖区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和地方国企与央企、地方国企与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传统旅客列车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和铁路行李运价率。
8.放开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自备车检修费、联运代理服务收费、客票代理服务收费、货物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服务费、装卸和仓储费、铁路专用线代维费。
以上收费项目放开后,凡属国铁铁路企业和国铁控股合资企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多经、集经)客货运输价格和收费统一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铁路企业开展以上业务或“门到站”、“站到门”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由企业自主定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内发改价费函〔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规定,现将部分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企业的加价标准明确如下:一、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1年度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中,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水泥、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4元、0.5元,淘汰类除水泥、钢铁的其他行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
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2021年及以前年度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其中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下同)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水泥、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公布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我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从今年3月起按月将执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收取加价电费等情况报告我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第一部分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第三部分名词解释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第五部分部门决算公开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机构运行信息表第一部分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京蒙合作消化疾病医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京蒙合作消化疾病医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9
•【字号】内发改费字[2017]380号
•【施行日期】2017.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京蒙合作消化疾病医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内发改费字[2017]380号
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京蒙合作消化疾病医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鄂发改费字[2017]4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鄂尔多斯市京蒙合作消化疾病医疗中心于2016年10月正式运行,至2017年3月运行未满一年。
为更好的掌握消化疾病医疗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政策,同意延长鄂尔多斯市京蒙合作消化疾病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至2017年12月31日。
运行期满后,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评
估,我委根据评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批复。
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维护我区天然气市场稳定,缓解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机制实施范围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包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联动机制基本原则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
三、联动机制调整公式当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额=[(调整后含税非居民用气综合门站价格+调整后含税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基期含税非居民用气综合门站价格+基期含税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动态调整后的含税销售价格(元/立方米)=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四、联动机制周期和启动条件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11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文件
的通知
(京发改[2016]113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燕山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涉企收费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收
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全面清理规范我市涉企收费工作,着力“降成本”,减轻企业压力,激发市场活力。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86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有关规定和当前天然气供需形势,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上调了供我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
为疏导消化上游气价调整影响,尽可能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临时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游门站价格调整今冬明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供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区分协议用气和增量用气,协议用气在国家规定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8%,增量上浮20%,即协议气量每立方米由1.24元调整为1.34元,增量气每立方米由1.24元调整为1.488元。
二、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上游门站价格调整后,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原则调整:协议气量上调部分通过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等额疏导,增量气上调部分由相关管道输气企业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输气成本进行消化,不再增加下游用户负担。
除车用天然气外,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10元。
管道内的车用天然气(CNG)是否上调价格,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决定,每立方米上调不得超过0.10元。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5]130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1304号)
自治区有关厅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请各地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取消经营性服务收费14项,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 3 项(见附件)。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降低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
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降低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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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
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
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
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
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