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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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对比

一、物业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之比较

由于保险市场上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物责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公责险)都不止一种,在险种比较中,选取了两个最具有代表性、保障范围相对大的保险条款进行比较。物业责任保险主要是参照公众责任保险的基准,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特点制作的,所以大部分条款是相同的,现仅针对两者的不同之处做详细地说明。

保险责任:

公责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指日常生活、生产中的疏忽大意、失职、犯罪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失火、爆炸、碰撞等。意外事故必须是非所预见、非所愿意、非所期待的事故,亦即危险的发生一般应是事起仓促、猝不及防或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非始料所及或事故发生虽属意料所及但不能确知其必然发生或确定其发生时间。

物责险——“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失: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应当注意且能够注意,却没有注意。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除外责任1:

公责险——“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物责险——“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除外责任2:

公责险——“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物责险——无。

除外责任3:

公责险——“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物责险——无“火灾、爆炸、洪水、烟熏”。

除外责任4:

公责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物责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除外责任5:

公责险——无;

物责险——“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二、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保险的普遍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险保障企业和雇员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相关损失或伤害提供经济补偿,是转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风险的一项有效经济手段。该保险手段帮助物业管理行业解除经济责任纠纷的困扰,促进其稳定的发展,对推动物业管理的良性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上海市场可做物业管理责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

但是在针对以上各家公司的物业管理责任险产品的分析,不难看出有许多不利于投保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霸王除外责任保险条款,如:

多数保险条款普遍存在的限制:

盗窃、抢劫、机动车辆意外事故

自身及代表服务人员人身与财产

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

协议或物业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多次事故不超累计赔偿金额的1/3,人员伤害10万元的限制

变更事项、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未通知保险公司

自行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

部分保险条款存在的限制: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设备等发生意外自然灾害(物业管理维护不善,造成损失)

建造质量问题、实施、安装等质量问题

物业管理人员须持资格证书

全部物业管理委托他人

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外的管理与服务

费率×物业管理费=保费

免赔额1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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