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人员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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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认可评审人员的选择、培养、聘用、评价、能力扩展、监督、处置等相应的管理活动。
1.2本文件适用于对CNAS认可评审人员,包括实习评审员、(技术)评审员、主任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管理。
2引用文件
CNAS-PD03《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CNAS-RC01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实习评审员:满足教育、工作经历、个人行为和培训要求,并需要在已证实具备能力的评审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实施评审活动的人员。
3.2(技术)评审员:作为评审组成员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注:上述评审人员在认证机构认可活动中称为“评审员”,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认可活动中称为“技术评审员”
3.3主任评审员:具备良好的个人行为和较高的知识技能,在对特定的评审活动中有能力承担相应协调、组织和评审工作并全面负责的评审员。
3.4技术专家: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或技能支持的人员。
3.5专职评审员:与CNAS签订全职聘用合同或返聘协议,工作职责以认可评审为主的人
员。
3.6兼职评审员:与CNAS签订服务协议书,兼职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
3.7CNAS评审人员在线管理平台(简称“AMP”):是指评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评审人员的选择、培养、聘用、评价、能力扩展、监督、处置等相应的管理模块。
3.8实验室/检验机构:包括实验室、检验机构、医学实验室、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及实验动物机构等认可制度。
4职责
4.1秘书处领导:负责批准评审人员发展计划,必要时,对受到暂停、恢复、降级、撤销的人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4.2评审员处:负责评审人员的选择、培养、聘用、评价、能力扩展、监督、资格处置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4.3相关处/室:负责提出评审人员资源需求,使用评审人员,协助评审员处实施对评审人员的选择、培养、监督等管理活动并反馈相关信息。适当时,提出对评审员的处置意见。
5程序和要求
5.1能力与资源
5.1.1评审员处应确保评审人员对其评审涉及的认可方案和地域有适宜的知识与技能。
5.1.2能力准则的确定
评审员处组织相关业务处、领域负责人针对各项认可制度确定评审人员的能力准则。能力准则应包括个人行为和能力要求并形成文件,能力准则应根据每类认可方案的要求确定,并包括实施认可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如果为某特定认可方案制定了附加的能力准则,这些准则应得到应用。
5.1.3资源需求分析
5.1.3.1评审员处负责组织建立和改进评审人员资源需求分析模型,并从相关处室收集在短期、中期、长期有可能对评审人员需求产生影响的信息,分析并预测短期、中期、长期的各领域人员的供给与需求满足情况,为评审人员招聘和培养计划提供输入。
5.1.3.2各业务处室负责定期提出短期(1-2年内)评审工作量变化和所需人员方面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技术处负责根据CNAS中期(3-5年)以及长期(5年以上)新认可业务发展规划,定期提出中长期的评审人员资源需求方面的预测信息。
5.1.3.3处室分管秘书长负责批准评审员资源分析模型及有关分析报告。
5.1.3.4业务线主管秘书长负责审定与本业务线有关的评审员资源分析模型及有关分析报告。
5.1.3.5资源需求分析的具体要求见CNAS-WI10-01《评审员资源需求分析作业指导书》。
5.2评审员选择与培养
5.2.1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指即将成为实习评审员、(技术)评审员或主任评审员的人员。评审员处基于资源需求分析的结果与各业务处共同确定各级别评审员候选人。
评审员候选人应满足CNAS认可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评审员个人行为和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业务线候选人具体要求见CNAS-WI10-02《认证机构评审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实验室业务线候选人具体要求见CNAS-WI10-03《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审人员资格和专业能力评价作业指导书》。
5.2.2培养
通常,评审员处根据资源需求分析结果以及相关处的需求,基于候选人名单,与相关处共同制定评审员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培养晋升的资格、时间要求、必要的培训要求、评审实践要求等。
对于未列入培养计划的人员,经评价满足各级别评审员资格要求,也可授予其相应资格。
5.2.2.1实习评审员
评审员处组织实施评审员的初始培训并从中择优挑选符合实习评审员要求的人员,由其填写评审员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递交到评审员处,必要时,评审员
处组织相关处评价。对经评价合格的兼职评审员申请人,将授予其CNAS实习评审员;对初始培训合格且通过人事处、评审员处、相关业务处考核合格的专职评审员申请人,将授予其CNAS实习评审员。
5.2.2.2(技术)评审员
评审员处与各业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实习评审员参加必要的评审活动,如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或见证评审等。在安排评审任务时,应明确指导人,通常情况下由主任评审员承担。
认证机构业务线评审员具体培养要求见CNAS-WI10-02《认证机构评审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实验室业务线评审员具体培养要求见CNAS-WI10-03《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审人员资格和专业能力评价作业指导书》。
5.2.2.3主任评审员
(技术)评审员作为实习组长参加评审之前应参加实习组长培训并以评审员身份完成必要的评审活动。
评审员处与各业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安排评审员作为实习组长参加必要的评审活动,如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或见证评审等。在安排评审任务时,应明确指导人,通常情况下由主任评审员承担。
认证机构业务线主任评审员具体培养要求见CNAS-WI10-02《认证机构评审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实验室业务线主任评审员具体培养要求见CNAS-WI10-03《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审人员资格和专业能力评价作业指导书》。
5.2.2.4扩展
评审员能力扩展包括认可制度体系表所指的门类、基本认可制度、专项认可制度、分项认可制度的扩展以及专业范围(能力代码)的扩展。
扩展可以采取培训、考核、实践和评价等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式。
5.3评审员聘用
5.3.1根据评价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由CNAS秘书处与其签署相关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其中专职评审员签署CNAS-PD10/15《专职评审员工作协议》,兼职评审员签署《服务协议书》(含在评审员聘用申请表中)。
5.3.2评审员还需与CNAS秘书处签署并承诺遵守相关要求,包括《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含在评审员聘用申请表中)、《评审人员行为准则》(见附件2)。
注:认证机构认可评审员申请时需填写CNAS-PD10/01《认证机构评审员聘用申请表》;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员申请时需填写CNAS-PD10/02《实验室/检验机构评审员聘用申请表》。
5.3.3评审员处通过AMP、邮件或其他方式将聘用结果(含能力范围)告知相关处和被聘用的人员。同时,评审员处为已聘用的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评审员处将在接受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