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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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1. 普通处方权限: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
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1.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
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2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
具处方。
1.3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
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
权。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
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及调剂资
格的药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处方。
3.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3.1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
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3.2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