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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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1. 普通处方权限: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
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1.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
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2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
具处方。
1.3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
备查。
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
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
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
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及调剂资
格的药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
处方。
3.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3.1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
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需要应用特
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3.2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