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前款规定外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建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21〕1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
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鲁建燃热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厅对2006年制定的《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9日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实施供热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含下游供热企业总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源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鲁建培注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天然气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SDPR-2022-0160001)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规范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燃气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培训第三章专业考核第四章证书核发及管理第五章继续教育第六章监督管理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
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意在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27•【文号】建城[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保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规范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切实提高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依法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将审批层级由市、县级调整为设区市级,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调整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热
年制 定 的
理 办法
》
《
山 东 省 供热 经 营 许 可 管
,
企业应 当 依法 取得供 热 主 管部 门 核 发 的供
热经 营 许 可 证 后
动
。
,
进行 了 修 订
。
现印 发 给 你们
,
请
方 可 从 事 供热 经 营 活
,
认 真贯 彻 实施
为 加 强 供热 经 营 许可 管 理
,
提高 供热
、
服务质 量
目
目
建设 审 批
人 人
。
,
市 级审 批 发 证 的 供热 企 业
、
文件
:
热 源 与 主 干管 网 项
,
立 项批 复 文
、
锅炉
管 道运行
;
、
水 处 理等
件
、
城 市规 划 许可 文 件
,
施 工 许 可证
、
压
关键 岗 位 人员 全 部持 证上 岗
六
)
力 容 器合 格 证
、
工 程 竣工 验 收 资 料
;
安全
关 于印 发
《
山 东 省 供热 经 营 许 可
号
山 东省 供
,
管 理办法》 的 通知
鲁 建燃 热 字
各 市住 房城 乡 建 委
局
、
〕
(
建 设局
、
市 政公 用
华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许可 法
:
热条例 》 等 法律法规 的 有 关规定
,
省 厅对
山 东 省 供热 条 例 》 规 定
有规 范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许可证申请表及年检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许可证书的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是我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编号。
各设区市、县(市)根据颁证权限、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到省里登记领证,县(市)需要到省里领取证书的需要提供当地或者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介绍信。
各地要加强对经营许可证书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作废的许可证要及时送省里进行统一销毁。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统一悬挂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妥善保管《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一旦丢失,要及时登报挂失并申请补发,未登报挂失的,一---------------------------------------------------------精品文档--律不予补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复制、涂改、套用许可证,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规范《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和程序,禁止违反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设立燃气供应站的企业或者站点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工业企业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二、统一证书编号。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许可机关管辖行政区名称、企业注册地、经营燃气类型进行编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省里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统一为鲁燃,在济南注册的为鲁燃A,在青岛注册的为鲁燃B,按车牌编号依次类推,燃气类型分为液化气Y、天然气T、人工煤气R、其他燃气Q、综合(两种及以上燃气)Z,如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鲁燃AZ第xxx号”。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战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依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第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五)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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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能源供应
【发文字号】鲁建燃热字[2016]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8.02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6〕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
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
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审查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和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企业,应当到设施所在地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设施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企业注册地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由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信息备案汇总表到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燃气企业信息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