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
一、“经济法”的语源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
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因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属性,成为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如:(1)宪法的调整对象: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3)商法的调整对象: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用工方与劳动者)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监察、争议解决)。
(5)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金融组织关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
刑法的定义是例外: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也有人说是罪刑关系,一般以行为来进行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构成
当然也有学者对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持否定意见。我们这里只介绍肯定的观点。在《民法通则》前后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国家协调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杨紫煊
(1)形成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协调
(2)协调目的: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3)协调的主体:国家
(4)调整对象分为4部分: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B.市场管理关系: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C.宏观调控关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在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制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法的体系: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2.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昌麒干预目的: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
调整方法:指令性、指导性、直接介入经济、惩罚与奖励相结合
调整对象包括4部分: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经济法体系: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3. 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保树调整对象: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关系
4. 国家调节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漆多俊调节目的:为弥补市场缺陷
调节方式:干预、参与、促导
调整对象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体系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
5.经济职能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顾功耘
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6.国家调制说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张守文
国家运行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微观规制
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体系构成: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7.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有序发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微观主体的存设关系及内部管理关系、市场秩序关系和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P38)
8.总结
(1)领域: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微观的经济领域、宏观的经济领域
(2)目的、功能:经济的稳定、协调、有序、可持续运行、发展
(3)主体:国家——相对方:市场(主体)
(4)手段:直接参与、管制、激励引导等。
(5)调整对象的主要构成: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6)制度构成: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经济性
国民经济稳定、有序运行
二、目的上:社会公共性
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创设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的环境。调整经济结构。
三、手段上:政策性(灵活性)
1.经济立法受一国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的阶段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