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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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验报告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验报告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验报告任务1:客户张先生同意了汽车保险销售人员设计的汽车保险投保方案,张先生对投保的一些要求还不是特别懂,他特别需要一位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咨询,你作为一名汽车保险承保业务工作人员,要想为张先生提供服务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呢?汽车保险的理赔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事故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认定来确定理赔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负有全责,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由对方承担,保险公司将向对方索赔,并根据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车辆残值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以确定实际损失。

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遵循公平原则,即对于同一类型的损失,对所有被保险人一视同仁。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个人关系或其他非理性因素而歧视某些被保险人或给予不公平待遇。

及时赔付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在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时支付赔偿款项,并有权知晓理赔进展情况。

免赔额原则:汽车保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部分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防止小额事故频繁理赔,同时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汽车理赔的业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报案:当车辆发生事故或受损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可以通过电话、手机APP、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报案。

在报案时,需要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照片、车辆损坏状况等。

理赔登记: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进行理赔登记,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合同信息,并为理赔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理赔号码。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保险合同、行驶证、驾驶证等文件。

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报告

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报告

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解放军的英勇事迹,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

2. 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提高他们的审美观念。

3. 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激发他们创作的热情。

二、教学内容1. 学习解放军的英勇事迹,感受他们的勇敢和坚定。

2. 学习绘画基本技巧,如线条、颜色、构图等。

3. 创作一幅以解放军为主题的绘画作品。

三、教学重点1. 了解解放军的英勇事迹,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

2. 掌握绘画基本技巧,提高学生的审美观念。

四、教学难点1. 如何表现解放军的勇敢和坚定。

2. 如何运用绘画技巧创作出一幅美观的作品。

五、教学准备1. 收集解放军的英勇事迹资料,准备讲解。

2. 准备绘画工具和材料,如画纸、画笔、水彩颜料等。

3. 准备一些关于绘画技巧的参考资料,以便学生学习。

六、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讲解解放军的英勇事迹,引起学生对解放军的兴趣,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怀。

2. 讲解:讲解绘画基本技巧,如线条、颜色、构图等,并展示一些关于绘画技巧的参考资料。

3. 示范:示范如何创作一幅以解放军为主题的绘画作品,让学生了解创作过程。

4. 练习:学生动手创作自己的绘画作品,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问。

5. 展示:学生展示自己的作品,大家互相欣赏、学习和交流。

七、作业布置1. 完成一幅以解放军为主题的绘画作品。

2. 写一篇关于自己作品的创作思路和感受。

八、教学反思1. 总结教学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思考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2. 关注学生的学习反馈,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

九、评价方式1. 学生作品的创意和表现力。

2. 学生在创作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精神。

3. 学生对解放军的认知和爱国情怀的培养。

十、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参观解放军相关展览,加深他们对解放军的了解。

2. 邀请解放军战士来校进行讲座,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解放军的生活和精神风貌。

3. 开展以解放军为主题的写作比赛,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教学目标补充和说明:教学目标应具体明确,强调对解放军英勇事迹的学习,引导学生从情感上认同和敬仰,通过绘画实践,提升学生的审美和创新能力。

关于汽车保险查勘定损调查报告

关于汽车保险查勘定损调查报告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被保险车辆情况1.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等。

2. 所有人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3. 车辆损坏情况: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详细描述。

4. 车辆保险情况: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公司、保险费等信息。

5. 车辆维修历史:记录车辆的历次维修情况,以了解车辆维修质量。

二、事故发生经过1. 事故时间和地点:明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 事故参与方情况:包括涉事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

3. 事故概述:详细叙述事故的发生过程,包括碰撞部位、碰撞角度等。

4. 目击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应记录其证言,以确定事故责任。

5. 事故照片和视频: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和视频,以进一步验证事故经过。

三、责任认定1. 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经过、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事故责任的主次。

2. 报警记录:如果当事人报警,应提供报警记录,以确认当事人态度及初步责任认定。

3. 保险条款解释:根据保险条款,判断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4. 审核相关证据:对事故相关证据进行审核,以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5. 案例分析: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分析,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法律意见。

四、定损结果及处理方式1. 定损人员情况:介绍定损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资质。

2. 定损过程:描述定损人员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测算过程。

3. 保险赔付额度:根据定损结果,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

4. 保险公司处理方式:说明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处理方式,包括赔偿方式和赔偿期限。

5. 资料准备:列出需要申请理赔的相关资料,包括索赔材料和保险单等。

五、结论与建议2. 保险公司建议:对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建议。

3. 车主/被保险人建议:针对车主/被保险人,提供个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建议。

4. 安全驾驶建议:在文末提供一些建议,以提醒车主和驾驶员重视安全驾驶,减少事故的发生。

5. 结尾:对整个报告内容进行总结,并提醒车主/被保险人保留好报告副本等相关意见。

车辆保险索赔案件分析结果报告

车辆保险索赔案件分析结果报告

车辆保险索赔案件分析结果报告一、案件背景在本报告中,我们将对某车辆保险索赔案件进行分析,以了解索赔案件的相关情况和结果。

该案件涉及一辆在事故中受损的汽车,车主申请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二、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2022年4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地点位于某市的XX街道。

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涉事车辆与一辆突然冲出马路的小型卡车相撞,导致车辆前部受损较为严重,车主决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三、保险索赔调查过程1. 索赔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后,车主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

申请中包含车辆所有人信息、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发生地点照片、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调查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与事故双方进行面谈,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调查员还对车辆维修记录、车辆保养情况和保险投保资料进行核实。

3. 维修评估为了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委托了一家具有资质的维修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

评估师细致地检查了车辆受损部位,并报告了车辆修复所需的材料和费用。

4. 索赔结果在对事故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后,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根据车主的保险合同条款,该金额将用于车辆的修复费用。

四、案件结论通过对该车辆保险索赔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事故是由于突然冲出马路的小型卡车造成的,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具有合理性。

2.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且保险公司有责任对车辆受损进行评估和赔付。

3. 保险公司经过细致的调查和评估后,确定了赔付金额,并提供资金用于车辆的修复费用。

五、建议与改进建议1. 针对该案件,建议保险公司在进行审核索赔申请时应更加注重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据的审核,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索赔金额。

2. 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与维修评估机构的合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本报告对此进行了调研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多个城市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和责任方中进行问卷调查,以收集他们对于案件执行情况的满意度和对于法律制度的看法。

然后,对部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三、调研结果1.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较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成本过高,案件执行速度缓慢;二是赔偿金额过低,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2.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案件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2.1.证据收集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执行过程中无法准确判定责任方。

2.2.补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补偿标准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损失类别的具体赔偿金额,容易导致受害者得到的赔偿金额无法合理和公正。

2.3.执法执行不公正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存在主观偏见,导致执行过程中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责任方获得更多的权益。

3.法律制度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对我国现有的交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不满。

他们认为,我国法律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和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制衡。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调研结果,本报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4.1.完善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快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方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2.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机制,鼓励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效率。

4.3.加强执法执行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公正执行能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案件执行的公正和公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精神造成了重大损失。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涉及的主体多样,包括被害人、责任人、保险公司等。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及其责任,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课题旨在探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问题,分析各方责任,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课题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交通事故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责任人、保险公司等。

2.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探讨各方在事故中的义务和责任。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赔偿标准、程序和方式等。

4.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三、研究预期成果通过本课题研究,预期可得到以下成果:1. 可以深入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2. 研究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各方在事故中的义务和责任。

3.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研究进度和时间安排本课题的研究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按以下时间节点安排研究进度:1. 第一阶段(2个月):文献资料搜集和调研。

2. 第二阶段(3个月):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

3. 第三阶段(3个月):研究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

4. 第四阶段(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和论文,并进行评审。

五、研究团队和经费预算本课题研究团队由本人负责,需要资金支持,经费预算共计10万元,用于文献资料采购、案例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论文发表和宣传等方面。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

条 关 于 赔 偿 责 任 的 规定 与 每 一位 交 通 参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以下简称 《 道交法》 于 2 0 ) 0 4年 5月
1曰开 始 实 施 ,其 中第 7 6条备 受 关注 。
与者 ,特 别 是 行 人 、驾 驶 员及 其 背 后 的
家庭 有 密 切 的 联 系 而 受 到 广泛 的关 注 和
调整 了道路 交通安全诸方面的法律关系 , 填补 了我国在道路交通方面的立法空 白。该法第 7 明确 了道路交通 中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 归责 原则是 6条 其
根据 当事人 的不 同性质来认定 的 。 其立法精神和 立法 目的体现 了法律 的公平和 正义 , 体现 了建设 和谐社会 的人文关 怀。该法实施四年来 ,既得到 了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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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e r h o he L a i t o r f c Ac i e s a c n t i b l y f r T a f cd nt i i
◎文 / 立 平 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编者按 :04年 5月 1 日 20 开始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关于 赔 偿 责 任 的明 确 规 定 。 虽 然采 取 了
“ 以责 论 处 ” 的方 式 ,但 在 实践 中 ,实
际上 是 “ 以造 成 损 害 论 处 ” ,如 果 车 辆 遭 到 损 坏 ,人 员 发 生 伤 亡 ,首 先 要 赔 偿 损 失 ,而 应 当作 为 损 失赔 偿 依 据 的责 任 认 定 相 对 无 足 轻 重 了 , 有人 把 这 种 处理 称 为 “ 过 错 的 赔 偿 ” 并 没 有 真 正体 无 , 现 法 律 的 公 正 和 客 观 。 当然 立 法 技 术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

2012年第·10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5期Oct2012[摘要]论文就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从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探讨目前世界各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以利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10-0075-0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王丽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鹤壁458030)由于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这已经成为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交通事故以及由此衍生的赔偿问题在具体处理方面存在严重困难。

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行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另外,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缺乏配套的制度支持,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我们知道,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受害者的人数是比较多的,而污染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可能就会出现受害人得不到完全赔付,并且污染企业也破产的情况。

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减轻了污染企业的负担,又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

(二)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中人性化的欠缺及完善刑法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设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对环境犯罪的刑罚以财产刑为主,这是合理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环境犯罪行为既具有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又具有社会价值性(尤其是因过失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产业活动),所以不宜采用人身刑,而且财产刑还可以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探讨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探讨
商 法等 领 域 的研 究。
广 西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第 2 第 4期 4卷 20 0 9年 7月
J OURNAL 0F GUA XIAD= NI NG MI Sn TI A VE
C ) NS T【 RE I TI 玎E 0F 0LI C P TI SAND W L气
Vl . 4. 0 2 No. 1 4
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主 体至少存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的问题 :
1在我国,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按照 《 民法通则》 13 第 2 条的规定 , 应界定为“ 高度危险 作 业人 ”《 路交通 安全法 》 7 又将承担损 害 ,道 第 6条 故 损 害赔偿 责 任 主 体认 定 的相 关 问题进 行 探 讨 。 赔 偿责任 的主体统 称为“ 动车一 方” 机 。但何谓 “ 高 [ 关键词] 害; 主体 ; 损 责任 认定 度危 险作业人 ” “ 动车一方 ”法律并 没有做 出具 、机 , [ 中图分类号 】I l c 5 [ F 文献标识码] A 体 的解释 , 由于没有 明确 的标 准 , 实践 中难 以把握 。 【 文章编号]0 8 6 8 20 )4 0 5 4 10 —82 (0 90 —0 7 —0 2 随着《 、 道路 交 通安 全 法》 的实施 ,道 路交 通 《 相关 的法律规定及 其适 用问题 事故处理 办法》 同时废 止 , 该办 法 中关 于机 动 车所 ( ) 一 相关 的法律 规定 有人的垫付责任也随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施行 我国没 有 机 动 车损 害赔 偿 方 面 的 专 门 法 , 因 而被取 消。现 阶段要 求 机 动车 所有 人 承担 机 动车 此, 与机 动车损害赔偿 责任 主体相关 的规定散 见于 损害赔偿责任在现行法中是否还有法律依据。 民事 基本法 、 政法 规 、 路 交通 安全 法 及 最高 人 行 道 3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条第 1 第 6 款的规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 比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定 , 《 是否可以作为受害人取得 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 通则》简称《 ( 民法通则》第 13 ) 2 条的规定 :从事高 请求 权 的法 律依据 , “ 即保险公 司是否 可成为机动 车 空、 高压 、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射性 、 速运 输 工具 损 害赔偿 的赔 偿义务 人? 放 高 等对 周 围环境有 高度危 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 损 害的 , 因此 , 我 国现 行 法 而言 , 车辆 驾驶 人 与所 就 在 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 ; 如果 能够证 明损 害是 由受害人 有人一致 的情 形 下 , 任 主体 的认 定 当然 没有 争 责 故意造成 的, 不承担 民事责任。 ; 比如 ,中华人 议。但由于在机动车损害赔偿实务中, ”再 《 存在着车辆 民共和 国道 路 交 通安 全 法 》 简称 《 ( 道路 交通 安 全 所有人 、 驾驶人 和实 际 支 配人 分离 , 他们 之 间存 在 法》第 7 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着各种 纷繁复 杂 的关 系 , ) 6 “ 涉及 的 主体众 多 , 责任 划 伤亡、 财产损 失 的 , 由保 险公 司在 机 动 车第 三 者责 分困难 。笔者认 为有 必 要通 过 将 现实 生活 中所 遇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 到 的情 况进行列举 并加 以分类 , 通过分析各 种道 并 限额的部分 , 照下 列 方式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一 ) 按 ( 机 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责任形态来进行探讨。 动车之 间发 生交通事故 的 , 由有过错 的一 方 承担责 二、 责任主体 之特殊责 任形态 分析 任; 双方都有过 错 的 , 照 各 自过 错 的 比例分 担 责 按 ( ) 动车所 有 权关 系特殊 的情况 下赔 偿 责 一 机 任 。( ) 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 人 、 二 机 行人 之 间发 生 任 主体 的确 定 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 有证据 1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证 明非机 动 车 驾驶 人 、 人 违 反 道路 交 通 案 全 法 行 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机动车 , 通常采取出 律、 法规 , 机动车驾 驶人 已经采取必 要处置 措施 的 , 卖人一方先行 给付标的物 , 而买受人分期给付价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金 , 直到 买受人 付清 所 有价 款 前 , 动 车 的所有 权 机 机动车驾驶人 、 人 故意 造成 的 , 动 车一 方 不承 归 出卖 人所有 。在这种 情形下 , 行 机 只要没有特 殊的情 担责任。等等。 ” 况, 出卖人不过是为了确保销售价款债权而保留所 ( ) 用问题 二 适 有权。所 以, 只要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使

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修配情况的调查报告

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修配情况的调查报告

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修配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
2024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
2.事故发生地点:
岳阳市江汉路和登封路交叉口;
3.事故原因:
岳阳市警方经初步勘验认定,该起事故责任由当事车辆共同承担,事故原因为双方驾驶车辆操作不当;
4.事故伤亡情况:
据当场调查,事故造成3辆车,2人受伤,无人员生命危险。

二、定损修配情况
1.被保险车辆一号:
被保险车辆一号是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全车有普通损坏,受损部位主要有前碰撞,车门右前侧有明显车身弯曲,同时车辆门锁、玻璃以及车身部分漆面也有轻微损坏。

修理价格大约为7500元。

2.被保险车辆二号:
被保险车辆二号是一辆宝马5系轿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左后方受损严重,车辆右后轮子上出现折断现象,同时车辆的备胎也有轻微损坏,修理价格大约为6500元。

3.被保险车辆三号:
被保险车辆三号是一辆奥迪A6轿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前横梁损坏严重,车辆左前轮子折断,同时车辆部分漆面也有轻微损坏,修理价格大约为6000元。

三、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实验实验报告模板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实验实验报告模板

汽车与交通学院实验报告课程名称: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课程代码: 106090509 年级/专业/班: 13级汽车服务工程1班学生姓名: 学号: 实验总成绩: 任课教师: 谭金会开课学院: 汽车与交通学院实验中心名称: 汽车交通实验中心西华大学实验报告开课学院及实验室:汽车与交通学院数字化实验室5D-215实验时间:2、实验设备、仪器及材料3、实验内容3.1 一般实验(非上机实验):3.1.1实验方案设计与选择(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需写该项内容)3.1.2实验原理及实验步骤(实验工作原理或实验的主要操作过程)3.1.3实验记录(核心代码及调试过程)3.2 上机实验:3.2.1上机实验的内容及要求3.2.2算法设计思想与算法实现步骤3.2.3程序核心代码,程序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3.2.4 程序运行的结果注解:理工科实验需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数据、图表、计算、现象观察等,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它如在计算机上进行的编程、仿真性或模拟性实验需记录程序核心代码以及程序在调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记录程序执行的结果。

4、实验总结4.1实验结果分析及问题讨论4.2实验总结心得体会注解:实验总结的内容根据不同学科和类型实验要求不一样,一般理工科类的实验需要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并且对实验过程中问题进行讨论;在计算机上进行的编程、仿真性或模拟性实验需要对上机实践结果进行分析,上机的心得体会及改进意见。

其它实验应总结实验过程写出心得体会及改进意见。

说明:各门实验课程实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请按照实验指导书的要求手工书写。

一、实验教学的目的和要求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是汽车服务工程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的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实验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教学内容。

机动车保险定损与理赔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保险、定损和理赔,而理赔又是在前面两个环节的基础上完成,所以本实验主要是分析理赔处理程序。

机动车保险的理赔工作过程是从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开始,通过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直至给付赔款结案的整个过程,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

汽车理赔调研报告

汽车理赔调研报告

汽车理赔调研报告
《汽车理赔调研报告》
一、背景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理赔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汽车理赔是指车主因车辆遭受意外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由于汽车理赔涉及保险公司、车主和修理厂等多方利益关系,因此需要进行调研来了解当前汽车理赔的情况。

二、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汽车理赔的整体情况,包括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效率、车主的理赔体验、修理厂的服务质量等,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三、调研内容
1.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和效率
调研将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理赔申请的提交方式、理赔处理的时间和效率等方面。

2.车主的理赔体验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车主在理赔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
困难,以及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和期望。

3.修理厂的服务质量
对修理厂的规模、设备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调查车主在修理过程中的体验和满意度,考察修理厂在汽车理赔中扮演的角色。

四、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将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实地观察相结合的方式,以获取全面、真实和客观的数据和信息。

五、预期结果
通过本次调研,预期可以了解到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效率、车主的理赔体验、修理厂的服务质量等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为汽车理赔的完善和提升提供参考。

六、结论
汽车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车主和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调研,可以为汽车理赔的进一步改进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促进汽车保险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接 承受者 。
偿 或无 力全 部赔 偿 的情况 下 , 为使 受 害人 的 经济 利益 得 到 及 时 的 补偿 而 不致 落 空 , 由挂靠 单 位 代 为全 部 赔偿 或 部 分赔 偿 , 不 应 而 适 用免 责 , 这也是 权利 和义 务相 一致 的必 然要求 。 22 被 盗车 辆发 生交 通事故 时 的赔偿 责任 主体 . 在机 动 车辆 被 他 人盗 窃 时 , 果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如 由车 人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最 高 人 民法 院 19 99年 6月 1 8日通 过 的《 于被 盗机 动 车 肇事 后 由谁 关 承 担损 害赔偿 责 任 的批 复 》中明 确 规 定 : 使 用 盗 窃 的机 动 车 肇 “ 事, 造成被 害人 物质 损失 的 , 事人 应 当 依法 承 担损 害赔 偿 责任 , 肇 被 盗机 动车 的所 有 人不 承担赔 偿 责任 。 因为 , ” 盗窃 驾驶 意 味着犯
罪分 子 的犯 罪 行为 中断 了 车辆 合 法 所 有 人 或者 持 有 人 对 车 辆运
12 先行垫 付原 则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 安全 法》 七十 第
五条 规 定 , 未参 加 机 动车 第 三 者强 制 保 险或 肇 事后 逃 逸 的 , 由道 路交通 事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先 行 垫 付 部 分 或全 部抢 救 费 用 …… 。
过错 推定 责任原 则 的原 理 , 将 挂靠 单 位 视作 “ 可 准收 益 人 ” 如 果 ,
机动 车未 参 与第 j 者强制 责 任保 险 的情 况下 , 个 体业 主 无力 赔 在
事 故 , 斥非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 人 故 意 行 为 外 , 机动 车一 方 承 除 行 由 担, 即交 通事故 赔偿 责任 由事故 的直接 责 任 者来 承 担 。这 种情 形 主要 是鉴 于机 动车 驾驶 方 是 事 故 的直 接 制 造 者 和 权利 义务 的直

导致车子受损情况报告

导致车子受损情况报告

一、报告概述报告编号:2023-01-003报告日期:2023年1月5日报告单位: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二、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品牌:XX车辆型号:XXL车牌号码:京A12345行驶里程:80000公里投保情况:全险三、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1月4日 15:30事故发生地点:XX市XX区XX路交叉口四、事故经过2023年1月4日下午,车主驾驶车辆行驶至XX市XX区XX路交叉口时,因前方突发交通状况,紧急刹车。

在此过程中,车辆后方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由于跟车过近,未能及时反应,导致货车尾部与车主车辆的前部发生碰撞。

五、车辆受损情况1. 车辆前保险杠损坏,大面积漆面脱落,需更换;2. 车辆前大灯损坏,需更换;3. 车辆引擎盖受损,需修复;4. 车辆左前翼子板变形,需校正;5. 车辆左前轮胎爆胎,需更换。

六、事故责任认定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由后方重型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要责任。

七、维修费用预估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费用预估如下:1. 前保险杠更换费用:3000元;2. 前大灯更换费用:2000元;3. 引擎盖修复费用:1000元;4. 左前翼子板校正费用:1500元;5. 左前轮胎更换费用:800元;6. 人工费及材料费:1000元。

总计维修费用:9500元。

八、建议及措施1. 车主应加强车辆保养,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避免紧急刹车;3. 建议车主在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确保维修费用合理;4. 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维修标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九、结论本次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维修费用预估为9500元。

建议车主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十、附件1. 事故现场照片2. 车辆受损部位照片3. 维修费用明细表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5日。

车险赔付法律问题研究

车险赔付法律问题研究

还 有一个 问题 . 即交强 险的赔付 限额 . 虽然 当事人对 法
院 的判 决 没有 争 议 . 是 按 照 中 国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但 会 发布 的《 动 车交通事 故责任 强制保 险责任 限额》 机 的 规 定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无 责 任 时保 险公 司 的死 亡 伤 残 赔 在 付 限额 为 100元 .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责 任 时保 险 公 司 的 10 被 死 亡 伤 残 赔 付 限 额 为 1 万 元 然 . 本 案 中法 院 的判 1 显 在 决 是 不 合 该 规 定 的 。 实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台始 , 其 自《 出 关 于 交 强 险 的 归 责 原 则 进 而 关 于 交 强 险 赔 付 限 额 一 直 是 个争 论不 休 的问题 管 保监 会 的上 述规 定  ̄2 0 尽 0 8年 2 月 1日 已经 实 施 , 是 , 于 交 强 险 的 目的 、 能 , 们 但 基 功 我
研究生。 9
车 险 赔 付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还 有 必 要 继 续 讨 论 保 监 会 制 定 的 该 规 定 的 合 理 性 。 本 在 案 中 , 管 该 问 题 不 是 争 议 的 焦 点 , 是从 “ 法 ” 判 尽 但 依 裁
的认识达到 了十分确信 的程度. 而仍然期 望或放任这种 后果 的发生 , 才能构 成故意 。 因此 , ⑦ 因故意侵权 而承担 的民事责任不具有 意外风 险的特征 . 此类 民事责任不得
21 0 0年 第 1 2期
法 治石 慧 荣 马 东

要 : 险 包括 机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及 机 动 车 商业 保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 承 担 上 , 车 在 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涉及到复杂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认定原则和实施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依法应当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事故发生、事故责任方、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

在认定责任时,需遵循“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即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1. 法定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2. 过错原则: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公平原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事故责任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事故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赔偿结果不尽相同。

2. 责任认定困难:在某些复杂的事故中,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导致赔偿问题难以解决。

3. 保险制度不完善:虽然有交强险等保险制度为事故提供一定保障,但仍需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统一赔偿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受害者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2. 加强责任认定:完善责任认定机制,提高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完善保险制度:加强交强险等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保险覆盖率;同时,开发更多适合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为受害者提供更多保障。

4.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I河北IH EBEINONGJI摘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竝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关键词:借用机动车;归责原则;受害者利益保护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陈省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1我国机动车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在我国的数量越来越多,私用家庭车辆成为人们出行的普遍交通工具,平均每3户家庭就拥有一辆私用车辆,借用他人机动车也就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无论是轻微的刚蹭还是严重的多车连环相撞都必然会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则必不可少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并且充分及时地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至关重要。

2出借机动车的法律属性机动车出借事实具有两个法律层面上的属性。

一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学术上称之为“运行支配”。

另一个则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学术上称之为“运行利益”。

立足于当前学术界,关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这两种法律属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与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运行支配”包含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和间接控制。

“运行利益”包含宜接的实际利益和间接利益,即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所产生实际利益或收获的在情感上得以满足、精神上得到快乐的收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分配及执行等方面,以期为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但具体责任认定需根据事故情况、当事人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1. 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等因素。

2. 损害后果的认定损害后果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后果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人身伤亡,需根据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需根据损失程度、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1. 责任自负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按照责任自负原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原则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保险赔偿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车辆保险等方式,将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分担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多个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分担。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伤残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等方式。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开题报告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开题报告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机动车交通事故频率不断增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其确认涉及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事故赔偿工作的开展。

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系统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责任主体,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目的如下:1.系统梳理国内外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研究成果,深入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2.深入剖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3.集中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认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争议,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4.寻求一种合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按比例分担的模式。

5.提出合理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分担责任的程序。

三、研究内容和范围本研究的重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类型和性质的分析,包括直接责任主体、间接责任主体和无责任的主体。

2.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程序和标准,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和地位、损害赔偿主体的识别和确认以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分担模式和程序,包括主体间的比例分担和赔偿顺序等具体安排。

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案例分析,包括典型案例的评析和借鉴经验的总结。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特别是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公开资料,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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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上新华概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包含了三方面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从路权和争议的角度分析驾驶人员、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探及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违章有责不究的后果;阐述否定“撞了白撞”的进步性。

结合学理及立法体例去研究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依据及承担的可行性。

尽管这样也不能不面对由于保险体系不够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导致实践操作尚有一定的困难,易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比如“碰瓷”事件的和交通逃逸案件增多等。

由此提出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议,如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不足,细化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调整对非机动者、行人违章的处罚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障基金等。

引言:几年前,、、等城市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则,这些规则的容大抵相似: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若干情形下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即所谓的“撞了白撞”。

对此,赞同者认为有利于交通管理,能促进行车效率;反对者认为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符合法理正义。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

本文试图从路权与正义的角度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正确理解、适用甚或修正该法条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及性质(一)概念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的使用人或所有人(加害人)对机动车在行使过程中对他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无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也不需要受害人对此进行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方式。

(二)性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包含三方面含义:1、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其又区别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民法设置侵权行为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

而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履行法定义务作依据。

没有法定义务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法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做出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但它只是在个别地方(责任成立的要件和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并没有也不会连责任依据都变成了与法定义务毫无关联的东西。

如果那样,它就不成其为法律责任。

2、是一种危险责任,其来源于机动车这一危险物。

机动车致命的弱点是交通事故,没有机动车就没有交通事故。

机动车的使用虽然会给社会带来损害,但它是以给人们带来财富和便利,作为一种人类文明进步象征的事物出现的。

如今它已经成为现代科学技术水准下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并且为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着条件。

因此,它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活动,即社会明知它会带来危险,但仍然必须允许它的存在,甚至在某一时期还要大力发展它。

这样,在这种被允许的危险活动中获得财富、得到便利以及各种实惠的人,当然也必须对在这种“获利”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危险责任原则和报偿主义的理念。

3、是一种保有人责任,其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既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机动车的保有和使用,那么,它的责任主体就当然是能够控制机动车辆,并获得运行利益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

因此,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是保有人责任。

在保有与驾驶分离的场合,保有人的责任又与其对驾驶人的选任、教育、管理义务等情况相关,这样,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与使用人责任(雇主责任、法人责任等)相关联。

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及归责原则(一)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根据民法学者的考察研究,近代民法设计的是抽象平等的“人”,但在现代社会的三种关系(雇佣关系、租赁信贷关系和消费关系)中,存在着事实上的当事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为使处于这种关系中不利地位的“弱者”能够与其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就需要在法律上对处于优势的“强者”加以抑制,以保持当事人双方的平等。

道路交通是最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场所,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同样地遵守同一个交通秩序。

这里人的所有差别:性别、职业、地位等等都被抽象掉了,只有以何种方式参与道路交通这一点,具有意义。

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之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基准。

这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惟一对任何人都公平的基准。

具体而言,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而且还要遵守驾驶规定,这就是他因机动车的驾驶而要比行人所多承担的注意义务。

这一义务中包含妥当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情况的要求。

你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你就老老实实地履行自己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如果你认为这是对你的“苛刻”,你可以放下方向盘加入被“偏袒”者的行列。

这是法律为了实现公平,惟一能够给予包括抱有不满情绪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答复。

驾驶着机动车,又不让法律要求你履行在从事驾驶活动时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而要求法律免去你原本应履行义务的一半,去和步行者讲“平等”,这显然不公平!任何一个国家的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降低,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法规的落实外,都是通过进行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安全注意义务教育的途径实现的。

这是有其法经济学理论上的科学根据的。

这就是,机动车驾驶人是掌握危险工具者,他们控制着机动车辆,对他们进行教育,令他们履行驾驶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是能够以最低社会成本达到克服机动车的宿命弱点,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之目的的最佳途径。

当前,就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绝不是机动车驾驶人放弃履行其业务上注意义务的理由(“撞了白撞”),恰恰相反,这正是他应该更加提高警惕,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时刻,也就是应该更加严格的履行自己业务上注意义务的时刻。

机动车驾驶人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步行者、机动车等各种方式的参与者),也要采取措施回避损害的发生,这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要求。

如果本来能够回避却因为没有注意到而没能回避,该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有过失的;如果明明能够回避,该机动车驾驶人却故意碰撞,那这就构成故意的犯罪。

这一点是丝毫不能含糊的。

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负有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是对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来看,对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法规造成的机动车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不负任何责任。

如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机动车为躲避该行人而撞上护栏发生事故,该行人并不负任何责任。

此外,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翻越护栏、冲闯红灯、在机动车道步行等,都不会得到任何法律有追究。

但这些都对道路交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法律希望机动车作为道路的强者承担更多地照顾义务,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多次强调机动车优先让行人、非机动车通过;另一方面,法律却近乎放纵行人、非机动车的任何违规行为,极大扩了行人的路权,而忽视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的平等性。

这样不仅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将激化矛盾、导致不必要的后果。

2、只有当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时,才会完全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也自应自觉履行与自己参与道路交通的方式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回避自身损害的发生,更不为图一时方便而实施那种翻越隔离带、横穿高速公路、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如果他实施了这种重过失行为,当这种过失与所发生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就要减少他原本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

特别是在禁止行人进入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这种过失相抵的比率会相当高。

依据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会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时时注意自己的“角色”,按照法律对不同对象有不同要求,只有自己不断提高注意义务的程度才能回避损害的发生,从而回避自己的责任负担。

这就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在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损害发生方面的作用。

民事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和过程就是这样对社会行为发挥导向作用的。

但如果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被机动车撞了,是否就如等城市所颁布的规则,“撞了白撞”吗?显然不是。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反对撞了白撞,认为应实行无过失责任,而实行无过失责任的法理根据有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了利益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利益与风险共存。

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了汽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由他们来承担汽车运行带来的风险。

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

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

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

可见,从表明(原文如此)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二)归责原则1、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该规定对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其基本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亦即Esser教授特别强调之‘分配正义’”。

它在性质上已经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

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出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作用。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权责任本来的含义。

2、目前发达国家对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均趋同于实施对机动车一方比较严格的严格责任或曰无过错责任。

仅举两例为证:《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起,则不负赔偿责任。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对于汽车运行并无怠于注意之情形,以及被害人或驾驶者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而汽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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