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项目征求意见书
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样表)
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
为确保资质审批的公开透明,加强对企业申报业绩的核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从2008年起建立了工程项目意见征询制度,对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征求工程项目业主的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受理了××××晋升××××的申请。
现向贵单位就该企业申报工程项目的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等情况征求意见,请于收到本函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业主评价意见表》如实填写并加盖贵单位公章后返回我单位。
特此函询,请予以协助为盼。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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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附件:1、《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表》
2、《工程项目业主评价意见表》
单位(印章):
年月日
1、《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表》。
评审结论意见征求书
评审结论(初稿)征求意见书
XXX第一小学校
现将贵单位送审的XX市XX区XXX第一小学校学生食堂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初稿)送交你们,请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送交我中心评审小组。
逾期未复,则视同认可该评审结果。
特此函告
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反馈意见表
XX市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章)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评审结论(初稿)送达回执
评审中心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送审单位接收征求意见书
人员签名年月日
送审单位反馈意见
送达人员签名年月日备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
第二章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专业低层级职称。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的范围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PPP项目咨询;7.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室微项目“许笑今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二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制度。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招标定标机制、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组成、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征求意见
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内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评审标准,确保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一部分评标办法分类及适用范围一、最低投标价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的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如分体式空调、人防设备。
)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项目。
.优缺点优点:评审程序简单;缺点:易引起价格恶性竞争,造成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偷工减料,履约质量下降。
(二)经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定义经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是指通过技术标评分方式选出技术标得分达到规定标准的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通过商务标评审且投标报价(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入围规则:()取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当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时,按技术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取技术标总得分≥分的前三名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符合上述入围原则的最末位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均同时入围。
排名示例:若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共为家,投标人名称(技术部分总得分)分别为: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排名为:第名:公司(分);第名: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第名:公司(分)。
入围的前三名为: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广东省高水平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2017)
未制定治疗方案,或未开展中医综合治疗工作,不得分;优势病种中医综合治疗人次占专科总治疗人次的比例<85%,每降低标准3个百分点,扣0.5分。现场考核医师3人,考核不合格,每人扣0.5分;技术操作不规范,或适应症选择不恰当,酌情扣分。
2
专科住院及门诊专科病种中医治疗率≥95%;
病种数不符合要求,每少1种扣1分;应纳入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而未纳入的,每份病历扣1分;未正确执行(如未按中医临床路径要求用药的、住院天数或治疗时间与临床路径要求严重不符的、变异不符合要求等),每份病历扣1分。
3
专科承担重点专科协作组或优势病种协作组工作。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专科未承担重点专科协作组或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相关工作,扣2分。
1
临床能力
中医医疗工作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进展和现代医学信息技术;能把握学科前沿动态,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计划;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每年指导下级医院开展专科建设(如制定专科规划、重大疑难病例会诊等)次数≥5次。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专科后备带头人
1.专科后备带头人知识结构与创新能力未达标,扣0.3分;
1
专科有院感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程序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
查阅资料并实地考察
无管理程序和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
1
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包括中医辨证施护、护理工作模式、整体护理能力、主要做法、患者满意度情况)
查阅资料并实地考察
1.未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扣1分。
①未建立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扣0.5分。
1
13
技术
创新
能力
(4)
专科开展新项目的数量:包括专科在疾病诊疗方面的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等。
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xxxx--2013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methodsand formulation of evaluation criteria(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IIQ/SY XXXX—2013目次1 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3 常用评标方法 (2)3.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3.2 综合评估法 (3)3.3 其他评标方法 (3)4 评标因素 (4)4.1 商务因素 (4)4.1.1 投标价格 (4)4.1.2 投标人资质 (4)4.1.3 投标人业绩 (5)4.1.4 投标人管理水平 (5)4.1.5 投标人信誉评价 (5)4.1.6 投标人财务状况 (5)4.1.7 服务承诺 (5)4.1.8 投标人资源状况 (5)4.1.9 其它商务因素 (5)4.2 技术因素 (5)4.2.1 工程类技术因素 (5)4.2.2 物资类技术因素 (6)4.2.3 服务招标技术因素 (7)5 评分方法 (8)5.1 主观评分法 (8)5.2客观评分法 (9)5.2价格评分方法的运用 (9)6 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1 工程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2 物资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3 服务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7 评标标准的编制 (13)7.1 编制原则 (13)IQ/SY XXXX—2013II 7.2 工程类评标标准编制 (13)7.2.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3)7.2.2 技术因素的选取 (13)7.2.3 权重设置要求 (13)7.2.4 评标标准示例 (13)7.3 物资类评标标准编制 (13)7.3.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3)7.3.2 技术因素的选取 (13)7.3.3 权重设置要求 (14)7.3.4 评标标准示例 (14)7.4 服务类评标标准编制 (14)7.4.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4)7.4.4 评标标准示例 (14)附录 A (15)附录 B (19)附录 C (22)Q/SY XXXX—2013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制定。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
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
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程序动态调整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调整。
(二)统一事项实施规范。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三)规范窗口业务办理。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统一出件机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件:传真:通信地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邮编: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日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改革部门,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中州杯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中州杯”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中州杯”奖)是我省园林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中州杯”奖的评选对象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我省范围内承包或我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已经建成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中州杯”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行业负责的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专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州杯”奖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获奖个人为上述单位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镇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绿地和生产绿地(不含苗圃)、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化建设(含养护)工程。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栽植、假山、雕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照明、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第六条评选“中州杯”奖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经城市园林绿化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已竣工验收一年以上、五年以内、且未发生质量问题的新建项目。
第七条申报项目绿化面积在3万(含)平方米以上且造价在50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中州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河南省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优良等级的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申报项目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节约型园林要求,满足海绵型绿地、生态景观性设计要求。
突出生态理念,体现物种多样性和适地适树原则,植物配置科学合理,生长旺盛。
建筑、小品与绿化环境和谐统一,安全适用,整体景观优美。
突出当地独特的自然、历史、文化风貌。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
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选聘和解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三)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评标专家的信息维护管理;(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S)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选聘和解聘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有关文件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以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形式全面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大项目设立,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奖励对象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3)名额分配每年根据国家下拨指标和我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培养质量等要素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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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评审项目征求意见书
街景改造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我中心对你单位的河西岸街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预算评审,现将投资评审意见反馈给贵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规定,请于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贵单位或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特此函告
附: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征求意见书》送达回执
2、《河西岸街景改造工程评审情况摘要表》
3、《建设单位意见表》
4、《河西岸街景改造工程评审定案表》
项目负责人:刘渤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014年8月20日
附表1、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征求意见书》
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