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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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习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事务所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落实由实习律师导师负责。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案情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所属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逃避工作。
第七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须进行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成为正式律师。
第二章实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实习律师享有参与事务所内部培训、学习的权利,有权向导师请教、指导。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权提出发展规划和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实习律师有义务服从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参与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发现导师或事务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报告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发生过错或导致客户损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配备导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学习。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状态和需求,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定期给予实习律师评价和反馈,以帮助其改进工作和提升能力。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律师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并做出评价和总结。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保障律所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实习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习岗位与职责第四条实习岗位分为行政助理、律师助理、法律研究员等。
第五条行政助理岗位职责:1. 协助处理律所日常行政事务;2. 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3. 协助接待来访人员;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律师助理岗位职责:1. 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资料收集、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2. 参与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意见;3.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的其他工作;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法律研究员岗位职责:1. 参与律所研究项目,协助撰写研究报告;2. 跟踪国内外法律法规动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3. 参与律所法律咨询、培训等工作;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实习期限与考核第八条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实习人员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律所组织的实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实习人员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2. 实习人员在实习岗位上的工作表现;3. 实习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4. 实习人员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实习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2. 提供实习期间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3. 定期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所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有以下保障:1. 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2. 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3. 实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律所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实习乃毕业课程之一,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一种检测,而实习也必然有实习的规范,下面则是为大家所收集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3、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接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1、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1)不足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2)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3)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4)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5)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6)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2、已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省直分会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3、已经被投诉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省直分会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4、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2)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年青律师的培养,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3)具有较高的执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4)能够保证有必要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5)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实生,并确保其在实期间获得有效的指导和培训。
实生是律师事务所培养未来才华横溢律师的重要人才,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实生管理制度对于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生选拔1. 实生招募将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广告发布和招聘。
2. 申请人须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须参加面试。
3. 在选拔过程中,特别注重申请人的学术成绩、相关实经验和潜力。
实合同1. 选定的实生将签订实合同。
2. 实合同将明确实期限、薪资待遇和其他权益,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实期间1. 实生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
2. 实生需按时完成指派的任务,并遵守保密协议。
3. 实生有权接受指导和培训,并应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和活动。
实评估1. 实生将定期接受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笔面试、案例分析等。
2. 评估结果将用于调整实生的职责和任务,以更好地培养他们的能力。
意外事故和保险1. 律师事务所将对实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2. 实生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将由律师事务所提供适当的保险和赔偿。
纪律管理1. 实生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纪律处分将根据违纪的严重程度予以裁定,并可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等措施。
结束实1. 实期满后,实生将接受综合评估。
2. 综合评估结果可能会影响实生在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机会。
结论本实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实生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为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提供有才华的律师人才。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1.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已完成法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3. 申请成为实习律师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4. 注册并加入相关律师协会。
三、实习律师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享有实习期间与其他律师同等的法律职业权益;(2)按照规定获得实习期间的报酬;(3)获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训;(4)参与律师事务所内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服从指导律师的管理和安排;(3)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和客户秘密;(4)认真履行委托的工作职责;(5)参与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习律师的管理1. 指导律师(1)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一名指导律师;(2)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3)指导律师应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交流和沟通,解答实习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
2. 实习期限(1)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2)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可以申请晋升为律师。
3. 考核评价(1)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专业素养、执业能力等。
五、实习律师的培训1.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实习律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2. 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外部培训,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费用;3. 实习律师应积极参与培训,不得敷衍或拒绝参加。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争议,应依法解决;3.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结: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确保实习律师的权益,并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的管理,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习目标的达成,同时做好实习人员的考评和督导工作,为事务所未来的招聘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所有接收实习人员的部门。
三、实习生招募1. 实习生招募范围在学校报名表上的报名人员中选拔并组织面试,明确招聘条件和实习生的岗位职责;2. 招聘实习生前,应先与学校联系,确认学生身份和实习时间,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实习任务、要求及实习费用问题;3. 招聘实习生时,应公正公平,不歧视任何招聘人员。
四、实习任务分配1. 实习生工作期间,应按照实习任务分配表,结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流程安排实习任务;2. 实习任务分配应该根据实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学习特长进行合理分配;3. 实习生负责解决分配给他的实习任务,并在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全部实习任务;4. 实习生应参与到事务所的各项活动中,并为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提供协助。
五、实习期间的工作绩效评价1. 实习期间,实习生应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2. 实习结束后,需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3. 实习结束后,由指导人员进行实习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生并告知实习生是否满足实习要求。
六、实习生的福利待遇1. 实习生应享有与实习任务相符的报酬,与实习天数成正比;2. 实习期间,对实习生受到的对待应与事务所职员相近;3. 实习生应享有职工基本福利和人身保险等待遇,实习期间也需遵纪守法,不违反一切相关法律规定。
七、考核1. 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实习任务考核和实习结束后的总结考核;2. 每周行内考核工作,实习生需参加现场考核;3. 实习生贡献度高的,将获得实习优秀证书,若实习表现不佳,则要给予相应的警告。
八、其他1. 除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外,实习人员不得单方面中途离开或缺勤;2. 实习人员需要参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遵循一切规范,在工作中保持团队和谐;3. 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所负责的工作事项必须全部完成。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一、实习律师的资格与录用
1. 实习律师须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的学历和相关资格证书,经过面试和考核后方可被录用。
2. 实习律师需签署实习协议,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1. 实习律师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2. 实习律师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需提前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三、工作规范
1. 实习律师需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 实习律师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 实习律师需尊重老师、同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
四、实习期培训
1. 公司会对实习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指导,帮助实习律师提升专业能力。
2. 实习律师需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实践活动和法律研究讨论。
五、绩效评估
1. 公司将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2. 实习律师可在实习结束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实习证书。
以上规章制度是实习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实习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
希望实习律师们能够严格遵守,做到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
1、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宝贵资源,应积极培养和利用,以充分
发挥力量。
2、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无论贫富、官位、学历背景,一律平等对待。
3、实习人员特别注意他们自身的个人形象,提升他们的素养,礼仪
和社会技能,确保他们在实习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实习人员管理的内容
1、制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1)对开展实习的组织流程、签订实习协议及管理体系等要有明确的
规定。
(2)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明确实习期间的任务,把握实习过
程中的主要考核内容和标准。
(3)制定实习人员的进度表,定期调整实习任务,及时反馈实习人员
的工作情况和学习进度,保证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完成情况。
2、明确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规章制度:
(1)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使他们了解自己有责任及义务。
(2)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纪律性,坚持规章制度,维护律师
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3)加强实习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实习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效率。
3、实习人员的薪酬待遇:
(1)根据实习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薪资待遇。
(2)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实绩。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实习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实习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的学生或毕业生。
第三条律师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法律职责,提升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保证实习人员的权益。
第六条律师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可以续签。
第二章实习人员的招聘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招聘实习人员。
第八条律师实习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审核实习人员的材料,确保实习人员具备实习资格。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专门的导师,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培训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法律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积累实践经验。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七条在实习期间,实习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协议。
第五章实习人员的待遇第十八条律师实习人员应当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等。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支付实习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第二十条律师实习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购买相关保险,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为其购买意外险。
第六章实习人员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离职申请。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提出离职申请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实习人员离职证明。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实习律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实习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部门等单位进行法律实习的法律专业学生或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实习提高实务经验,了解法律服务业务等情况。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律师的权益,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二、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实习律师必须是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或者是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者毕业证书。
同时,实习律师必须通过统一的面试或者测评程序,确保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2. 实习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实习律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服务等工作,需要认真学习主管律师的指导,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同时,实习律师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
3. 实习律师的考核机制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要经过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在实践工作中的表现和学习成果。
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口头考核,实习律师需根据考核结果接受相应的指导和改进。
4. 实习律师的福利待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实习律师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
5. 实习律师的规范管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律师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违规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符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形象。
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意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于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升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实习律师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融入法律实践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法律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个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建设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为实习律师的实习体验和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习的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实习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具有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在选拔实习人员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原因拒绝或者限制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实习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受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参与实习工作,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学习实习内容,提高实习工作的水平。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尊重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实习人员,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做到和睦相处。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发展。
第十二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监督制度,对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如表现优秀,可以考虑聘用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高校的联系,积极开展实习人员的招聘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人员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实习人员的行为,加强律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律所实习工作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所实习人员是指接受律师事务所聘用,以取得法律实践经验为目的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所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律所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服从管理。
第二章参加和解释第四条律所实习人员的招聘、录用和解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律所实习人员的职责是协助律师处理各类案件,进行相关法律研究,或者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工作。
第六条律所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工时、福利待遇等事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所实习人员考核制度,并明确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和考核方式。
第九条律所实习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表现:律所实习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等。
(二)专业能力:律所实习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
(三)团队合作:律所实习人员和同事间的协作能力、合作精神等。
(四)自律自控:律所实习人员的工作纪律、态度等。
第十条律所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评定、聘用续期或解聘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违纪处分第十一条律所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一)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旷工、无故迟到、早退等行为。
(二)泄露律所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
(三)徇私舞弊,违反职业道德。
(四)不如实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质量不达标。
(五)其他违反公司章程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律所实习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调整实习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三)解聘。
第十三条律所实习人员对于受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
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二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值班管理制度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值班管理规定一、为保证实习律师值班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扩大事务所影响,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习律师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名值班人员为全天值班,具体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值班律师应在会议室值班。
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原则上应先在会议室进行,需要深入咨询案件的,可以在会议室沙发处或谈话室进行接待。
四、值班当日,当值人员上午应提前10分钟到达律所会议室,协助内勤做好会议室及公共部位卫生工作(包括:会议桌、三个接待室、室内沙发茶、接待吧台、展板等清洁).五、接待咨询应首先了解、记录咨询人姓名、电话、住址、涉及纠纷、简要案情等信息。
需要深入咨询可能形成案件的,值班律师应及时向主任请示由主任优先安排当日在所的执业律师负责接待,主任不在时,由陈副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均不在且无法联系时,由所内勤负责安排。
接待咨询形成案件的,实习律师与接待的执业律师均应向内勤报备,案件收入由承办律师与律所共享。
六、值班实习律师值班时除负责现场接待咨询工作外还兼负责律所网站QQ咨询的回复与打理.值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和《接待案件登记簿》,若有执业律师参与接待,则无论是否形成案件值班实习律师及受指定的接待律师均应在《值班记录》及《接待案件登记簿》上签字。
对值班实施情况,律所内勤每天均要检查并签字确认,所副主任每两天至少检查签字确认一次.七、所有专职实习律师均参与值班,具体值班日程以律所内勤安排的《实习律师值班排班表》为准。
当值实习律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按时值班的,应向所主任请假,并应提前做好本人的值班安排,同时将安排情况告之所内勤。
八、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岸庆所负责解释。
ﻩ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实习律师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实习律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记录。
第五条昆明市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云南省司法厅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云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
不具备资格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一律不予考核,但经济欠发达,当地律师事务所极少的地区除外。
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经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申请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学历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七) 1 寸近期免冠照片1 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包括实习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承诺,勤奋工作,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并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人员的录用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宣传招聘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渠道,录用合适的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录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素养;(二)热爱法律事业,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录用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以确保其能力和素质符合本所的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录用的实习人员应当与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对实习人员作出适当的补贴和奖励承诺。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及时更新其中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情况等内容。
实习人员同时也有权查阅和更新自己的档案。
第十条:实习人员的职务为助理律师,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不得代替执业律师办理诉讼业务。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法律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负责人,并将培训计划及时通知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内外部的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教育活动,也可以通过线上学习平台等方式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准。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考核、实习指导等。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实习期限与内容第四条实习期限为一年,自获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等。
(二)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三)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实习律师所在地的社会实践:参与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社会服务意识。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六条实习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八条结业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二)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三)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表现。
第四章实习指导第九条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条实习指导老师应负责:(一)指导实习律师完成实习任务;(二)对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指导;(三)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实习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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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
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实习期限:
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
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
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
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
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
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
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
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4、协助指导律师整理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
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十、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
的,由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合同的决定。
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律师法》、部颁规章或违反律师
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由本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其行为导致本所或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其本人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