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制度创新是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最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心得体会:制度创新是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最新)

“2018年11月5日,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向全世界宣布,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将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2019年5月13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调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可以说,“十三五”时期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重大机遇期,尤其是长三角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国家推进“先发优势”创新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应尽快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所谓高质量发展阶段,意味着更加注重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这不仅仅意味着交通的互联互通,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同城化和一体化。但就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各级政府的区域竞争观念比区域合作观念要根深蒂固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区域之间竞争容易,合作困难。

一、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难点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直接效益应该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与之相关的就是流动成本、交易成本和经济分享。因为有了一体化这样一个大的宏观背景,就会有大量交通通讯设施的完备,这样流动成本会降低。同时有一体化的合作平台,就会降低双方相互之间的博弈成本,这样

交易成本则会减少,这是一体化带来的发展红利。然而在推进一体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两种障碍:一种是结构性障碍。多指客观存在的自然、社会、文化和经济技术差异,也就是说相互之间地形、社会、文化和经济差距很大,信息不完全导致出现不合作的逆向选择。另一种则是制度性障碍,这也是在推进一体化进程中最大的制约短板。可以说,因为制度性的障碍没有解决,所以结构性的障碍才会越来越大。那制度性的障碍就包括如果双方要谈合作,这里面合作成本很高、谈判成本很大。同时,还包括因合作所让利的资源和收益,可能导致要素流失,这样一种机会成本的担心就会造成交易成本越来越高,内部之间协调成本则会增加,从而产生一种道德风险,致使行政边界变成一个市场边界和利益边界。那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倒逼我们要不断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制度创新。

二、制度性障碍所面临的发展困境

(一)经济发展与行政壁垒的矛盾。由于诸多利益主体的存在,尽管长三角各地区各方面合作逐渐增多,但受限于区域行政壁垒和发展利益,以及以GDP增长为纲的传统政绩考核体制,各地发展政策仍然具有较强的地方特征,地区间政策衔接不足,导致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仍不协调。这就使得资源在进行跨地区转移过程中,面临不同的外部发展环境,从而降低了企业的适应性,增加了地区间的协调难度,而且还造成了资源和优势的浪费。具体反映在主导产业选择上的趋同;医疗资源共享难度大;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存在“壁垒”,教育分块现象明显,以及环保设施利用存在边界水域监管不力、跨地区信息共享

受阻、联合执法困难等情况。这些从制度上来说,致使行政区划界线形成一堵“看不见的墙”,阻碍了各类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与地区之间的交流协作。

(二)区域合作的制度化水平不高。当前,长三角层面设立了决策层、协调层、执行层“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区域协调机制。但就从长三角本身的发展动能来看,现有体制机制还仍停留在非制度化阶段,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经由对话协商形成的规划或协议,往往不能成为地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这对推进一体化建设带来了困难。比如: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与珠三角地区相比,由于一省内部交通规划大多由省级机构编制完成,减少了下级政府之间的沟通成本,因此相对而言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具有更高的适应性。相比长三角地区缺少必要的协调统筹,致使地方道路建设还是以自身利益为主,影响了发展积极性。

三、制度创新:长三角区域合作推进的根本保障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构并在国家层面给予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借鉴国际发展经验,国外区域协调往往以制度创新、制度协调为主,以法律、法规等制度内容为约束框架。比如,美国田纳西流域地跨7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中央政府对于各个州的统一管理权力相对较小,未为了实现对田纳西流域的统一开发管理,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并成立了田纳西河管理局,正是中央立法先行和跨区域协调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区域经济才得以充分发展。因此,长三角地区的发展,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包容性的协调、指导、仲裁机构,类似于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公室,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同时,

在法律保障方面,从统一市场角度清理不利于长三角区域发展的政策法规障碍,从立法角度推进国家对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

(二)完善区域治理的主体多元化。长三角的治理合作,必须在以政府监管为主体的前提上,进一步吸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到一体化治理过程。借鉴欧盟的做法,政府应大力鼓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产业的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有利于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升级,而产业集群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因为产业集群是不受任何行政区划限制的,哪里有条件、更合理,就会在哪里进行布局。

(三)强化市场参与机制。无论是协调会还是办公室,均没有决策权,其决议对各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以将市场概念运用到行政概念中。比如三省一市均持有股份,形成一个股份制公司,而不是过去那种简单的行政区划。像在交通互联互通、优势产业的扩散等方面通过相互持股的方式尝试合作。同时,金融保障方面,也可以建立长三角区域股权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监管部门、运营机构、长三角地区五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参加,共同设立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投基金,专门投资于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社会保障方面,对共享服务提供者或机构进行直接激励,以补贴为手段,在制度上促进资源的优质共享。

总之,全方位深化与沪苏浙的分工合作,建立一个统一包容的协调制度,使得内部各城市间相互整合、相互协同,进而产生1+1+1+1>4的聚合效应,这也是当前X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