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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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的管理要求,通过加强管理,以达到消除高处坠落及脚手架跨塌等事故的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脚手架搭设、使用和拆除作业管理,由管理公司、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2 引用标准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门式钢管脚手架》JGJ 7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

3 职责

3.1承包商负责脚手架搭设及投用的申请,并落实搭设、使用、拆除现场各项安全措施。3.2管理公司、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业主HSE管理部、管理公司、监理单位负责对已搭设完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监理单位签发《验收合格牌》。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 架子工、验收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4.1.2 任何人严禁修改脚手架,只有架子工才可以进行脚手架搭设、拆除和修改。如需修改应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完成后仍需覆行检查交接验收手续;

4.1.3架子工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作业场所应选择合理的脚手架形式,保证使用期间在相应气候条件下不变形、不摇晃、不倾斜,有足够的面积和载荷,满足作业、行走需要。

4.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脚手架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架体高度50m以上;

2)承载量大于3.0kN/m2;

3)特殊形式脚手架工程。

4.1.6搭设脚手架离架空线路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当安全距离不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1.7搭、拆脚手架前,承包商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警示牌并有专人监护,警戒区内不得有其他人员通行、逗留。

4.1.8承包商应在脚手架搭设现场派专职监护员,监督搭设作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承包商必须配备合格的脚手架自查验收人员,验收人员有责任指导脚手架搭设。

4.1.10承包商将完成自查的脚手架提交监理单位、管理公司验收,只有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悬挂“验收合格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4.1.11在搭设或拆除脚手架过程中,如脚手板、围杆尚未固定,不得停止作业,必须将脚手版、围杆等固定或放下后,方可停止作业。

4.1.12脚手架放置一定时间或经过大风后,应重新进行检验,调整后的脚手架按新搭设的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

4.1.13作业人员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穿防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上、下应从斜道或专用梯子,不得沿脚手架攀登。

4.2 材料的选用

4.2.1 脚手架应采用外径为48mm,壁厚3.5mm的钢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涂防锈漆,无裂缝、硬弯、压痕。严重锈蚀、裂缝,管面凹凸状变形的钢管不得使用。

4.2.2扣件应采用锻铸铁扣件,所有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扣件和连接件有脆裂、变形、滑丝、缩松的不得使用。

4.2.3木脚手板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为200—300mm,长度不大于 6m的杉木或松木木板;不得使用腐朽、破裂、大横透节的木板作脚手扳。

4.2.4钢脚手板不得有严重锈蚀、油污和裂纹;拥绑脚手板应用8号镀锌铁丝。

4.2.5 严禁在同一脚手架中将不同材质、不同外径的脚手杆混用,脚手架的搭设严禁使用竹笆和竹制跳板。

4.2.6门架及其配件的规格、性能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J76)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产品标志。

4.2.7使用毛竹搭设脚手架,需经业主单位领导批准。

4.3 脚手架的设计

4.3.1 承包商应根据工作地点、载荷及脚手架的用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计脚手架的搭设方式及立杆、横杆间距,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安全可靠。

4.3.2 搭设高度50m以上、承载量大于3.0kN/m2、特殊形式脚手架,以及受限空间内部搭设的脚手架,应在3天前做好搭设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管理公司审批。

4.3.3高度超过20m的脚手架应考虑设置避雷设施。

4.4 脚手架的搭设

4.4.1脚手架搭设开始至允许使用前均应在明显可见处悬挂“禁止使用”标识的红色标牌。

4.4.2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4.4.3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4.4.4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4.4.5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4.4.6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抛撑;

4)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6)当脚手架的立杆放在冻土或坚硬地面上时,应设扫地杆进行加固。

4.4.7 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的搭设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

2)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4.4.8 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设横向水平杆结构应符合规范规定;

2)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3)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架的部位;

(2)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独立或附墙砖柱。

4.4.9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构造规定。

4.4.10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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