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新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发改高技[2008]254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宁政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部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等要求,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扎口管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基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优化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性文本,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服务。
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
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摘要:社会发展进入信息化时代,政府工作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我国始终重视政务信息化发展,如今我国政务信息化已经实现了“从概念到现实,从争论到实施,从含混到清晰,从割据到统一”的转变,取得众多成就。
而相较于2007年发布发改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5号令的时代背景,如今的形势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原先的指导方案对于信息建设效能管理不足,统筹管控力度欠缺,而落后的制度也无法与新兴起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相匹配,同时在日渐复杂的国际趋势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对于后续工程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围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与发展趋势进行简单探讨,希望能够为有关单位提供帮助与参考。
关键词: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历程;发展趋势引言:自2020年1月21日起正式颁布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又称发改委第57号令,吸取了十多年来的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信息与经济内外部形势,针对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提出的新要求,对于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的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起到重要指示作用,强化项目管理,提升工作绩效,有利于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与共同监督。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就已经提出OA办公自动化,建立办公网络;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九五”规划与“三金工程”的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07年颁布了发改委第55号令,2020年正式实行发改委第57号令。
从2007至2020,我国信息化与经济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发改委第55号令具有深刻的历史作用,但不得否认的是,如今它已不再完全适用。
尤其是在当下,如在“互联网+”的形势下,更加强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需要依托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实现对海量数据的集约化利用,赋能更强的决策能力,而这些都是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所不能满足的,这也就是发改委第55号令的局限所在,也是第57号令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08.08.06•【文号】发改高技[2008]2071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保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应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信息系统资产的重要程度,评估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脆弱性、已有的安全措施和残余风险的影响等。
三、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两部分组织开展。
四、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测评并履行审批手续。
五、非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有关要求,可委托同一专业测评机构完成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等级测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ptx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 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 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 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 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 备实行集中托管,由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 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 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 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字〔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不包括办公终端软硬件设备。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区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区新型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工作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牵头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所有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管、资产监管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保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软硬件支撑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立项采购、监督管理、应用评估、项目终验等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维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运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以及测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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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能配置:确定需要配置的性能版本、用户数。例如, 不同版本的数据库有相应的标配用户量,根据设计要求 选择标配版或扩展版。 • 品 牌 配 置 : 同 样 数 据 库 软 件 , 有 Orace 、 DB2 、 SQL servser 等国外品牌,有人大金仓、达梦、南大通用等 国产品牌。要根据数据库设计确定。 • 单价估算:各类系统软件一般有三种价格:媒体价即产 品商报价,一般都有不等的折扣 ; 政府采购网上报价, 经集中采购机构统一招标后确定的价格,采购时也有一 定的折扣; • 采购成交价,一般为合同价,可参考其他单位,较真实。 • 提高性价比途径:合理配置、提高国产化率、适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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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系统设计
• 3.建设项目文本的框架内容 •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电子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5号令)要求,项目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文本框架大致一致: • 第一章 项目概述。 •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 第三章 需求分析。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信息 量指标,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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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集成。软件集成员,需要掌握各类系统软件和 定制应用软件的知识和性能。这是保障应用软件能 运行起来的环节。软件集成员的人月单价一般在软 件设计师和软件编程员之间。 • 软件测试。软件测试,可分为单元测试、功能测试、 软件测试、系统集成测试。工作量主要分布在软件 编程员、软件集成员和第三方测试机构。前两项列 入软件开发合同,后一项单独委托。 • 软件部署。软件部署包括上线调试和应用部署。上 线调试主要依托软件集成员,列入软件开发合同。 应用部署可依托运维人员,部署规模较小的可软件 开发合同,规模较大的另行签订合同单独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16•【文号】发改高技[2013]266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发改高技〔2013〕26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政府数据中心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
)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和原则(一)电子政务建设思路要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在建设目标上,要从过去注重业务流程电子化、提高办公效率,向更加注重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转变;二是在建设方式上,要从部门独立建设、自成体系,向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互动和资源共享转变;三是在系统模式上,要从粗放离散的模式,向集约整合的模式转变,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内容的确定,要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服务公众为落脚点,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提升政务部门信息能力的原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部门宏观调控、市场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发挥电子政务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职能的作用;三是注重顶层设计的原则,要推进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发挥电子政务项目促进多部门协同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作用,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发挥投资效益。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摘要:本文基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及管理现状分析,探讨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优势、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内容,以期通过全过程咨询能够降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风险、提高政务信息化项日建设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关键词:政务信息化、业主单位、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监理引言我国电子政务从上个世纪“六五”时期至今,已经走过近40年的历程,由起步阶段、推进阶段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I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发展在统筹协调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
电子政务的发展基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成功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一般具有需求不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往往疏于项目管理,没有将项目管理理念和项目管理方法贯穿项目建设始终,最终导致项目建设质量不高、预算超支、进度延期,无法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和建设成效。
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国家发改委从2007年起,陆续颁发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发改高技〔2013〕266号)等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 号)。
以上政策文件的颂布实施,使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越来越规范。
加上政府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经验不断丰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单位趋于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引入相关咨询服务,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做好项目管理。
2017年11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明确指出工程咨询范围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SYS MANAGEMENT 系统管理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应用程度不断加深,技术和应用场景创新层出不穷,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5号令)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政策文件指导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论文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5号令颁布背景和局限性进行解读,对国办发〔2019〕57号文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政务信息化;国产化;绩效评价;工程监理;发展趋势一、前言随着社会信息化应用程度不断加深,技术和应用场景创新层出不穷,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初始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代表性建设内容是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和改造(OA办公自动化),同时建立了横向和纵向的办公网络。
第二,推动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末),本阶段标志性事件是1993年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了《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全力抓好“三金工程”(即金桥、金关、金卡工程)建设,我国政务信息化由此驶入了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度公路的发展潮流。
第三,高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1999年至2001年,我国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实现了70%以上的地市级在网上建立了办事窗口,政府网站也已经多达3000多个,为全覆盖、深层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夯实了基础;2002年至今,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逐渐“由概念变成现实,由争论转入实施,由含混转为清晰,从割据向统一发展”,规划立项并启动建设了以“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为代表的国家重大电子政务工程,取得了举止瞩目的成就[1]。
二、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发展历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5号令历史作用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伴随着工程建设全过程,目的是推动工程建设任务有序开展,约束建设行为,使工程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最终实现建设目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51号2002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决策中,政务信息化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政务信息化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级政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带动工业化的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二次全体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规划工作,完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计委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
要以《指导意见》和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订,在认真汇总研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初提出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包括指导原则、政策措施、投资额度等,提交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作为当年审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依据。
对省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属于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网络平台、全省专项业务系统、大型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建设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均须报省计委审批。
12-国家发改委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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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新号令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
我理解,《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政务信息化创新发展的要求,提出的九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要点值得高度关注。
一、统筹管理的领导架构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的并联管理和协商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确需建设或保留,但不能进行信息共享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财政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简政放权的审批环节
《办法》提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审批环节,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简政放权。
一是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情况紧急的,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三、共享开放的信息机制
《办法》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要实现跨部门共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要实现共享开放,政务信息系统目录要实现统筹管理。
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跨部门共建。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中央和地方的共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
三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
明确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
四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分析篇。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的重要职责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
一是强化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是强化网络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强化集约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四是强化监理管理。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五、建设投资的有效机制
《办法》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概算调整管理、运维资金管理、建设结余资金管理。
一是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二是预先下达资金的管理。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
对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建设单位可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批准。
三是加强概算调整管理。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由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将调整文件送审批部门备案。
四是加强运维资金管理。
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内或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六、项目验收的约束机制
《办法》提出,加强项目的验收时间管理、验收申请管理、验收内容管理、验收后续管理。
一是验收时间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审批部门组织验
收。
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二是验收内容管理。
项目验收包括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
三是验收后续工作。
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七、网络安全的综合制度
《办法》提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安全可靠产品的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一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二是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三是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当具有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内容。
四是加强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八、绩效考核的建设机制
《办法》提出,要加强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一是强化绩效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指导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绩效考核。
有关部门自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文件中,应当包括绩效内容。
三是强化绩效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对绩效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审批部门提交。
四是强化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九、重视实效的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共享、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的处理处罚。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四是强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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