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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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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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公司“以人为本,建立关怀员工长效机制”的要求,帮助困难员工及家属解决实际问题,激励员工勤奋工作、努力奉献,共同创立和谐企业,特设立“公司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爱心基金设立的宗旨

汇聚爱心,传递关爱;扶危救急,扶难助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爱心,共建和谐。

第二条爱心基金的设立

“爱心基金”分级设立,专户专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集团的“爱心基金”专户设在集团工会;企业的“爱心基金”专户,有工会组织的设在工会,没有工会的设在承担工会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爱心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博源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博源爱心基金管理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贺占海

委员:李培成彭丽高大斌高永峰张光荣

华阳

二、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心办”),主任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高大斌兼任。“爱心办”负责集团爱心基金的募集、管理、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捐助人、捐助企业及受助人的档案。

三、各级“爱心基金”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集团督察审计部负责对爱心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五、集团“爱心办”定期在集团公司内网公示捐赠企业和个人的名单。

六、各企业要认真审核本企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对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其进行救助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对擅自挪用、侵占救助资金的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举报制度。一旦发现“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审批及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检委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爱心基金的来源

一、按一定比例在超额利润提成中提取。

二、系统内企业自愿捐助。

三、内部员工自愿捐助。

四、基金保值增值收入及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爱心基金的使用

一、困难员工救助

1.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的企业在职员工;因意外灾害、伤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的企业在职员工。

2.救助方式和标准: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救助由企业自行审批、发放,由本级爱心基金支付;对经一次救助后确需进行二次救助的特困职工,经本企业审核确认后,报经集团爱心办审批,进行二次救助,并由集团爱心基金确定救助支付救助金。

二、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罹患重大疾病(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参照平安保险公司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且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企业在职员工,当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0元的,可享受集团大病医疗救助;自负部分 0元以内的,可由所在企业适当救助。

2.救助标准:每人每次最高0元。对于患特殊疾病员工,可

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3.救助金发放:由员工所在企业初审后,报集团爱心办审批确认。

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2)保健、婚前检查等发生的费用。

(3)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4)超过一年以上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助学帮扶

1.帮扶对象: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子女入托、入学所需费用的企业在职员工。

2.帮扶标准及救助方式:由本企业自行确定救助方式及标准。

四、慈孝关怀

鼓励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慈孝金,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的父母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由企业自定。

五、说明事项

1.同一人(家庭)可享受多项救助。

2.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伤病住院探望、员工婚丧嫁娶等日常慰问事宜,各企业可自行组织,自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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