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锦】最新财税热点疑点100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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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7年,是营改增后续政策进一步夯实并落实的一年,各项财税政策可谓是日新月异,会计人员面对变幻莫测的政策,如何学会尽快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已经成为现代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的从业技能。

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人员对掌握税政的宽度、广度与深度的有效融合和运用!
其实,好多政策的理解与掌握,来源于最新财税热点疑点问题的整理与把握,今天在新年到来之际,为各位会计同仁整理汇编了100个最新财税热点疑点,共同分享!
1问
请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是否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问
请问:
我公司客户拿来一份212元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理已经签字同意报销,我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可以分为2步处理:
(1)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元
贷:库存现金 212元
(2)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元
3问
请问: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吗?
答复:
目前还有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4问
请问: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到底是20%还是10%?
答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问
请问: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税》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那么下一步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答复: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6问
请问:
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车购税是多少?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7问
请问:
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8问
请问:
购买的办公纸张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复:
对于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3)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9问
请问:
公司把资金无偿借给自然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问
请问:
公司支付业务员李某出差补助600元,是否需要取得正式发票?
答复:
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

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600元
贷:库存现金600元
(国税收[2000]84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11问
请问:
公司支付员工的个人学历费用6000元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答复: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12问
请问:
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先备案?
答复:
按照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需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的资料。

13问
请问:
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是否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目前没有上述规定,分包方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4问
请问:
我公司的房子对外出租,约定了3个月免租期,既然没有租金收入,是不是就不用缴纳租金的房产税了?
答复:
免租期间应该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价值依1.2%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5问
请问:
我公司属于销售方,跟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应该分情况处理,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16问
请问:
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是吗?
答复: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因此,以上2种情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地税局代开。

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17问
企业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一定会按照征收率为3%来计缴增值税,是吗?
答复: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8问
请问:
我公司有一笔应付账款-上海信达科技公司,金额23000元,由于对方企业早就注销了,请问核销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销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上海信达科技公司23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3000元
19问
请问: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合同价还是不含税的?
答复:
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0问
请问:
我是一家销售电梯的经销商,出售电梯同时也提供安装服务,请问是否一律按照销售业务适用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答复:
可以按照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对安装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

出售电梯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21问
请问:
我个人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去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平均每月3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2问
请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的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还是汇算清缴的时候加计扣除?
答复: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3问
请问:
我公司是从事软件技术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取得一笔技术服务费收入106万元,请问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复:
软件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账务:
借:银行存款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24问
请问: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5问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6问
请问:
我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想改为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答复:
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抵扣的税额,同时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抵减的数额。

27问
请问:
今年7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公司的办公室购买了一个硬盘用于电脑更换,金额4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全额抵减了当期增值税额?
答复: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金税盘、报税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2)公司购买的硬盘、打印机、电脑等不属于专用设备,属于通用设备不得抵减增值税;
(3)购买的专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4)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增值税;
28问
请问:
我公司逢年过节都会选择在节日的某个时点,大幅度做形象宣传推介活动,并随机在微信群中派发现金微信红包,今年马上就要过节了,公司领导说要派发40万元的微信红包。

请问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了?如何计缴微信红包的个税?
答复:
企业派发微信红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举例:
假如今年过节企业派发了40万元微信红包进行营销:
(1)应先还原成税前金额40/(1-20%)=50万元;
(2)该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

29问
请问: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0问
请问:
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答复:
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1问
请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复:
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2问
请问:
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出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3问
请问: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额如何确认的问题?
答复: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4问
请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
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应提供哪些凭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具体为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付款凭据。

(3)被拆迁者为单位的,提供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收款凭据;被拆迁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签收的收条。

35问
请问:
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
可以。

36问
请问:
转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总局明确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7问
请问: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我们酒店提供送餐到房间的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
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38问
请问: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
答复:
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39问
请问:
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0问
请问: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复: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规定:
1.“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4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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