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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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6.13
•【字号】云交管养〔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
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第1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征得农民同意。
第三十四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州(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法人或县(市、区)交通局统一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必须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乡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三章设计与审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 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

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农业大省,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地理环境复杂,气候多变,加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一直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养护目标1. 提高农村公路的运输能力,保障农产品运输顺畅。

2. 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保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3. 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三、养护内容1. 路面修复:对农村公路路面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路面裂缝、坑洼等问题,确保路面平整。

2. 排水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排水系统的维护,清理排水沟,确保雨水及时排除,防止路面积水。

3. 绿化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两侧绿化带的管理,及时修剪树木,清理杂草,保持道路两侧环境整洁美观。

4. 标线标志养护:定期检查和更新农村公路的标线标志,确保标线清晰可见,提高夜间行车安全性。

5. 桥梁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桥梁结构安全可靠。

四、养护措施1.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养护经费充足。

2. 完善养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责任部门,提高养护管理效率。

3. 强化技术培训: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养护效果评估1. 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效果评估,对养护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2.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效果考核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激励养护人员积极性。

六、结语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公路的运输能力、保障交通安全、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致力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为云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道路保障。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6•【字号】交函工[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26日交通部交函工[1994]4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省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并具有一定技术标准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肩、路沿、分隔带、绿化带、边坡等)、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内,公路两侧行道树、侧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脚)外缘以外各不少于1m范围的土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系统(边沟、截水沟、盲沟、跌水沟等)、各种公路标志、标线、交贫道口、界碑、测桩、里程碑、百米桩、渡口码头、行道树、花草、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桥梁、隧道设施及道班房、生活用地等服务设施。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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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以覆盖全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路必养,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一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否则将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十四条各地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管理制度建设第十六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行政领导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通路养护工程师职责,桥梁养护工作师职责、交全管理员职责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交全管理制度、雨季三查制度、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水毁防抢预案等。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如: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建立图表管理制,如: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

第五章计划管理第十八条州(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本州(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为县(市、区)交通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州(市)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市)交通局应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补养护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大中修,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用于大中修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0%可用于小修保养。

州(市)、县(市、区)两级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其次用于大中修。

第二十二条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第二十四条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要加强梁桥养护管理工作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七条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八条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先到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乡道、村道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技术管理第三十条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包括:交通情况调查、公路路况登记、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八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生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建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

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统计和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各州(市)交通局或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交通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交通局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州(市)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章检查考核第四十四条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

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八条县(市、区)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九条州(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

第五十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全省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养护质量重点抽查县道公路。

检查结束后,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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