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

合集下载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要求,对2013年7月30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9日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68件)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1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盟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兴署发〔1994〕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3兴署办发〔1996〕2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兴署发〔1988〕32号关于发布《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暂行办法》的通知5兴署发〔1998〕10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6兴署发〔1998〕1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兴署发〔199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医及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兴署发〔2000〕2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9兴署办发〔2000〕29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12个配套办法的通知10兴署办字〔2000〕3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兴署字〔2001〕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兴署办发〔2002〕55号转发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13兴署办发〔2003〕53号兴安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指导性意见兴署办发〔200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兴署办发〔2004〕32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兴署办发〔2006〕15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17兴署字〔200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18兴署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9兴署办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兴署办字〔2006〕9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1兴署办字〔2006〕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兴署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3兴署办发〔2007〕1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兴署办发〔2007〕3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兴署办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户外广告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兴署字〔2007〕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7兴署办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28兴署发〔200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9兴署字〔2008〕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30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兴署办发〔2008〕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相关七个规定的通知32兴署办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33兴署字〔2008〕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4兴署办字〔2008〕3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5兴署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兴署办字〔2008〕5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规定的通知37兴署发〔2009〕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兴署发〔2009〕13号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39兴署发〔2009〕12号关于实行禁牧的令40兴署发〔2009〕14号关于禁伐限伐的令41兴署发〔2009〕16号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42兴署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3兴署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44兴署字〔2009〕2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清理整顿违规坟墓工作的通知45兴署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林三业用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46兴署办发〔2009〕46号兴安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47兴署字〔2009〕67号关于印发《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8兴署办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兴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规范使用政府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办法的通知50兴署办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全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51兴署字〔2010〕18号关于全盟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52兴署办发〔2010〕41号关于批转盟农牧业局《兴安盟奶产业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3兴署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54兴署发〔201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兴署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扶贫支点工程款”-农牧民微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6兴署办发〔2011〕12号关于印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7兴署办发〔2011〕2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盟本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8兴署字〔201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9关于印发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60兴署字〔2012〕2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兴署办发〔2012〕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62兴署字〔2012〕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63兴署办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4兴署办发〔2012〕125号关于印发《创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65兴署办发〔2012〕8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67兴署办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68兴署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8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的理由1兴署发〔1986〕1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酒类品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2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批转盟人民银行《兴安盟企业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出台新规定3兴署发〔1994〕7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4兴署发〔1995〕3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5兴署字〔2003〕35号关于下发《兴安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安盟预防非典型肺炎预案》已正式实施6兴署办发〔2005〕14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出台新文件7兴署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盟行署办公厅出台新办法8兴署字〔2009〕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结束——。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兴署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5〕3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随着全盟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实施,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条件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好的改善。

为了维护好、利用好“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快美丽乡村建设进程,打造村庄整洁、环境优美、管理民主、乡风文明、产业发展的新农村新牧区,现对全盟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民主体、村民自治。

村民是村庄的主人,也是“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工作的主体。

“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要通过村民自治,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参与“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村制宜、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根据不同的村风民俗、村庄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产业特点等,重点将已经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的示范村和达标村作为工程管理的试点村,先行先试,然后逐步推开。

(三)坚持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要形成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联动机制和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以村民自治为管理方式,以嘎查村为管理单位,嘎查村负责组织实施,苏木乡镇负责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技术服务,旗县市负责指导考评。

二、目标任务“十个全覆盖”工程管理总的目标任务是:基础设施经常维护、运行良好;公共服务管理到位、保障有效;村庄环境优美、干净整洁、管理民主、村风和谐文明;配套主导产业稳定发展、支撑有力。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兴署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兴署发〔2011〕3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全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我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需重点扶持的人群。

为进一步扶持全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以下简称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以2010年12月31日前的公安部门农业户籍档案为准):(一)家庭所有成员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二)家庭所有成员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三)除子女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就读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及服兵役外,家庭其他成员均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第三条各旗县市政府是扶持本辖区内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主体,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苏木初审等程序的基础上,由旗县市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审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证书。

第五条各旗县市政府要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基层组织,帮助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做好耕地、草牧场有偿流转工作,通过耕地和草牧场的有偿流转促进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增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兴署办字〔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字〔2017〕13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盟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我盟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78号)精神,现就我盟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利贷问题在我盟部分地区较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地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阻碍了脱贫攻坚的整体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法制化、市场化为导向,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各类手段,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保障为切实推进全盟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盟级成立全盟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盟行署统一协调组织,盟金融办、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增加大金融供给,盟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依法打击,其他盟级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配合工作。

各旗县市要把农村牧区高利贷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农村牧区高利贷情况定期调研,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利贷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工作落到实处;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遇有情况要迅速反应、有力应对、妥善解决。

三、工作措施(一)加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和供给能力1.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各旗县市要积极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兴署字〔2017〕64号)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兴署字[2015]42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兴署字〔2015〕4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民政局组织制定的《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9日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要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制。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分别列入对旗、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三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盟、旗两级民政局要分别认真做好相应行政区域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盟、旗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盟、旗两级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包括城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5.06•【字号】兴署字[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字〔2012〕2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旗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盟民政局备案,并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机构法人性质。

第三条盟民政局指导全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举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专项救助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千万只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千万只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千万只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2015年实施方案》等九个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5]3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千万只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2015年实施方案》等九个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3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千万只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2015年实施方案》等九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1日兴安盟千万只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2015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展全盟肉羊产业,提高农牧民肉羊养殖水平,提升兴安羊肉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现代畜牧业发展理念为指导,本年度应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培育和打造兴安肉羊为重点,抓好肉羊标准化养殖和秸秆转化,通过改良提质打造品牌,实现肉羊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

二、发展目标年内,肉羊存栏率和出栏率分别提高8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肉羊存栏达到1105.9万只。

舍饲规模化饲养和标准化饲养量均提高25%,改良优质肉羊在羊群中的比率明显提高。

三、主要措施(一)抓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打造新亮点。

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工程,2014年新开工建设面积达到了150万平方米。

2015年全盟肉羊养殖户新增新建肉羊棚舍9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新增肉羊棚舍面积要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

各旗县市和盟农场局要打造1个能够养殖2000只以上标准化示范小区,全盟共建设7个;每个苏木乡镇要建1个能够养殖1000只以上的标准化示范小区,全盟共建60个。

(二)抓好“兴安肉羊”新品种培育工作,建立新品牌。

要成立“兴安肉羊”新品种培育委员会和“兴安肉羊”新品种培育领导小组,制定育种方案,在各级畜牧业科研院所的共同努力下,尽快培育成“兴安肉羊”新品种和品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发文字号】兴署字[2017]64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5.16【实施日期】2017.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兴署字〔2017〕64号 2017年5月16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兴安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6〕12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盟普惠金融,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普惠金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与我盟信用体系建设同步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立足我盟实际,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盟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区中上游水平。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兴署字[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字〔2006〕23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九”水平,加快发展农村牧区教育事业,促进全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盟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积极筹措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认真落实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使农村牧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有力地提高了“普九”水平,促进了全盟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发展。

但是,随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主要是:各级政府缺乏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经费保障水平较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突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费上学,农牧民负担较重等。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10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10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101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全盟健康扶贫工作落实,现将《兴安盟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2日兴安盟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全盟农村牧区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减少和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5〕2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56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8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1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盟6个旗县市健康扶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考核结果报兴安盟健康扶贫专项工作领导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考核时间为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盟卫生计生委会同盟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6日兴安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全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应对、稳妥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盟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

兴安盟行政公署对全盟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负总责;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盟直有关部门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旗县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处理;同级政府之间争议较大的,由其共同上级政府解决处理。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兴署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5〕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进程逐年加快。

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牧业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经之路,是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使生产方式向集约化经营转变。

为确保我盟农村牧区土地经营制度和农牧业经营体制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牧民流转土地。

政府推动型的土地流转,要因势利导稳步推进,要重点帮助困难农牧民解决好劳动力就业问题。

(二)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

(三)经营规模适度,农地农用。

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要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进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其他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7〕1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新型融资模式,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债务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的通知》(财预〔2016〕1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为名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3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4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18]8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兴署办字〔2018〕8号2018年1月29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盟行署决定成立“兴安盟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
1 / 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年修订)【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18]24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24号 2018年4月8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2.1 兴安盟减灾委员会2.2 专家委员会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兴安盟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9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9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9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9日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盟行署出台的《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兴署字〔2018〕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盟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富民与强盟并重的发展战略,不断增加个体经营收入,壮大民营企业规模,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机会和居民收入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前提是就业,而产业带动就业是实现目标的关键。

我盟计划利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双重属性,放低创业门槛,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充分激发金融支持的活力,鼓励和扶持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在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矛盾过程中,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计划到2020年全盟新投放创业就业贷款30亿元,扶持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9万人,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年多增收千元以上。

三、扶持政策(一)重点扶持人群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合伙经营协议、科技研发创业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手续的城乡自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创业的人群,均可以申请创业贷款。

重点扶持创业大学生、创业妇女、返乡创业能人、盟内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和带动就业明显的小微企业。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盟行署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盟行署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盟行署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盟行署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盟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副调研员工作分工如下:盟行署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杨冀鹏:协助盟行署盟长处理盟行署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盟行署办公系统全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主持盟行署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盟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志办公室,盟行政公署各驻外办事机构。

盟行署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杨然龙:协助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工作,协调联系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兼任盟行署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分管秘书五科、网信科、翻译科、机关党委、信息化产业办公室(网络中心)。

盟纪委监委驻盟行署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再林:主持盟纪委监委派驻盟行署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协助盟行署办公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

盟行署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叶明:协助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工作,协调联系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金融、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区域经济合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秘书四科、财务科、人事科。

盟行署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何云峰:协助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工作,协调联系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方面工作,分管秘书六科、文电科。

盟行署办公室副主任赵波:协助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工作,协调联系农牧、水利、林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工作,分管秘书三科、行政办公室(行署总值班室)、行署车队和机关扶贫工作。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8]17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8〕17号 2018年3月9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全盟划定“两区”共计880万亩,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680万亩,包括玉米560万亩,小麦30万亩,水稻90万亩;重要农产品(大豆)生产保护区200万亩。

结合我盟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和各旗县市现有耕地面积、地力水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作物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了各旗县市的划定任务(见附件1)。

各旗县市要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发展潜力等因素,及时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到苏木乡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8年要全面开展划定工作,并与2018年9月前全部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并逐级汇总,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8]11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11号 2018年1月30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发挥好政策性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有效破解农牧业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瓶颈问题,更好地引导和激发扶贫专项资金的内生动力,有效带动精准扶贫、稳定脱贫,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共同商定,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金融扶贫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核心,发挥地方政府组织优势和政策性金融特殊融资机制优势,促进财政扶贫、社会扶贫、金融扶贫的有机结合,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动兴安盟地区如期实现脱贫,探索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培育和支持一批能辐射并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议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筹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农发行按照全盟补偿基金总额的5-10倍给予信贷支持。

首批补偿基金规模不低于0.2亿元,农发行按照到位基金规模同步给予信贷支持。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兴安盟行政公署是补偿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政银协作、银企合作、合规有效、风险可控、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

(二)稳妥精准原则。

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分析、摸清企业产业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妥推进,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纳入名单,达到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预期目标。

(三)创新发展原则。

补偿基金参与各方要在理念和思想上创新,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创新,已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可先行先试,逐步推进。

(四)风险共担原则。

实施兴安盟行署领导下经信委、扶贫办直接管理,金融办、财政局、农发行负责监督,担保公司为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促进各方参与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助力地方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管理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五)独立评审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对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农发行自主选择符合扶贫信贷政策要求的项目,开展独立调查评审,并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

四、支持对象
补偿基金支持对象为:兴安盟辖区内深度贫困旗县市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管理的农牧业产业扶贫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包括新增贷款客户和存量贷款客户。

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