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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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订。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级: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农药“三证”指农药准产证、农药标准证和农药登记证。“三证”以产品为单位发放,即每种农药产品,同一种农药产品不同厂家生产,都有各自的“三证’。
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知识
1、纯度
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酸碱度
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
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纪明、刘绍仁、宗伏霖、陈景芬、杨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39 农药通用名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标签
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2 农药包装容器
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3 农药通用名称
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4 农药商品名称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5 安全间隔期
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6 质量保证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 基本原则
4.1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2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4.3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5 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5.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5.1.1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5.1.2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5.1.3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