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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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 灭蚊灵

关于对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 灭蚊灵
四、无害环境管理(ESM)指南...................................................... 17
2
A. 一般考虑:《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 17 1.《巴塞尔公约》 ....................................................................................... 17 2.《斯德哥尔摩公约》. .............................................................................. 17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17
关于对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 灭蚊灵或毒杀芬等农药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或以六 氯代苯作为一种工业化学品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 则
K0760094 260407 260407
目录
一、导言.............................................................................................................................. 5 A. 范围......................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

附件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1.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增强中国制造产品的竞争力,培育我国自有品牌,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受理、评定、批准、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定通则等,受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批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记的种类和形式,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管理办公室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商务、林业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协调会议,进行战略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全面深化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和后续监督管理。

国家林业部门可受理林下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申请,并报送管理办公室。

4.评定要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的规定实施。

5.评定机构5.1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并对受委托单位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其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5.3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评定依据、评定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阿勒泰戈宝红麻牌罗布麻茶等169项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名单予以公布。

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1阿勒泰戈宝茶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戈宝红麻牌罗布麻茶2新疆大漠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圣麻牌野生罗布麻茶3吉木乃县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吉木乃春小麦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4吉木乃县裕博惠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喀喀美人牌牛羊肉制品5乌恰县人民政府乌恰县柯尔克孜羊(玉其塔什牌、马背E族牌)6乌恰县人民政府乌恰县新疆牦牛(玉其塔什牌、马背E族牌)7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长芦汉沽芦花牌海水食用盐(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8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荣昌盘龙生姜9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荣昌白鹅10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荣昌猪11大连天鹏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天鹏”牌青芥粉(辣根粉)、青芥辣酱(辣根酱)12大连金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大连“金葵”牌青芥辣粉(辣根粉)、青芥辣(辣根膏)13霍山县长冲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何云峙”牌霍山石斛14霍山县天下泽雨生物科技“天下泽雨”牌霍山石斛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发展有限公司15中国中药霍山石斛科技有限公司“六万寨”牌、“中国药材”牌霍山石斛16辽宁岗山硒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宾“金稻一品”、“御稻农乡”、“盛稻农夫”及“于大米”牌大米17抚顺市汇禾源农作物家庭农场新宾“汇禾源”牌大米18抚顺丰晟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新宾“丰晟源”牌蓝莓19辽宁利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宾“利核”牌野生山核桃油20新宾满族自治县兴京御贡榛子专业合作社新宾东北野生榛子(兴京御贡牌、准记牌)、兴京御贡牌松子21新宾县红升香菇有限公司新宾“红升”牌香菇22张家界旅典文化经营有限公司张家界“乖幺妹”土家织锦23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张家界“茅岩莓”牌莓茶24张家界康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康华”牌粽叶25桑植县仁成食品有限责任张家界“仁成农香”牌牛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公司肉、羊肉26张家界乾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澧康堂”牌杜仲、张家界“天门郡”牌莓茶27张家界军声砂石画研究院张家界“军声”砂石画28张家界焱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张家界“焱煌”牛羊肉29拜泉县鸿翔亨利米业有限公司拜泉“八百泉”、“一品吉稻”“塔头沟”牌大米30拜泉县鸿翔亨利米业有限公司拜泉“鑫拜泉”牌豆类杂粮31拜泉县鑫鑫菌业有限公司拜泉“波巴布”牌黑木耳32泰来县农人科技种植专业合作社泰来大米(齐嫩湖畔牌、寒地美希牌)33黑龙江荣程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泰来北纬45牌大米34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泰来六水香牌大米35泰来县和合粮贸有限公司泰来大米(谷秀素牌、九鼎鸿源牌)36泰来县云桥米业有限责任泰来大米(鼎橋牌、冠橋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公司牌、哈尔戈牌)37泰来县丰昌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泰来丰禾湾牌大米38泰来县绿洲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泰来“素食猫”牌绿豆、绿豆冲调粉(素食猫牌、四道绿洲牌)39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依安清龙源牌大米40贵州赤水黔老翁晒醋有限公司黔老翁牌赤水晒醋41贵州赤水国礼金钗石斛发展有限公司赤水金钗石斛(斛帝牌、斛老爷牌、钗皇牌)42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桫椤妹”牌赤水脆笋、清水笋43贵州竹乡鸡养殖有限公司赤水“丹青竹乡鸡”牌乌骨鸡绿壳蛋44贵州竹乡鸡养殖有限公司赤水“丹青竹乡鸡”牌乌骨鸡45安徽九华安茶茶业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安牌九华安茶、九华曲毫茶46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池州大山第一村牌富硒米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47池州市霄坑村五队人家茶业有限公司池州五队人家牌霄坑茶叶48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合肥“大圩”牌葡萄49段园镇人民政府淮北“大庄”牌段园葡萄50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石台世界村牌生命源水51贵州闲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镇远天麻(闲草堂牌)52黎平县人民政府黎平山茶油(黔金果牌贵香源牌籽瑰牌侗乡牌)53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花一堂”牌宣城乌龙茶54安徽省旌德县辉煌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旌玉屏”牌大米55泸县熟龙龙眼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熟龙”牌泸县晚熟龙眼56泸县牛滩金山寺生姜专业合作社泸县“牛滩”牌生姜57岫岩满族自治县河畔灵芝岫岩“中芝岫”灵芝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种植有限公司58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德圣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岫岩“昂美”“出云星”牌香菇59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双赢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岫岩“林森屋”牌香菇60天水华伦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羲都圣果”天水花牛苹果61甘肃大河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碌曲“九色牧场”牌牦牛肉62岷县中药材生产技术指导站岷县当归63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集安“百济堂”牌鲜人参64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集安“百济堂”牌人参系列产品(模压红参、红参片、红参须、生晒参、生晒参片、人参须)65吉林华兰德酒庄有限公司“华兰德”牌长白山葡萄酒66富县人民政府富县苹果(国果壹号牌、鄜塬富韵牌、华圣牌、陕闪玫瑰牌、富苹牌、富旺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牌、壹棵树牌、子午水晶牌、鄜州之星牌、吾悠牌)67富县人民政府富县“直罗贡米”大米68陕西省秦川大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强巧姑妈牌香菇及其制品(香菇酱、香菇罐头、干香菇)69宁强县羌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县羌州牌茶叶(绿茶,红茶)70宁强县千山茶业有限公司宁强县青木川牌茶叶(绿茶,红茶)71榆林市横山区土特产产业协会陕北横山羊肉(香草情牌、香草园牌、双城乡牌)72陇县盛源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陇县“YANDI”苹果73长白山统一企业(吉林)矿泉水有限公司“ALKAQUA"牌长白山天然矿泉水74安图德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图“雨露白山”牌香菇75山西鑫邦燕麦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山阴县“健康”牌燕麦片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76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右玉县“臣丰”牌、“古道三清”牌苦荞茶、苦荞米、苦荞粉77五寨县康宇实业有限公司五寨“璟玉”牌速冻、真空甜糯玉米78山西雁门清高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左云“雁门清高”牌苦荞米、苦荞茶、苦荞粉79甘孜州康定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甘孜州“康定红”高原葡萄酒80普格县农牧局普格高山乌洋芋(普格高山乌洋芋牌)81泸州三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江“真龙”牌真龙柚82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阳山“冬绿香”牌淮山83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阳山洞冠牌晶宝梨84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阳山水时光牌包装饮用水85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阳山“金镔牌”、“唐和源牌”西洋菜86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阳山“阳山金”牌香菇87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阳山“冠黄牌”、“江英鸡牌”、“旭通牌”阳山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鸡88宁海县一市镇人民政府宁海一市青蟹(一市牌、蟹大人牌、曹记牌、香姐牌)89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宁海长街蛏子(长街牌、下洋涂牌、海聚康牌、长街渡下洋牌)90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克东二克山牌腐乳、腐乳汁91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宜品爱尼可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全脂乳粉、调制乳粉92丹东泰宏食品有限公司“泰宏冰蛤”“海御王”贝类系列产品(杂色蛤、文蛤、青柳蛤)93秦皇岛市海东青食品有限公司海东青牌杂色蛤系列产品94兴化脱水蔬菜行业协会兴化香葱95涿鹿县经济林协会涿鹿悠悠枣(桥山明珠牌)96涿鹿县经济林协会涿鹿龙眼葡萄(桥山明珠牌)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97涿鹿县经济林协会涿鹿大杏扁(龙王帽牌)98北京京纯养蜂专业合作社密云京密蜂蜜99江华瑶族自治县同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华瑶珍牌大米100湖南瑞鑫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潇水源江华苦茶101江华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瑶风牌瑶山雪梨102江华瑶族自治县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州瑶都水蜜桃103江华瑶族自治县瑶美人柑桔专业合作社江华陈子贵牌玫瑰香柑104浙江阳光天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夏首牌枇杷105朔州市雅莉达玫瑰精油加工有限公司朔州市雅莉达牌玫瑰精油、纯露106山西帅林绿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帅林牌平鲁红山荞麦107山西张蔡庄农产品有限公司老雁北牌利民豌豆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108承德乐野食品有限公司平泉乐野牌杏仁粉、杏仁露、山枣汁饮料109沙河市蝉房板栗专业合作社河北沙河板栗(蝉房香牌、蝉房板栗牌)110河北宝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沙河苹果、核桃、黑果腺肋花楸、欧李(红石沟牌)11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通讯”OTN光交叉设备112常州市昌玉红香芋专业合作社金坛“健倡”牌红香芋113常州市金坛区水产技术指导站金坛长荡湖大闸蟹114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金坛“金坛盐”牌食用盐115玉门市清泉乡康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玉门“祁连清泉”牌人参果116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多牧场”牌甘加藏羊肉系列产品117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多牧场”牌甘南牦牛肉系列产品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118青海可可西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弥山”牌红、黑枸杞119青海金色沙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海源”牌、“马海源”牌枸杞干果120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湖”牌牦牛纯牛奶、牦牛酸奶121绥德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绥德绿源牌沙地红薯122绥德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绥德强盛科技牌黄芪123绥德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绥德兰花花牌山地小米124绥德县园艺技术推广站“墕头红”牌绥德山地苹果125绥德县文体广电局绥德剪纸(指定传承人:郝国兰、曹毛女、汪永红、郭宏雄、康巧莲、钱凯、陈艳芬、武燕、延光生)126广西柳城县水果生产办公室柳城蜜桔127柳城县国营伏虎华侨农场茶厂伏侨牌伏虎绿茶、伏侨牌伏虎红茶128柳城县众林竹笋种植农民亚亮牌柳城酸笋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专业合作社129合山市溢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赐富溪牌、集佰优牌合山生态米;天赐富溪牌、集佰优牌合山生态富硒米130遵义黔北黑猪养殖有限公司遵义黔北壹号牌黑猪肉131贵州遵义众员员食品有限公司遵义众员员牌辣椒豆瓣酱132应县富彩陶瓷有限公司应县陶瓷(富彩陶瓷牌)133应县乾宝黄芪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县黄芪(仲秀牌、乾宝牌)134重庆瑞竹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忠县竹纤维环保餐具(瑞竹牌、竹之郎牌)135内蒙古蒙北燕麦种植基地乌拉盖蒙北牌燕麦136禄劝相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禄劝板栗(云龙牌、云杉牌)137云南围棋厂云子围棋(云子牌、云牌)138云南天外天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天外天牌碱性饮用天然矿泉水139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梦之草”保真花卉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司140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锦屏山”牌奉化水蜜桃141宁波市奉化区雪窦山茶叶专业合作社“雪窦山”牌奉化曲毫、弥勒白茶142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云南“云盐”高原深井盐系列产品143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云南“云盐”大理高原深井盐系列产品144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云南“云盐”普洱高原深井盐系列产品145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神栗牌宽城板栗146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神栗牌宽城栗蘑147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神栗牌宽城山楂148天津东山鹊山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蓟县鹊山鸡(花入羽牌)、蓟县鹊山鸡真野鸡蛋(花入羽牌)149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昆仑山”牌雪山矿泉水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150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洁丽雅毛巾系列产品(洁丽雅牌)151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小米(奈曼小米牌)152商都县鑫磊蔬菜专业合作社商都西芹(商都西芹牌)153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合适佳菜籽油(合适佳牌)、呼伦贝尔苍茫谣芥花油(苍茫谣牌)154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乐苦参碱杀虫剂(亚乐牌、亚源牌)155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宇通节能与新能源客车156兰考县人民政府兰考泡桐及其制品157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人民政府朱仙镇木版年画158浙江清溪鳖业股份有限公司“清溪”德清花(乌)鳖159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果品办公室平谷大桃160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文四座楼狮子头文玩核桃序号申报单位产品名称玩核桃协会161北京荣涛豌豆产销专业合作社北京荣涛豌豆籽种162福建新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柘荣三本牌系列山茶油163正安县桴焉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安绿茶(世荣牌、桴焉牌)164正安县桴焉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安九道清牌白茶165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正安添缘坊牌养心草茶166正安县白菊花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尹姑娘牌菊花茶167贵州贝加尔乐器有限公司正安威伯牌吉他168广东桑醇酒业有限公司桑醇酒及其系列产品(桑醇红牌)169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轿子山旅游目的地质检总局2018年1月4日。

河南固始:成为全国首个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河南固始:成为全国首个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1;而 63 号公告则是我国第 1 份对生态原产地产品
保护示范区的保护公告,宣告了河南省固始县作为
全国首个通过评定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正式获得保护,同时固始县还获得了我国第 1 张生
态 原 产 地 产 品 保 护 示 范 区 保 护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为
000001。●
来源:
《东方今报》
科技
简讯
栏目编辑 席晓剑
E-mail:xckjhn@
近日,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的河南省翠谷生
态农业有限公司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项
目,通过省外国专家局考核组验收,成为郑州市首家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河南省翠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郭店镇三十
里铺村新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核心区,是一家集生
得适当奖补。水利厅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不定期
进行抽检,对成果不能巩固的村镇,将取消命名。按
照规划,到 2020 年,河南省力争建成 100 个以上的省
级“水美乡村”和一批市级、县级“水美乡村”。●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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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业标准。
如今,该镇的辣椒产业已形成了一种品牌效应,不
仅重庆、成都、湖北、广州、韩国等国内外客商竞相提前
下单收购,老百姓也实现了家门口就业和致富。目前,
该镇 3 600 多公顷辣椒长势喜人,据预测,每 667 平方米
产量在 300 千克以上,产值 3 500 元以上,经济效益十分
可观。●
《河南日报(农村版)》
告。其中 62 号公告对河南省推荐的固始皮丝、固始鹅
及其制品、洛阳牡丹全花茶、信阳灵山红茶(仙灵牌)、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释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释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 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强 调(提交的材料) :
一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准使用申请者必须是地理标志产 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二是申请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 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 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范围”:(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 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管理体制
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 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工作的主管部门 另一级是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负责对地理标
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3、三大基本制度(78号令第五条)
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备案)
15、地标产品的质量检验(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机构必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或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并授权的具有能 力的检验机构;
在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对地理标 志产品全国质量检查、事故调查、复检等。
16、专 用 标 志
各地质检机构主要工作:确定是否在受理申请的范围之内; 确定地理标志的类别;判定制定和整理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 是否齐全;与申请人沟通其他相关事宜。
省级质监和检验检疫部门主要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 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国 家质检总局。
10、形 式 审 查
总局:形式审查、受理;
可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国家质检总局:最早用专门法规规定原产地域产品的保
护,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五)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负责:(一)接受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二)受理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初审,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等;(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起草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2年第210号--关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2年第210号--关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2年第210号--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2年第210号
【失效依据】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
(2012年第210号)
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年12月7日,巴西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通报,一头13岁的母牛被确诊为巴西首个疯牛病病例。

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
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暂停签发从巴西进口牛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质检总局令第183号
6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 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
64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
75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7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 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77
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资金 奖励申请项目获批复
78
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七号)
3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 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 72号
4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意见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 划 (2016-2050年)》的通知
27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8
关于发布《土壤 电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格式和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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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 委员会 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普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 会 实施规则》以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 公 告 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等33类产品能 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16年 第1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通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事服务指南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事服务指南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事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第十六条: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

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五)《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六)《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国家质检总局,质检通函〔2015〕493号)。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办理条件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

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所申请的产品是在其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二)产品生产符合以下规定:1.原材料提取符合国家相关资源利用的规定;2.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3.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四)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资料: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产品保护的范围出具确认文件,并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7.其它相关资料。

五、办理材料(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代理机构(/人)办理保护申请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办理文书。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9月颁布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合格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了行政保护。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被国家评定的保护产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该标志是知识产权,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形象,受到国际和国家行政的保护,是对中国创造、民族精品的保护,也是一个地区有资源、有实力、有潜力的综合体现。

一、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已成为国际规则和发展趋势白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诞生以来,原产地产品就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的对象。

100多年来,原产地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断突出,愈来愈重要。

1.原产地产品成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口陈美巧度,是为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是W T O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文件。

因此,原产地标记既是产品进入贸易市场的护照和身份证,也是知识产权。

2.原产地产品被生态激活,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生态、绿色是当今世界的核心价值、主导理念、竞争关键。

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原产地本身就承载着国别、民族、地域的荣誉与使命,再加上生态环境的要求,已成为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模式转变的重要推手。

发达国家的原产地产品保护,已从当初的农产品不断扩大保护范围,不仅广泛进入制造业,并且开始向服务行业发展。

3.生态标签产品认证制度正风行全球,绿色标志、环境标志、生态标志制度方兴未艾。

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经过近18年的发展,在欧洲市场上享有了很高的声誉并受到保护,使获得标签的企业塑造了生态环保的社会形象,赢得了消费者及社会的信赖,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26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0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90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怀仁羔羊肉制品(塞外鲜牌、大材地牌)等85项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名单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6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2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25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3号公布)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7.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8.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25.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6.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0.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3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3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5.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公布)36.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6号公布)37.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8.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49.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5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5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5.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5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5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0.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5.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6.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4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公布)6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68.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9.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0.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2.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5.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6.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77.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78.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79.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0.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1.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8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8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88.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89.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0.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9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9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99.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100.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10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07.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08.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09.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5.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6.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17.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18.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26.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128.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29.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3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13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3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39.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0.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1.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公布)14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5.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6.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2020年5月27日农法发〔2020〕2号)7.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7月16日农法发〔2021〕9号)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9.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10.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12.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1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1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15.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16.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17.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18.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2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21.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2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19年12月12日农经发〔2019〕6号)23.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2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25.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26.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27.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28.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30.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31.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2019年6月26日农科教发〔2019〕1号)3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3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34.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3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36.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37.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3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39.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12月18日农质发〔2019〕6号)40.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41.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42.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4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72号)44.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45.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4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4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4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49.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50.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51.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52.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农业部、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1•【文号】国质检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指导质检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订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农产品地理标记

农产品地理标记

1、什么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这一定义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层次:(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份就是地名。

例如,“库尔勒”(香梨)、“涪陵”(榨菜)、“章丘”(大葱)、“黄岩”(蜜桔)、“漳州”(芦柑)、“兰州”(百合)、“景德镇”(瓷器)、“洛阳”(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阳”(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

在少数组合商标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征意义的图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标图样所示。

地理标志可以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地理来源的地理区域的名称或指称,也可以是因长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标示特定地理区域的其他文字、短语或者符号,而有关地理区域无需与具有相同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村落相一致,也无需与该地理区域的现行正式名称相一致。

(二)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例如,据《中国茶叶大辞典》记载,“洞庭山碧螺春”的特点是:条索纤细,卷曲成螺,茸毫密披,银绿隐翠,清香文雅,滋味鲜醇,叶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鲜(色鲜、香鲜、味鲜)之称。

“西湖龙井”的特点是:色泽翠绿,扁平光滑,形似“碗钉”,汤色碧绿明亮,清香,滋味甘醇。

“黄山毛峰”的特点是:形似雀舌,匀齐壮实,色如象牙,鱼叶朵黄,清香高长,汤色清澈,滋味鲜浓、醇厚、甘甜,叶底嫩黄,肥壮成朵。

(三)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里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同样的品种离开了特定的地理气候环境,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

人文因素用料、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的等因素。

有些商品的品质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决定的,例如:大米、瓜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0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2014年,质检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战略部署,以及节能减排、重点产品质量提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紧密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开展了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全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159种。

其中包括: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玩具、学生用品、运动服及针织泳装、旅游鞋、皮鞋和旅行箱等22种日用及纺织品;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电风扇、台式计算机等25种电子电器;纸巾纸、家用燃气用具、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和家用洗涤剂等17种轻工产品;磷肥、杀虫灯、脱粒机和植物保护机械等11种农业生产资料;安全带、消防水带、车床、锁具等30种机械及安防产品;永磁直流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器具开关、液化石油气和隔离开关等2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人造板、建筑涂料等28种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餐具洗涤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5种食品相关产品。

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8大类产品抽查比例见下图。

(二)全年共抽查了24245家企业生产的25672批次产品,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2.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顺应绿色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中国环境标志制度并组织推动其发展。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国家环保总局代为管理。

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8月发布。

该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属环境保护领域的证明性商标。

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十环”环境标志。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产品认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及登记管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进行调整。

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授权该公司向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按照认证规则和程序通过认证的产品,核发环境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今后将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下,继续开展环境标志和可持续消费领域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再从事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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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产
品保护示范区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8.01.04
【实施日期】201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名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培育打造品牌竞争新优势,经湖南、安徽等检验检疫局推荐及质检总局评定组现场评定,批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等13家申报单位获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即日起实施保护。

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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