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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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
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八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做好国家有关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对检查发现、举报核实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建设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送总公司建设部。
其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涉嫌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违反
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二)总公司建设部接到责任追究建议后,会同人事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公司。
(三)处理意见经总公司同意后,总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由总公司人事部或监察局办理组织处理或处分文件,其他人员的组织处理或处分由相关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申诉复核。
被处理人、被处分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或处分文件下达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应进行复核确认。申诉期间处理或处分决定正常执行。
第十条处分解除。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问责的建设管理人员影响期解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等级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责任。
(一)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的。
(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中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
的;不按规定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未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的。
(三)建设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在承包方违约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或怠于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1次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建设项目发生来得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隐瞒生产安全较大涉险事故的。
(七)已开通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对铁路运输秩序、行车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八)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九)甲供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四电”系统集成商采购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十)建设项目发生较轻的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不力的。
(十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
下的;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十二)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不力的;或建设项目职业病病人,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一般责任的责任追究。
认定为一般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警告、记过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大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开展招标的;不按规定划分标段的;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违反规定或不合理条款,对招投标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设置不合理的资格、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执行总公司关于停止接受相关参建单位投标的处理决定,违规接受其投标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影响其他专家评委独立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不按规定打分,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不按照批复招标计划招标或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按规定开展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地质勘察监理、施工图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