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和可交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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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邱小平
可交换债简称可交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
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可交债与可转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发行人和对股权的稀释
效应的不同。前者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而后者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本身;转
股时,前者无股权稀释效应,而后者会稀释股权。在审批环节上,可交债主要适用
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而可转债主要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显然,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而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增发)。前
者适用特别程序,而后者适用普通程序(和增发、IPO等一样)。在发行人的要求
上,前者也要比后者宽松得多。
可交债和可转债另一个重大差异是,它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发债目的包括
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规定》中也没有对发行可交债的用途
做出限制。而可转债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用于投资项目。
在条款的设置上,可交债和可转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我
国可转债一般都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这样,在正股股价大幅下调时,为避免
触发回售条款,上市公司一般会修正转股价。而对于可交债来说,如果在在正股股
价大幅下调时向下修正换股价,则意味着发行人要追加股份。如果后市继续下跌,
发行还得继续修正。这将使发行人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结果是“逢低抛售”,与发
行人的初衷背道而驰。显然,可交债触发回售条款时,发行人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
持有人回售。
在交割方式上,可转债一般采用股票交割。而可交债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
合三种交割方式。无减持意愿的发行人可选择现金交割。现金交割对股价的冲击较小。但是,当股价大幅上涨时,发行人也面临一定的风险。《规定》中未提到交割
方式,但我们认为应当给发行人更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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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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