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闻大事记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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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闻大事记(2021年)
1、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居民个人不负担。截至3月底,国家医保局预付资金超过240亿元,做到了“钱等疫苗”。
2、1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度流程。6月份,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行了部署。
3、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提供基本遵循。
4、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系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为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基石。《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月12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部署下一阶段落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6、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要求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7、4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青海省全面上线运行。青海省成为全国首个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功能全省全覆盖的省份。
8、4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9、6月1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
10、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和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等五大机制上进行探索,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1、9月29日,《“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出台,提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构筑坚实的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等重点任务。这是未来五年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蓝图,对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战略
意义。
12、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13、11月26日,《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明确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通过分期分批加快推进,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 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