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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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浅析公立医院资产资源共享共用现状及对策

浅析公立医院资产资源共享共用现状及对策

浅析公立医院资产资源共享共用现状及对策1. 引言1.1 现状分析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疾病诊治、健康保健、科研教育等多项重要职能。

目前公立医院在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公立医院的资产规模庞大,涉及医疗设备、药品、房屋、土地等多方面,但由于管理不当或资源闲置,导致了部分资源浪费或低效利用。

在资源共享共用方面,目前公立医院之间的资源共享情况并不够理想,存在着不同医院之间信息孤岛、资源互补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资源的整体效益。

公立医院在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往往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决策效率低等问题,影响了资源利用的灵活性和效果。

对公立医院资产资源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助于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漏洞,为建立更加健康、高效的资产资源管理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1.2 问题意识在当前公立医院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立医院资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撑,导致资产资源无法有效整合和共享利用。

公立医院在资产配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公立医院之间缺乏有效的资产资源共享机制,导致各医院间资源利用率不高,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问题意识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立医院资产资源管理存在着信息孤岛现象,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机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资产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公立医院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提升公立医院的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1.3 目的和意义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为民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也拥有大量医疗设备和医疗资源。

在当前医疗环境下,许多公立医院存在资产资源利用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投资或委托管理的资金、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等。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有制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公有制,必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用途和产权关系的不同,国有资产分为专用资产和非专用资产。

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公益活动和公益服务的资金、设备、房屋等;非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3. 资产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和控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

4. 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维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投资等方式增加资产收益、增值国有资产。

5. 资产使用权: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和登记。

6.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程序和条件;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可以依法进行处置,但必须提前报批或报备。

7. 监督与责任追究:国家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厂房共用管理制度

厂房共用管理制度

厂房共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厂房共用管理,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办公环境,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厂房共用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部厂房共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厕所、走道、楼梯、休息室、会议室、餐厅、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厂房共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厂房共用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管理人员公司指定专门的厂房共用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厂房共用资源管理工作,包括维护、清洁、维修等事务。

第五条厂房共用资源的维护1. 维护保养:公司将定期对厂房共用资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清洁卫生:定期对厂房共用资源进行清洁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3. 安全管理:对厂房共用资源进行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等安全隐患。

第六条厂房共用资源的使用1. 使用原则:员工在使用厂房共用资源时,应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禁止私自挪用和损坏。

2. 预约制度:对于会议室、设备等资源,员工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使用。

3. 使用须知:公司将制定使用须知,明确员工在使用厂房共用资源时的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厂房共用资源的维修1. 维修管理:公司将建立厂房共用资源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人及流程。

2. 维修记录:对于厂房共用资源的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掌握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

3. 维修投诉:员工发现厂房共用资源存在问题可向厂房共用管理员进行投诉,管理员将及时处理。

第八条厂房共用资源的改善1. 改善渠道:公司将设立员工意见箱,接收员工对厂房共用资源改善的意见和建议。

2. 改善方案:公司将根据员工提出的改善意见,制定相应的厂房共用资源改善方案。

3. 改善效果:公司将定期对改善方案进行评估,确保改善效果符合期望。

第九条附则1.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3. 公司将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研究(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研究(上)
ZI CHAN GUANLI
3 . 加强资产绩效管理 、 节省社会资源的重要途径
当 前 , 行 绩 效 管 理 已成 为 政 府 管 理 的新 要 求 , 推 也

1 . 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探索
无 锡 市 较 规 范 财 政 公 物 仓 和 大 型 医用 设 备 共 建 共
成 为 节 省 社 会 资 源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式 。2 1 年 , 01 国 享 管 理 。无 锡 市 早 在 2 0 0 0年 , 政 府 和 财 政 局 在 加 强 市 务 院 成 立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 导 和 推 罚 没 财 物 管 理 的 同 时 , 制 定 了相 关 管 理 办 法 , 始 以 指 就 开
0 代 要 求 , 应 社 会 状 态 更 加 活 跃 , 放 性 、 动 性 增 强 长 影 响 大 的 甲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为 主 ,整 套 单 价 在 5 0 顺 开 流
可 共 的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 应 管 理 方 式 在 信 息 化 、 场 化 、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以 由市 属 各 家 医 院共 同 构 建 、 顺 市 协
“ 平 与 效 率 ”、 经 济 性 、 率 性 、 效 性 ”和 强 调 “ 公 “ 效 有 投 办 法 规 定 : 使 用 财 政 性 专 项 资 金 一 次 性 安 排 的大 型 凡 入 产 出”、 结 果 导 向”、 服 务 理 念 ” 引 入 资 产 管 理 的 会 议 、 览 、 礼 、 击 性 工 作 等 所 添 置 的 公 物 ; 撤 消 “ “ 等 展 典 突 被 各 个环 节 , 以提 高 资 产 管 理 的运 营 效 果 、 率 、 益 。 效 效 的单 位 、 府 I 性 机 构 撤 消 后 的所 有 资 产 ; 并 单 位 政 临时 合

资产共享共用协议书

资产共享共用协议书

资产共享共用协议书协议背景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共享共用一定资产进行约定。

本协议为合同协议,旨在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甲方(共享方):•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甲方地址]乙方(共用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乙方地址]协议条款第一条资产共享共用的资产1.甲方将其名下的以下资产提供给乙方进行共享共用:•[详细描述共享资产1]•[详细描述共享资产2]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资产,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理使用和保管。

第二条资产使用期限1 .本协议的资产使用期限为[资产使用期限],即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资产使用期限结束日期]止。

2 .在资产使用期限届满前,双方如需继续共享共用,应提前[协议续约通知期限]向对方书面通知,并双方达成一致后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资产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的资产真实、有效,并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保证提供的资产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资产出现故障,应承担修复费用;•在资产使用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时,接收资产并检查、确认其状态;•及时提供所需的资产使用说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甲方提供的资产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对共享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资产使用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时,归还资产并保证其状态良好;•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四条保密义务1 .双方同意对于本协议涉及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和其他保密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

2 .协议终止或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第五条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1 .协议终止的情形:•双方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达到协议约定的资产使用期限结束日期;•一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黄政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6日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黑财资〔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0〕59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省财政厅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现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部门间资产调剂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虚拟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进行调配、处置的运作平台。

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出仓前实物仍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条纳入公物仓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共用,厉行节约;(二)应入尽入,物尽其用;(三)科学配置,盘活资产;(四)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公物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清理、调剂和处置等事项审批;(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及资产入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问题整改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问题整改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问题整改方案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问题(一)资产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单位和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

(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的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流程和制度,导致资产管理混乱。

(三)资产清查不彻底一些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的情况,清查结果不准确、不完整,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

(四)资产账实不符由于资产管理不善、信息传递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

(五)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部分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资产处置不规范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评估和公开处置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整改目标(一)增强资产管理意识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和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树立正确的资产管理观念。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流程。

(三)确保资产清查准确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清查全面、结果准确,为资产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实现资产账实相符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资产账实相符,防范资产流失风险。

(五)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六)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确保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三、整改措施(一)加强宣传培训1、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提高单位和人员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资产的调剂调拨共享共用机制制度

资产的调剂调拨共享共用机制制度

资产的调剂调拨共享共用机制制度
一、总则
资产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资产的调剂调拨共享共用机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间资产的调剂、调拨、共享、共用。

二、资产调剂、调拨
1. 当部门内资产出现闲置或过剩情况时,部门应首先考虑进行内部调剂或调拨。

2. 部门间进行资产调剂、调拨时,需填写《资产调剂调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3. 资产调剂、调拨应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损害资产的使用价值。

三、资产共享、共用
1. 对于使用频率不高,但又必不可少的资产,鼓励各部门进行共享、共用。

2. 设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明确使用规则和管理责任。

3. 各部门在使用共享、共用资产时,应按照预定规则进行,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

四、资产维护与保养
1. 无论资产在哪个部门使用,都应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2. 对于因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的资产损坏,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监督与考核
1. 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对全公司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2. 对各部门资产的调剂、调拨、共享、共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 对表现优秀的部门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财资[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检 查 相 结合 。
第四十条 产权 纠纷是指 由于财产所有权 、 营权 、 经 使用 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 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 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由财政部 门或者同级政府 调解 、 裁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 、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 生产权纠纷 , 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 , 并报 与x ̄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 , J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第八章 资产 统计 报告
第五十条 财政 部门、 行政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 , 自占有 、 擅 使用 、 处置 国有资 产的 , 按照 《 政违法行 财 为处罚处分条例 》 处理 。违反 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资产登 记档 案 , 并严格按 照财政 部门的要求做 出报告 。财政部门 、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 和 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 对国有资 产实行动态管理 。 第 四十 四条 行 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 报告 ,应 当做 到真 实、 准确 、 及时、 完整 , 并对 国有资产 占有 、 使用 、 变动 、 处置 等情 况做出文字分析说 明。 财政 部门与行政单位应 当对 国有资产实 行绩效管理 , 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 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 当对行 政单位资 产统计报告 进 行审核批复 , 必要时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审计 。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 复的统计报告 , 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 应 产管理 的依据和基础 。 第 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 的实施办法 ,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 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 门可 以根据 国有资 产统计工作 的需 要, 开展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 , 由开 展 产权登记 的财政部门制定并 负责组织实施 。

公用财产使用管理制度

公用财产使用管理制度

公用财产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公用财产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公用财产的使用管理。

公用财产指的是属于公共领域使用、供公共服务、为公共生活提供条件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道路、桥梁、马路、水库、绿化带、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用财产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保护公用财产的完好,维护公用财产的环境卫生,确保公用财产的安全和舒适。

第四条公用财产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利益。

第五条公用财产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使用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文明素质和公共秩序的自觉性。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公用财产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公用财产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共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公用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用财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不得在公用财产上进行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九条对于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的公用财产使用场所,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举办活动、聚会等需要使用公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保证活动的组织安全,同时遵守公共秩序,妥善保护公共环境。

第十一条对于在公用财产上设置各类设施、摊位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用途使用,并保证设施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十二条对于长期使用公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使用。

同时,对于长期使用公用财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用财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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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一、制度背景
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是指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协调和管理,实现对资产的共享使用和共同维护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单位之间的资产共享共用管理。

三、资产分类
公司内部的资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2. 通讯设备:包括电话、传真机等;
3. 车辆:包括轿车、货车等;
4. 仓库及储藏品:包括原材料、成品等;
5. 其他固定资产:如房屋等。

四、资产使用原则
1. 共享原则:在保证自身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使用已有的资源,避免重复购置。

2. 共用原则:各部门或单位间应相互合理利用已有资源,避免闲置浪费。

3. 管理原则:对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员并协商解决。

五、资产管理责任
1. 资产管理员:负责公司内部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统计、盘点、清点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包括对资产的保管、维修及更新等工作。

3. 使用人员: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所使用的资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出现的问题和损坏情况。

六、资产共享共用流程
1. 共享申请:当一个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资源时,应先向对方提出共享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所需资源名称、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同时,申请方应明确自己所能提供的资源作为交换条件。

2. 共用确认:被申请方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回复。

如果同意共享,则双方应签订共享协议,并约定相关事项(如归还时间、损坏赔偿等)。

3. 资产借用:在签订协议后,申请方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前往被借用方处领取所需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和维护。

4. 归还流程:在使用完毕后,申请方应及时将所借用的资产归还给被借用方,并进行清点和确认。

如出现损坏或遗失情况,申请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约定赔偿。

七、资产共享共用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1. 监督: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或单位间的资产共享共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2. 评估: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定期对资产共享共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制度内容并向公司内部各部门或单位进行宣传和推广。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制度未能涉及到的问题,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3. 如有需要修改本制度内容,应经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协商并报领导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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