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5•【文号】国卫办医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护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做好老年护理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
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
(二)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辖区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医疗机构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三)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地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
(四)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承担辖区内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积极参与。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0•【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委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的指示要求,着力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
现就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活动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就医诊疗服务更省心1.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造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让患者少排队、少跑腿。
2.各地要建立完善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整合打通各类服务终端,加快实现号源共享,逐步增加网上预约号源比例。
三级医院要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到2020年,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以内,并优先向医疗联合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集中解决“挂号难”。
3.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为患者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以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逐步实现患者居家康复,不出家门就能享受优质高效的复诊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
《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卫办发[2007]29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在《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院制定章程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的重要意义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
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深化医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试点先行、统筹安排,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
二、医院制定章程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我国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国卫医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现就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与规范行为相结合。
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与提高水平相结合。
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根本,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三基三严”,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
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抓住政策红利,引进高端人才,配置先进设备,开展与其能力相符合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形成发展优势。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
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二、工作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依法执业。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19〕295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推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厕所革命”,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厕所状况的全面改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洁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厕所整洁专项行动,切实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厕所环境,努力补齐影响群众就医体验的短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目标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按照“数量充足、方便可及、干净整洁、管护有序”的要求,加大资源投入,持续深入开展环境整治,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有效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厕所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到2019年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厕所全面达到干净、卫生和整洁。
到2020年底,卫生厕所基本实现全覆盖,并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厕所环境保洁。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开展厕所环境卫生整治,通过购买服务、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群众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厕所卫生保洁工作,设置保洁责任人信息公示牌,确保厕所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有序。
厕所门窗、隔板、地面、墙壁、便器、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厕所内基本无蝇蛆、无明显异味;物品摆放有序、无其他杂物;每天定时打扫并进行卫生消毒,有污染时及时清洁,有肠道传染病流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厕所(或粪便)的消毒处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粪便污水处理和排放。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建设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2018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开展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
近4年来,各地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标准,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为深入开展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目标导向,统筹推进两项工作“十四五”期间,力争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部分达到推荐标准。
各地要主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社区医院设置成为二级医院,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院评审。
对常住人口较多、区域面积较大的县,要按照“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3号)有关要求,在县城之外选择1-2个中心卫生院,在达到推荐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逐步使其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
2022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重点是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医药、儿科、全科等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力争全国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提高到60%以上,其中达到推荐标准的比例提高到12%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国卫医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不断深化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分级诊疗体系初步建立,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扎实开展,多元办医格局加快形成,医疗服务资源供给数量持续增加,潜能不断释放。
为做好新形势下医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改进行政审批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
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和信息资源。
坚持创新驱动。
推动注册登记与电子化创新模式、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构建电子化注册的新机制。
坚持开放共享。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国卫办医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现将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网上办理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协同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
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网上办理,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
梳理完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时限、流程环节、样式表格、监督方式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
二、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理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内部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自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
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全面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
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避免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5月8日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审批相对人业务办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的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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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7•【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管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全面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确保绩效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可比,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病案首页填报及上传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提升首页数据质量。
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含三级公立中医医院,下同)要按照要求认真完成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报及上传工作。
(一)规范使用2011年修订版住院病案首页。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24号)要求,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客观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质量管理与质控指标和质控考核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号)要求,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客观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二)使用统一的疾病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面启用《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1)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卫医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国卫办医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进一步推进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与效率,现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是实现医师信息精细化管理,提升医疗资源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加强医疗机构、医师与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平台建设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医师信息管理,全面掌握医师执业相关信息,统筹做好医师队伍建设。
二、强化信息管理,统筹数据资源(一)丰富信息管理手段。
在电子化注册系统应用电脑终端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发并上线运行了“医通办”APP,为医师提供手机端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途径,便利医师提交业务办理申请、更新执业信息。
医师可在相应手机应用平台下载安装,并进行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确保账户安全使用。
我委将通过“医通办”医师电子化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提供无差异的政务服务。
(二)强化执业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动员医师在手机端下载使用“医通办”APP,办理执业信息变更等业务。
引导医师通过“医通办”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建立个人执业档案,定期更新个人执业相关信息,逐步形成完整、实时个人执业档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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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20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
用,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三、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
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
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要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要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
需要技术支持的,请与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电话:************(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