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8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31•【文号】国卫医函〔2020〕343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343号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有效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委于2016年印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办医发〔2016〕31号),启动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工作,并于2017年设置了国家儿童医学中心。
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以来在儿童大病防治体系建设、儿童健康管理和提升疑难危重症治疗水平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委决定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你们分别报送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请示》(辽卫〔2019〕4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为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请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中南)的请示》(粤卫呈〔2019〕74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恳请批准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牵头联合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申请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西南区域)的请示》(渝卫文〔2020〕93号)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在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设置国家儿童区域(西北)医疗中心的请示》(陕卫字〔2020〕4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国卫医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我国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9日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护理事业进展情况。
“十三五”时期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医改进程中,护理事业快速发展,成效显著。
护士队伍持续发展壮大。
2020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470余万人,较2015年增幅达45%。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34人,全国医护比提高到1:1.15,医护比倒置问题进一步扭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
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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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促进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由于该方案规定“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发布半年内未提出设置申请或备案的,不予评估设置”,请有意愿申请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尽早筹备,并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处取得联系。
请有关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促进中心主动了解本专业领域专家参与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标准制定工作动向,认真学习该实施方案,做好对我市申请设置主体医院进行技术指导、评估核实的准备工作。
2019年1月31日
——结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国卫基层发〔2021 〕23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 〕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2号)要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各省(区、市)资金落实情况,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具体表格见附件)于7月15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毫不松懈做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广泛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采样、疫苗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化培训;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8•【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21〕564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委属(管)医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攻关活动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我委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首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任务清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单个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均可申请成为揭榜主体(原则上每个揭榜主体参与申报的攻关任务不超过3项)。
鼓励联合申请,由1家单位牵头,协作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
申请揭榜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究攻关能力,对申请揭榜的任务有一定工作基础,能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展创新。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委属管医院)有关申请揭榜材料的汇总、审核、报送等工作;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单位报名表》(见附件2)、《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揭榜单位申报材料》(见附件3)各一式三份,邮寄至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有关要求,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卫生健康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目标(一)实施范围。
1.领域范围。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及所属(管)预算单位,以及使用卫生健康预算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范围。
覆盖各类卫生健康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其他各类安排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工作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推进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12.05•【文号】国卫办财务函〔2023〕377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3〕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指导公立医院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5号)、《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会〔2021〕26号)、《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国卫财务发〔2021〕4号),加强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统一,推动成本核算工作深入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医院参照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成本核算相关政策规定衔接统一(一)明确成本核算对象。
医院的业务活动一般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活动。
医院在开展成本核算时,需将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作为基本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探索按照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进行成本核算。
(二)开展多维度成本核算。
为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医院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对费用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或开展辅助核算,并按照人员经费、药品费等成本项目进行费用归集。
在此基础上,医院应当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等多维度成本核算。
(三)推进多层次成本核算。
科室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
医院应当依据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等科室,其中临床服务类科室可依据实际分为门诊科室和住院科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文号】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021年8月10日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通过举办培训宣贯会、设立咨询电话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讲透《办法》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卫生健康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函〔2019〕7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卫生健康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卫生健康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函〔2019〕714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现将2019年度卫生健康标准项目计划(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按照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制度要求完成标准研究、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前报送相关材料。
各标准协调管理机构(中国疾控中心、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管中心)和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请相关省份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9月4日2019年度卫生健康标准项目计划序号专业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标准类别牵头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限1.?卫生健康信息20190101医院信息化功能及建设标准制定WS/T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李岳峰2020-9-102.?20190102重大疾病监测业务协同基本数据集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家奇2020-9-103.?20190103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WS/T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郝惠英2021-9-104.?20190104电子健康卡技术规范制定WS/T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汤学军2021-9-105.?20190105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曹玲生2021-9-106.?远程医疗信息共享文档规范制定WS/T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赵杰2021-9-107.?20190107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制定WS/T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唐金海2021-9-108.?20190108全国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修订WS/T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杨建龙2021-9-109.?20190109宁夏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标准培育试点研究—宁夏卫生健康委田丰年10.?20190110福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标准培育试点研究—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2020-9-1011.?20190111医学人工智能应用管理规范研究项目?第1部分:基于供需侧的应用指导、标准体系与应用评估方法研究研究—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胡建平2020-9-1012.?20190112医学人工智能应用管理规范研究项目?第2部分:医学人工智能应用管理规范指南研究—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高学成2020-9-1013.?医疗卫生建设20190201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制定WS/T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孙长虹2020-9-1014.?2019020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装备配置标准制度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赵赤鸿2020-9-1015.?20190203乡镇卫生院医用装备配置标准制定WS/T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赵自林2021-9-1016.?2019020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用装备配置标准制定WS/T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研究中心2021-9-1017.?传染20190301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流程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赵雁林2020-9-1018.?病20190302鼠疫诊断修订GB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所李伟2020-9-1019.?寄生虫病20190401包虫病诊断修订WS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伍卫平2020-9-1020.?20190402血吸虫病诊断修订WS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周晓农2020-9-1021.?20190403疟原虫抗原检测?试纸条法制定WS/T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曹俊2021-9-1022.?20190404利什曼原虫检测?血涂片法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汪俊云2021-9-1023.?地方病20190501克山病病区控制和消除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2020-9-1024.?20190502碘缺乏病消除修订WS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刘鹏2020-9-1025.?营养20190601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膳食营养指南制定WS/T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龚四堂2020-9-1026.?20190602住院患者营养风险筛查与营养状况评定制定WS/T北京协和医院于康2021-9-1027.?健康20190701环境化学物质暴露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施小明2020-9-1028.?20190702农村户厕卫生规范修订GB/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中心张荣2020-9-1029.?20190703环境健康标准名词术语制定WS/T北京大学郭新彪2020-9-1030.?20190704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标准制定GB/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施小明2020-9-1031.?2019070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修订GB/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施小明2020-9-1032.?20190706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环境化学污染物安全剂量推导技术指南研究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徐顺青2020-9-1033.?20190707温泉水卫生标准研究研究—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丁震2020-9-1034.?2019070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实施评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毛洁2020-9-1035.?学校卫生20190801学生健康检查规范修订GB/T安徽医科大学陶芳标2020-9-1036.?20190802学生健康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定WS/T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郭欣2020-9-1037.?20190803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制定WS/T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上海市眼科医院邹海东2020-9-1020190804上海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管理综合标准化试点研究—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许迅2020-9-1039.?卫生有害生物防制20190901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蚤类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鲁亮2020-9-1040.?2019090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修订GB/T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冷培恩2020-9-1041.?医疗机构管理20191001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修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黄进2020-9-1042.?20191002精神科电抽搐治疗相关设备安全使用要求制定WS/T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王高华2020-9-1043.?医疗服务20191101严重创伤院前与院内信息链接规范制定WS/T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姜保国2020-9-1044.?20191102医护人员院前急救培训规范制定WS/T中日友好医院孙??阳2020-9-1045.?手术部位标识规范制定WS/T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马丽平2021-9-1046.?20191104患者体验调查与评价术语制定WS/T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张??俊2021-9-1047.?医院感染控制20191201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制定WS/T北京协和医院马小军2020-9-1048.?20191202碳青霉烯类耐药肠杆菌预防与控制规范制定WS/T四川大学华西医院2021-9-1049.?20191203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规范制定WS/T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刘运喜2021-9-1050.?护理20191301医疗机构常用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制定WS/T北京协和医院吴欣娟2020-9-1051.?临床检验20191401便携式血糖仪临床操作和质量管理指南制定WS/T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潘柏申2020-9-1052.?20190402儿童临床生化常规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制定WS/T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倪鑫2020-9-1053.?20190403儿童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制定WS/T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倪鑫2020-9-1054.?血液20191501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修订WS上海市血液中心邹峥嵘2020-9-1055.?20191502血液成分制备技术制定WS/T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刘忠2020-9-1056.?20191503一般血站业务场所通用要求制定WS/T上海市血液中心林俊杰2020-9-1057.?基层卫生健康2019160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视觉设计基本规范制定WS/T中国社区卫生协会陈博文2020-9-1058.?2019160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单元及应用系统视觉设计规范制定WS/T中国社区卫生协会陈博文2020-9-1059.?20191603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急重病人判断及转诊标准制定WS/T北京协和医院?曾学军2020-9-1060.?消毒20191701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修订GB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张流波2020-9-1061.?20191702消毒产品检测方法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沈瑾2020-9-1062.?20191703内镜灭菌效果评价与检测方法制定WS/T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燕2021-9-1063.?20191704邻苯二甲醛卫生要求制定WS/T空军特色医学中心曹晋佳2021-9-1064.?老年20191801老年健康标准专业术语研究研究—北京医院杨泽2020-9-1065.?20191802中国老年健康服务标准体系研究研究—北京医院张鹏俊2020-9-1066.?妇幼20191901妊娠期糖尿病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制定WS/T北京协和医院马良坤2020-9-1067.?2019190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研究研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徐轶群2020-9-1068.?职业健康20192001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接触限值修订GBZ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邢彩虹2020-9-1069.?20192002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修订GBZ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叶俏2020-9-1070.?尿中二氯甲烷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制定GBZ/T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明2020-9-1071.?20192004职业接触三甲基氯化锡生物限值制定GBZ/T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吴邦华2020-9-1072.?20192005疑似职业病界定导则制定GBZ/T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陈嘉斌2020-9-1073.?20192006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修订GBZ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丁邦梅74.?20192007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评估:《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实施—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宋莉2020-9-1075.?20192008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评估:《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的诊断标准》实施—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马雪松2020-9-1076.?20192009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评估:《职业性慢性铅中毒》实施—南京医科大学朱宝立2020-9-1077.?20192010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评估:《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实施—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闫丽丽2020-9-1078.?20192011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评估:《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实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夏玉静2020-9-1079.?放射卫生20192101工业辐射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修订GBZ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邓大平2020-9-1080.?20192102医用质子重离子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制定WS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程金生2020-9-1081.?20192103核动力发电企业职业病预防控制规范制定GBZ/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侯长松2020-9-1082.?201921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要求和医学监督规定修订GBZ/T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刘玉龙2020-9-1083.?其他2019220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WS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晓芃2020-9-1084.?20192202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制定WS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晓芃2020-9-1085.?20192203病原微生物核酸扩增检验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制定WS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赵赤鸿2020-9-1086.?2019220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国家标准株评价技术要求制定WS/T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魏??强2021-9-1087.?20192205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制定WS/T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于丽华2020-9-1088.?20192206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研究研究—中国儿童中心杨彩霞2020-9-1089.?20192207卫生健康领域团体标准管理体制研究研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心卢金星2020-9-1090.?20192208中国参与ISO卫生健康领域标准工作策略研究研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雷苏文2020-9-1091.?20192209中国卫生健康标准发展状况研究研究—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晓芃2020-9-10——结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5•【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和2021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七)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国卫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1年12月29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1•【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3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2017年开始,我委印发了《“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依托高水平医院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医学高地,提升整体和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各地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和医院发展现状,制定委省共建方案,组织符合设置标准的医院进行申报,现已完成了心血管、癌症、老年、儿童、创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类别的国家医疗中心设置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完成委省共建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推进国家级中心设置建设工作(一)加大对国家医学中心支持力度。
各相关省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国家医学中心予以支持,加大在基础建设、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人员编制、招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更大自主权,探索符合国家医学中心功能定位的补偿机制,实行适应国家医学中心发展规律的医保政策,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使用,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多措并举促进国家医学中心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合理用药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用药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合理用药考核范围和内容(一)考核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应考核指标。
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4.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做好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考核责任。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
FOCUS焦点16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2月18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今年2月份至12月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地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按照《方案》要求,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同时,还应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国家卫健委还将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
《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月实施近日,江苏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提出全新要求。
新规于2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了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力量配备,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设置专门治安保卫机构,落实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在岗医护人员总数3%或者每20张病床1人或者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且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
安(消)防监控中心岗位保安员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对医疗机构内部技防、物防设施的规定是,医疗机构需根据不同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特点,落实相适应的防范措施。
还特别强调智能化手段的推广应用,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车辆出入口安装车辆号牌抓拍系统,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人员主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切实提升医疗机构预警防范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
二、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向专家库推荐优质专家资源,对本单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组织本地区医疗损害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培训范围。
四、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有效识别医疗风险,梳理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五、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收取鉴定费。
收费管理要求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
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09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0月9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3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36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要求,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经研究,我委确定北京市等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
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
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0月21日附件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一、试点目标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较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康复医疗服务模式、有利于康复医疗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国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
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设置标准尊敬的读者:本文将以“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设置标准”为主题,深入探讨其在我国医疗体系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应用该主题展开探讨。
文章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介绍和分析这一主题,以期能够为您提供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一、为什么我们需要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的设置是我国医疗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神经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长,给社会、家庭乃至患者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负担。
据统计,我国已有上亿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神经疾病,其中包括中风、帕金森病、癫痫、脑瘤等。
面对如此庞大的患者群体,既有的医疗机构难以满足患者就医的需求,特别是对于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更是有一定的无奈。
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的建立,不仅可以集中一流的医疗资源,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诊治服务,还能够促进医学人才的培养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动国家神经科学和疾病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提高我国神经疾病防治水平,减轻患者及家庭的负担,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和标准?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的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应当拥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医疗团队,包括神经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整体观念,能够针对不同的神经疾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设施设备应当先进齐全,包括影像学检查设备、手术设备等,以确保病情的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再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推动神经科学和疾病治疗技术的创新,提高诊治水平。
中心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患者就医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神经疾病中心及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的建立,是我国医疗体系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高神经疾病防治水平,改善患者生活质量,促进医学科研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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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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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1〕80号
北京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构建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诊疗服务能力,2017年我委启动国家医学中心规划设置工作。
按照《“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照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我委决定在全国遴选适宜医院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
2020年8月以来,我委先后收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置国家神经疾病中心的请示》(沪卫医〔2020〕118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国家神经疾病中心评估报告和建设方案的函》(京卫医〔2020〕94号)。
经研究,根据《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我委决定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为联合主体设置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北京),共同构成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落实《设置规划》中国家医学中心相应职责任务,形成南北协同、优势互补的模式,建立多中心协同工作机制,带动全国神经疾病医学领域建设与发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作为国家神经疾病
医学中心主体医院,负责医学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并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专门人员,确保医学中心按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你市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医学中心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
我委负责对医学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下达专项任务和配套经费,每年对医学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运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