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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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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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达学习“八月份安全例会暨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专题大会”会议纪要2011年8月25日上午九时,公司在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全体人员大会,传达学习国办发【2011】26号文、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文和县局八月份安全例会精神。

会议由安全副矿长秦建军主持,出席人员有董事长李引善、生产副矿长吴江虎、机电副矿长越敦社、总工杨双珠、副书记燕李平、副矿长马晚平、吴收柱、王轩才等人。

会议第一项:由安全副矿长秦建兵传达学习国办发【2011】26号文件,主要内容为: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落实煤矿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支持煤与瓦斯突出企业整合关闭。

7、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完善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

12、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会议第二项:(一)、由安全矿长秦建兵传达八月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精神,主要内容为:1、安全生产大检查需要完善的重点内容。

2、一通三防大会战的阶段工作。

3、防治水工作重点。

4、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5、瓦斯超限统计上报工作。

6、建设矿井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7、高瓦斯矿井采取措施,解决采掘失调问题。

8、制定月度安全无事故方案措施。

9、统筹兼顾,对薄弱环节进行隐患排查。

(二)由安全矿长秦建兵传达《近期重要文件重点内容汇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2011年5月23日)2、《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2011年7月5日)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2011年6月11日)和《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晋市煤局[2011]479号;2011年8月3日)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晋煤瓦发【2011】1002号;2011年7月5日)5、省煤炭厅《关于加强煤矿抽放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71号)有关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晋政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晋市煤局安(2010)2号关于落实2010年市局领导和业务科.

晋市煤局安(2010)2号关于落实2010年市局领导和业务科.

晋市煤局安字〔2010〕2号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落实2010年度市局领导和业务科室安全监管及督查检查责任的通知(1-1)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2010年是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键之年,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难度最大的一年,为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对市属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监管责任制、对县(市、区)实行安全督查检查负责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包市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情况监管对象监管科室监管责任领导北岩、东峰行管科崔晋宁大宁安全二科刘俊文莒山安全四科刘俊文大阳、万里安全三科陈勇进望云煤炭纠察支队秦强李建骏唐安、玉溪规划科杨志明伯方安全一科许德旺二、包县(市、区)安全督查、检查责任分工县(市、区)监管科室高平安全一科泽州安全二科阳城安全三科沁水安全四科城区、陵川煤炭纠察支队三、为了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市局成立监督组组长:薛志景成员:监察室职责:对各包县(市、区)、包矿领导和科室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监督,对各组深入一线安全检查工作期间是否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安全检查、复工复产验收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进行监督。

四、局领导和各业务科室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处理好分管工作与所包市属煤矿企业的关系,按照分工抓好所包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包县(市、区)业务科室除处理好科室业务工作与所包市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外,要通过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月度工作等方法,做好所包县(市、区)辖区内各类矿井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局领导和各业务科室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转变工作作风,以安全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定期、不定期地深入所包市属煤矿和县(市、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监管责任领导对监管的市属煤矿每月安全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监管责任科长对监管的市属煤矿每月安全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并于下月的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局综合科。

晋城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晋城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晋城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一、全市煤炭产业总体情况(一)煤矿生产建设及产能情况我市地方监管煤矿93座,产能规模9265万吨/年。

目前生产矿井47座,产能4690 万吨/年, 建设矿井49座,建设规模4575万吨/年,其中生产、建设两套系统的矿井3座(望云、莒山、百盛)。

(二)煤炭产量及生产效率情况2010-2013年全市分别完成原煤产量4220.41万吨、4922.19万吨、4137.25万吨、3694.13万吨。

2014年1-9月份,全市地方煤矿原煤产量完成3017.92万吨。

2010年采区回采率为75%,2013年采区回采率为78%,2014年1-9月份全市地方煤矿采区回采率为78%。

(三)装备管理情况1、我市地方煤矿及生产装备的发展过程我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有历史记载,我市解放前三十年代,甚至更早,就开始煤炭开采,一直到解放后五十年代,这一段时间,煤矿开采十分简陋,从采、装、运等各个环节全部依靠人工,没有机械装备,产量很小,开采深度都在20-30米的浅层,主要分布在城区和泽州。

经过“六五”、“七五”的能源基地建设和重点产煤县建设,1990年全市共有持证地方生产煤矿891座,97%的煤矿仍然采用落后的采煤工艺(高落式炮采和以掘代采采煤方法),机械装备水平和回采率以及矿井供电能力、供电等级(380V)等指标极低,乡镇煤矿配备扒斗就不错了,只有很少几个市营、县营煤矿的少数几个回采工作采用普采(摩擦支柱)和高档普采(单体液压支柱),即使这样也是几上几下,因为无烟煤的用途决定了,我市煤炭的效益主要在炭块,只有多产炭块,才有效益,甚至有一段时间,有的煤矿面煤就不升井,而机采炭块率低,受煤炭效益的影响,在工资都困难的情况下,有的矿上了机采不几年就又恢复了老采工艺。

我市煤炭行业技术装备的跨越性发展起步于2001年,是在全省煤矿安全大整治和煤炭价格回升效益好转的大背景下开始的,加上省、市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我市大规模开展了采煤方法改革与之配套的进行供电系统改造、运输系统皮带化改造,采煤工艺由高落式炮采变长壁炮采(单体柱、悬移支架、组合支架),这期间悬移支架炮采放顶煤立下汗马功劳(炭块率高、投资少、产量大,回采率也达到提高),可以说这是我市煤炭发展的一次大变革,人们亲身体会到了机械装备的作用,尝到了甜头,激发了煤矿企业进行装备投资的积极性,随着煤矿效益的不断好转,由此又开始了长壁炮采向高档普采,少数条件好的煤矿开始了轻型综采放顶煤的引进,通过新装备的投入矿井回采率,生产效率、生产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更重要的是矿井安全状况达到了很大改观,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对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深、更新的认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煤矿安全生产【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09.22【实施日期】200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级、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现场管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和“现场管理年”各项活动,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抗灾防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有力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后100天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省局《关于转发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09号)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现状,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100天的“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三点(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隐患点)、治三超(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百日安全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抓重点、重点抓的工作思路,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6号)和《晋城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08〕295号)的要求,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抓好百日安全活动。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全省煤炭工业将围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新型工业化和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集团化、洁净化、多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0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坚持资源整合,打非关小的原则。

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对全市地方现有煤炭资源全面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

2006年1月1日起重点产煤县(市)9万吨/年以下煤矿省政府不再换发、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省政府不再审批年产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且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一律不再办理扩界、扩层手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坚持“改中建大”的原则,加快骨干矿井建设,联营、兼并、改造乡镇小煤矿,带动乡村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合理规划煤炭产量,实现煤炭生产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煤矿与矿区煤矿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6月13日11时许,山西吕梁孝义市下堡镇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主井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58人,安全出井15人,截止当日19时,有9人获救,仍有34人下落不明。

此次火药爆炸事故的发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奥运会期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目前正值电力迎峰度夏关键时期,煤炭需求量大、供应紧张,价格高,利润高,致使各类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超能力生产的冲动。

因此,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搞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三超”生产、“三违”作业,规范煤矿生产(建设)行为,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外出必须报请市局批准,并作为一项长效制度认真执行。

二、巩。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晋市政办[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2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通知》)精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4月下旬到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办《通知》、省政府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集中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晋市煤局安字〔2011〕580号关于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9·14”煤体着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晋市煤局安字〔2011〕580号关于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9·14”煤体着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晋市煤局安字〔2011〕580号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9·14”煤体着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10-8)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运公司、华润煤业公司:2011年9月14日17时57分,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山煤矿”)井下发生了一起煤体着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具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事故。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同意平山煤矿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平山煤矿隶属保利能源公司,建设规模为90万吨∕年,批准开采3#-15#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

现矿井处于基建阶段,施工单位为中煤三建二十九处平山项目部和中煤河北煤炭建设第四工程处平山项目部,监理单位为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前该矿正在进行新副立井开拓,回风、轨道和胶带大巷岩巷开拓及煤层回风巷抽放瓦斯钻孔作业。

9月14日,中煤三建二十九处平山项目部中班人员在煤层回风巷2#钻场施工21#瓦斯抽放钻孔,打钻方式为压风排渣,当钻孔开孔至深度0.8m左右时,2#钻场内悬挂的一氧化碳探头、便携式瓦检仪先后超限报警,钻机工随即停钻(未关闭钻机压风),进入煤层回风巷巡检的监理王学山闻到一股刺激性气味并发现21#钻孔冒白烟,便立即通知煤层回风巷内所有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18时00分,带班矿领导谭晓峰赶赴现场,进入煤层回风巷3m左右,发现烟雾越来越大,下令组织井下人员撤离。

18时27分左右,安监员孔德强、瓦检员常海州再次进入煤层回风巷口观察,发现回风流烟雾变小,温度升高并看见打钻迎头有明火。

事故发生后,矿方按程序进行了事故报告,市局、市矿山救护大队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了抢险救援,井下明火于9月15日7时30分成功扑灭。

晋城煤矿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晋城煤矿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晋城煤矿安全工作总结报告一、总体情况晋城煤矿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煤炭企业,拥有多个煤矿井口和采矿区域。

在过去一年里,我们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工作总体情况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我们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制度,明确了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分工。

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我们加强了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程。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我们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增强了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生产技能。

4. 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我们加大了对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力度,及时修复和更换了矿井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了生产安全。

5. 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我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发现和整改了矿井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矿井内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安全工作亮点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健全我们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划分了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分工,使安全工作责任清晰明确。

2.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我们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健全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 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我们加大了对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力度,保证了矿井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 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及时落实我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发现和整改了矿井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矿井内的安全生产环境。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运公司、华润煤业公司:近日,市煤炭工业局对全市地方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煤矿企业都能认真贯彻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要求,但检查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在贯彻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上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同时,个别县(市)还存在不能按时上报带班下井月计划的现象。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将下一月所属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同时上报电子版),上报时间由原来每月25日前提前为每月20日前,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汇总后将在煤炭工业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如需调整具体带班下井班次的,必须提前经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生效;经市煤炭工业局批准的其他带班下井矿领导需调整带班下井班次的,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认真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调班记录,提前在矿调度室书面登记备案公示后方可生效。

三、各煤矿企业要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在矿调度室公示,每班带班下井矿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和矿调度室挂牌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于下一月月初,根据井下人员考勤定位系统认真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公示表,并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1施行日期2014.04.11文号晋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事关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事关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晋市政办[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晋城市煤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管理,推动我市煤炭行业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方监管的合法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及煤炭经营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执法检查,对煤炭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严格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组织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发生。

第七条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煤矿企业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基础管理的核心,影响着煤矿安全生产,决定着全市煤炭工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全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现状来看,部分乡镇煤矿严重缺乏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不到位,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因此,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建立以总工程师负总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根据国有煤矿和小煤矿“两个基础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煤矿监察局《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和省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22号)要求,结合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负总责的技术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下同)。

1、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2、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二、30万吨∕年以下煤矿必须成立技术管理机构。

机构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年内必须按以下规定配齐配足:9万吨/年矿井不少于5名,15-21万吨/年矿井不少于10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晋市政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制订了《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增强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全市所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市、县营煤矿)无一遗漏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

通过专项整治,使煤矿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基础得到提升,实现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稳定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围绕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对照《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09〕26号)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整治。

同时,突出以下重点:(一)对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怕得罪人、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散漫作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7•【文号】安委办字[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3号)现将《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继续深入扎实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切实抓出成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提出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和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素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的原则。

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依法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致力于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

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影响本地区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定分阶段整治的内容、重点整治地区和重点监控矿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公告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公告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煤矿
安全生产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
正文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煤矿安全
生产的公告
为确保2008年春节前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市煤炭工业局决定实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领导包片、科室包乡镇、安监人员包矿、驻矿安监员驻矿蹲守制度。

现将市煤炭局及各县(市、区)包矿名单公布,请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2]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二)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25施行日期2013.07.25文号晋政办发[2013]83号主题类别国家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电力行业。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安全监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北京、郑州、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郑州、北京、呼和浩特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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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煤
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各主体企业:
为认真吸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贯彻落实1月12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汲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市政办[2010]5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市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市局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认真汲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文件精神,按照市局《关于开展“迎两节保两会”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0]32号)认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各类矿井全
面排查、分类整治,坚决消除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二、进一步明确被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
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要求,各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包括晋煤集团、山西煤炭运销公司、兰花集团等大型煤矿企业整合兼并的各类煤矿,不论企业规模、级别大小,都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被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元月24日在《太行日报》上公告的包矿名单,加强对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过渡期生产矿井和三类矿井各类包矿驻矿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煤矿安全无事故。

在重组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建立健全5人小组管理机构,5人小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36号)确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凡不认真履职、作风漂浮,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煤矿“六长”任职管理,煤矿“六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任职必须经同级煤炭部门审查同意。

市直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调整市直煤矿“六长”前必须先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煤炭工业局的意见,经认可同意后,再依照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六、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至少三个月,并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

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将吊销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吊销安全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根据事故情况,吊销总工相关资格证件,并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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