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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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动关系的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条件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给予劳动者:

1、工资支付补偿: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以当时收入的两倍的标准支付工资补偿;

2、社会保险补偿:该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社会保险补偿;

3、加班费补偿:如果劳动者属于加班工作,则应当按照加班时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补偿;

4、伙食补贴补偿:劳动者享受的伙食补贴,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比例支付补偿;

5、其他补偿:对于双方约定的其他津贴,须按照实际发放的比例支付补偿。

《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支付补偿金,以及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

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也是劳动者可以有效获得被履行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的依据。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给予劳动者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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