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5-47号-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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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政部2014年10月23日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第六条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第七条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粤财预〔2015〕136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13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省政府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广东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省政府统一管理,具体发行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

市县政府确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纳入全省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财政厅代办发行,并统一代办还本付息。

考虑到深圳市财政单列,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深圳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地方政府债券按程序申请发行省级有关部门将需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债券限额内统筹制定省本级和市县级债券分配方案。

新增债券分配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置换债券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税局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债券限额内,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代发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债券代发规模下达给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2016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关于2016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关于2016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016年10月21日在监利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上县财政局负责人 xxx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的方案(草案)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2016年4月26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2016年全县财政收入预算为117000万元,支出预算为389690万元,其中县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20139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55245万元,支出预算为55245万元。

会后,因六个方面的原因,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发生变化:一是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省财政根据中央调整增值税、原营业税与地方的分享比例,重新核定县市返还和上解基数。

我县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由年初的88000万元调整为80190万元,调减7810万元。

二是省财政厅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级转贷额度,下达我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2270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债转贷资金应纳入县级预算管理,需在2016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中作相应调整。

三是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我县存量债务债券99420万元。

四是兑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政策,当年需增加预算支出3995万元。

五是在预算执行中,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及体制改革等原因,需增加县本级预算支出9083万元。

六是截止9月底,省下达具有特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县级专项预算支出45854万元。

上述六个方面引起的收支变化,根据《预算法》、《监督法》以及相关规定和要求,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2016年县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具体情况如下:一、2016年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草案(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贷额度的通知》(鄂财预发[2016]27号)和荆州市财政局《关于转贷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洪湖拆围资金)的通知》(荆财预字[2016]331号)中明确的使用范围和重点,转贷给我县的22700万元新增债券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精准扶贫及灾后重建县级配套资金3698万元。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债券发行2.1 债券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券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

2.2 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要素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债券发行应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发行等方式进行,确保债券发行价格合理。

三、资金使用3.1 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2 债券资金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重点产业发展项目等。

3.3 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效益符合预期。

四、预算管理4.1 债券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分配、使用、监督。

4.2 债券资金支出应遵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及时。

4.3 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五、风险防控5.1 建立健全债券风险评估机制,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预警。

5.2 加强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5.3 建立债券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六、监督与考核6.1 建立健全债券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债券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6.2 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债券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依据。

6.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7.2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7.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筹集8.1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筹集应依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规模。

财预2015-32号-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32号-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3月18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5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5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下简称《预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债券由地方政府在限额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

专项债券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专项债券限额。

2015年专项债券限额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

(三)专项债券发行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地方财政部门、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非市场化方式干扰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操作具体办法。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一)专项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专项债券可单独组建承销团,或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合并组建承销团。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如有)的目标数量、选择方式、承销团组建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4.20•【文号】财库[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贷:国库存款(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贷:国库存款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贷:国库存款(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贷:国库存款(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2009年-2014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2015年3月18日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2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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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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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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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最新

最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最新

印发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第七条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

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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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

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0月10日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1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25日附件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本细则所称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包括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

第三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一般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兑付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负责实施,发行一般债券不得超过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全区一般债券规模。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向财政厅申请,纳入全区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财政厅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政府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1月13日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财政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政府性基金中可以调入公共预算的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调入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提高财政对各项政府收入的统筹管理能力。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必须执行《预算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二)效率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以保证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支出的需要为前提,重点对政府性基金结余资金、长期结转资金、低效项目资金等进行清理和调入公共预算;(三)公开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应在确定政府性基金与公共预算定位与分工的基础上,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调入公共预算,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四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主要内容:(一)将部分政府性基金转列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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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
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省级或市县级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第十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反映。

第十一条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十二条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三章预算科目
第十三条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设或调整有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

第十四条删除“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050104)”项级科目。

在“地方政府债务收入(10504)”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收入(10504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一般债务收入”。

第十五条在“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31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

项下增设两个目级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31020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券本金所发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31020104)”,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其他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232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付息支出(232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利息所发生的支出”。

项下增设两个目级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支出(232020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券利息所发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付息支出(232020104)”,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其他一般债务利息所发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0201)”项级科目,科目
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一般债务发行兑付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将“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101101)”项级科目修改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1101101)”,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将“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2301101)”项级科目修改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2301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向下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支出”。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一般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

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

第二十条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一般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

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代发和转贷
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完成一般债券发行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

全年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一般债券本息。

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

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发行一般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减少一般债券规模或暂停一般债券发行资格。

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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