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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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赵虎律师
自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因为一罐奶粉所发生的争议、事件、案件层出不穷。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国人对洋奶粉趋之若鹜,国内奶业均遇到困境。再一次爆发的毒奶粉事件让国人看到,原来洋奶粉也是靠不住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后,许多奶企在宣传自己奶品的时候会重点宣传自己的奶源来自于新西兰,好像新西兰的是一个奶源可以绝对放心的地方,而这一次毒奶粉的源头的恰恰是新西兰最大的奶企恒天然。恒天然在今年的8月2日向新西兰政府通报,其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受影响国家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等国,中国市场的多美滋、雅培、哇哈哈等品牌产品受到影响。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被核实的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但是一起安全事故出现以后,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一旦出现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马上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赔偿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限于篇幅,对于后两者本文暂不讨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另外,《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根据上面所举法条的规定,毒奶粉因为含有肉毒杆菌,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应该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存在“缺陷”。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种产品缺陷产于与生产环节,最终应该由产品生产者来承担责任。法律为了便于受害者起诉,规定了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起诉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再由他们之间相互追偿。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者多美滋等奶企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家乐福等超市
要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完毕之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这里面还是有一个问题,即谁才是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是恒天然还是多美滋等奶企。本文认为,应该是多美滋等奶企。虽然问题出现在恒天然的身上,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原料提供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并非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最终把产品提供给市场的才是产品的生产者。打个比方,联想笔记本电脑中使用的cup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如果笔记本的cup出现了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联想因为是这台电脑的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而英特尔公司并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因为它只是向联想提供了配件,并非笔记本电脑的生产者。所以,虽然毒奶粉是由恒天然造成的,但是受害者还不能向恒天然要求赔偿,只能向多美滋、雅培等奶企要求赔偿。虽然恒天然已经提出了考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遇到中国这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可能还是一个潜在的问题。从这个方面上来看,法律对于赔偿主体规定的范围太小了,应该扩大赔偿范围,至少应该加上“愿意或者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商”,以便于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多美滋、雅培等只是产品的商标,而同一个品牌真正的生产企业可能并非同一家公司。现实情况是,许多外企在国内设立了一家或者几家子公司,许多奶企在各个奶源地成立了多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所以,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同一品牌的生产者可能并不相同。而这些洋品牌的奶粉出现了问题,是否由其在国内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了,而商品持有人这个“洋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比如,雅培的商标注册人是美国的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而其具体的生产公司可能是位于中国的或者新加坡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公司,受害者能否要求美国的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对此已经进行了规定,该批复写的很清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所以,洋品牌奶粉公司的母公司不能置身事外,也应该跟具体的生产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毒奶粉事件发生以后,有的专家提出因为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针
对奶粉检测肉毒杆菌标准,所以说含有肉毒杆菌的奶粉不一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进而赔偿起来比较困难。针对这种说法,本文认为:无论奶粉检测中有无肉毒杆菌的检测标准,只要影响人体健康,就是不合格产品。自然界中物质这么多,产品检测中不可能把每一项物质的含量都要表示清楚,这也是不可能和不经济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但民事法律中有规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有规定,是绝对不能侵犯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品一定是法律规定的“缺陷”产品,生产者并不能因为不存在某项物质的检测标准而免责。
最后,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哪些赔偿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项目的具体数额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城乡差异的不同而不一样,所以可能都是受害者,最后受害者得到的赔偿有可能是不相同的。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但是这些祖国的未来却总被伤害。一罐奶粉到现在也无法让家长放心,从崇尚洋品牌,到重新选择民族品牌,这里面有多少的无奈。除了奶粉,其他的比如儿童玩具等商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身体健康的问题。为什么有许多人想尽办法到香港去买奶粉,为什么中国出口到欧盟的儿童玩具跟国内销售的玩具标准差距那么大?如果说三鹿奶粉是一个偶然事件,恒天然毒奶粉也是一个偶然事件,在我们身体发生许许多多的食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肯定存在一些必然性规律。我们的监管是否到位,检测标准是否齐全?本文认为,如果一旦出现类似法律问题,在民事赔偿上受害者可以要求数倍或者数十倍赔偿,行政责任上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且加上像打击酒驾一样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食品问题并非不能解决。
我们需要做的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