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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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最新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

为了避免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无门,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现,笔者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一己帮助。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

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航天乳饮料及乳粉”惟一合作伙伴、全国惟一“航天乳饮料”专业生产企业。

三鹿奶粉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

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作过产品代言人,然而正是有着如此耀眼光环的企业和产品,在神州大地上制造出了让一千多个家庭流泪的悲剧。

700吨毒奶粉,一座山一样,压向中国老百姓。

压出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方面存在的危机,也压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安全、法律等各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的责任问题。

一、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

”讲得太好了。

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是中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起重大事件,也是一起引发全国关注和震惊的事件。

2008年,由于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检出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尿路结石,甚至有婴儿因此丧命。

这一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中国乳制品行业和食品安全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三鹿奶粉事件揭露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之处。

在这起事件中,三鹿集团通过向奶牛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奶牛的乳品蛋白含量,以此降低生产成本。

然而,监管部门在对奶粉质量进行检测时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制止。

这说明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监测手段、监管力度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为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留下了隐患。

其次,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乳制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消费者对中国乳制品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市场需求急剧萎缩,乳制品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同时,国内外对中国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了质疑,中国乳制品出口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也对中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和国际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最后,三鹿奶粉事件也促使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改革。

在此次事件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测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乳制品行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一次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深刻反思和改革。

这次事件的发生不仅让我们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也促使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质量,以此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毒奶粉事件尤其给婴幼儿带来的巨大的身心伤害,毒奶粉事件被害人可以依托一些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当前遵循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和救济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予以重视。

标签: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存在问题“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众多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奶粉企业、质检总局等提起赔偿的诉讼。

在笔者的研究,这次毒奶粉事件被害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一、依《刑法》追究奶粉企业的刑事责任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追究这些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费用并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依该法,奶制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除了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外(第五十条),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三、依《食品卫生法》主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该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依《产品质量法》追究其产品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该该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依《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产品责任法》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被害人可以依上述法律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其在奶粉事件中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向全国婴儿及全体国民公开道歉;由国家质检总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此外,还可以依《民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管理》等主张人身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或追究其严重违约责任。

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3篇)

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摘要:三聚氰胺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三聚氰胺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案件的法律启示,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在这起事件中,不法企业添加三聚氰胺到奶粉中,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添加三聚氰胺到奶粉中,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案件法律启示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三聚氰胺案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足。

为此,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毒奶粉,谁之过?——解析三鹿奶粉事件责任主体

毒奶粉,谁之过?——解析三鹿奶粉事件责任主体

农 被 刑 拘 、 检 总局 专 项 调 查 等 。而 罪 ; 果 造 成 了实 际 危 害 结 果 , 是 质 如 则
整 改 , 隔靴 搔 痒 , 法 成 本 过 低 纵 为 的直 接 实 施者 , 当且 必 须 承 担 刑 生 产经 营 的食 品和 用于违 法 生产 经 营 如 违 应
百 五 十 条 规定 , 对违 反一 百 四十 四 政 诉 讼 法 》 第 五 十 四条 和 第 五 十 六
对 并 有 危机 , 政府 有 关 部 门 采取 了一 系 列 措 非 食 品原 料 或 者 明 知是 有 毒 、 害 的 条 的 单 位 , 单 位 判 处 罚金 , 对 其 条 , 关 行政 机 关应 : 有 (1) 销或者 重作相 关 的检验 认 撤 施 ,及 时 严 肃地 处 理 毒奶 粉 事 件 , 如 食 品 而仍 然 予 以销售 的行 为 , 即使 没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证 ;日前 ,卫生部 通报 了相 关处 理 结 卫 生 部 召 开三 鹿 事 件 发布 会 、 法奶 有 发 生 实 际 的 危 害 后 果 ,也 构 成 犯 任 人 员 判处 刑 罚 。 不
( 行政 机 关 的 主管 人 员 、 接 2) 直
容 了不 法 生产 商 , 消 费 者 的权 益于 事责 任 。惟 有 以此 来 惩诫 并 防 范 唯利 的工 具 、 备 、 品原 料 等 物 品 , 处 责 任人 员违 反 政 纪 的 , 当 将 有 关材 置 设 食 并 应 危 险 之 地 。故 有 消 费者 呼 吁 , 鹿毒 是 图 的生 产 者 , 能杜 绝 类 似 事 件 的 货 值 金 额 1 三 方 O倍 以 上 2 0倍 以 下 的 罚 料 移 送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奶 粉 事 件 问责 不 能 止 于 几 个 不 法 奶 发生 以保 障消 费 者 的食 品 安全 。 农。 在三 鹿 事 件 中 , 应该 为此 负责 , 谁 本 文从 奶 农 、 产 商 三 鹿 、 关 行 政 生产 商 三 鹿 的 责任 , 应 该 从 奶 农 与 生 有 就

吃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吃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其中,“毒奶粉”事件堪称典型案例。

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这场事件导致数万名婴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起因“毒奶粉”事件起因于不法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在奶粉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长期摄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奶粉企业通过添加三聚氰胺,使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在检测中呈现虚假增高,从而提高产品销量。

2. 法律责任(1)企业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事奶粉企业因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儿受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罚金,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在本案中,政府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件影响“毒奶粉”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对国家形象和食品行业产生了恶劣影响。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引发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三、法律建议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1. 刑事主体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三鹿奶粉案件中,三鹿集团作为法人实体,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构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食品犯罪。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隐瞒事实真相,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民事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受到损害,三鹿集团应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合理的消费权益。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三鹿集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1. 刑事追究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的法律责任
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 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 入食品的,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 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三鹿事件的受害者有权获得 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 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 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
刑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 如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者 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无 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刑法。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如果某一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特定食品 投保了相应的产品责任险,因该食品存在 的不安全因素泞致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则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当发生缺陷食品侵权 时,由于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 保险合同,产生了部分责任转嫁的效果, 保险公司当然也就成了食品侵权的责任承 担主体之一。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 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 氰胺。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 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 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 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 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 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 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 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 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该 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 制品进口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导致数万名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有婴儿因此丧命。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监管不力,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二、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甘肃省兰州市一名8个月大的婴儿因肾结石入院治疗。

经过调查,发现婴儿所食用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随后,全国范围内爆发了多起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患病的案例。

2. 政府介入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对涉事奶粉企业进行了查处。

同时,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再流入市场。

3. 法律法规完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政府迅速启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4. 企业问责在政府的严厉打击下,涉事奶粉企业纷纷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中,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案例启示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得不法企业得以钻空子。

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

2.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 企业自律的重要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消费者权益。

4.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

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案例总结“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doc 6页)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doc 6页)

更多资料请访问.(.....)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

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

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毒奶粉”事件回顾第一阶段:消费者投诉3月:三鹿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送测未发现问题。

第二阶段:各地出现结石宝宝3月: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6月28日:甘肃出现省内首例患儿;7月16日:甘肃卫生厅接到多起患病报告;8月1日:三鹿查明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未对外公布消息;9月8日:甘肃14名婴儿患结石住院,均来自农村,9月1日:豫赣鄂等多省发现类似病例,9月10日:陕甘宁再现6例南京10例结石案例。

第三阶段:三鹿承认奶粉污染9月11日:甘肃:59名婴儿患病,1人死亡;9月11日:三鹿上午称奶粉质检合格,没有18元价位奶粉,晚间承认700吨奶粉受污染;9月11日:卫生部提醒停止使用该品种奶粉。

第四阶段:警方传召嫌疑人员9月12日:石家庄警方传唤78名问题奶粉嫌疑人,质检总局开始全国性调查;卫生部上报病例,印发相关诊疗方案;三鹿受污染奶粉致婴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9月16日:河北正式逮捕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耿某兄弟;9月18日:已逮捕嫌犯18人缴获三聚氰胺222公斤。

第五阶段:处理责任人9月14日:国务院Ⅰ级响应处置三鹿事故对受害儿免费治疗,9月15日:三鹿集团负责人向社会各界鞠躬道歉,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已着手对质检部门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9月18日:三鹿新任董事长公开道歉并致歉台湾消费者,三鹿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人大代表职务被停止,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辞职。

三聚氰胺案例法律分析(3篇)

三聚氰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有婴儿因此丧生。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严重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三聚氰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件概述1. 事件经过2008年9月,媒体曝光了多起婴幼儿因食用三聚氰胺奶粉而患上肾结石的事件。

经调查,发现这些奶粉中均含有三聚氰胺。

随后,我国政府迅速展开调查,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

2. 案件处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事企业明知三聚氰胺对人体健康有害,却仍然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恐慌,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广泛关注。

二、事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食用后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反食品安全法:三鹿集团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3. 侵犯消费者权益:三鹿集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处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消费者因食用三鹿奶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赔偿消费者因误诊、误治等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3)赔偿消费者因三鹿奶粉事件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

---------------------------------------------------------------范文最新推荐------------------------------------------------------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三鹿奶粉事件是今年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又一典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仅危害范围广,而且社会影响大,给国内外众多婴幼儿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一旦处置欠妥将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

自2003年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行以来,我国在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而且这些经验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的前期控制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对于该事件的善后处置而言,笔者认为,依法确定政府责任界限至关重要,应坚决纠正和避免用政府责任取代企业责任的错误倾向。

一、责任意识是政府责任的基础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参加,共同做好这次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处置工作。

随后,对患儿的免费诊疗、对奶制品行业持续性的密集质检以及问题奶粉的下架和销毁等工作均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每一环节都充分彰显了我国近年来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的成绩,体现了各级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政府的责任意识从以下三方面充分体现了出来:1 / 15第一,及时公开所有奶制品质量检验信息,公布事件调查的进展情况。

权威部门具体信息的及时获取和发布,不仅能展示政府职能部门深究问题的勇气与信心,而且也能考验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公共事件时的反应速度和行政智慧。

由于恐慌心理是公共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最容易传染的心态,因此,封锁消息只会导致谣言四起,引起市场混乱。

奶粉事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奶粉事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摘要:近年来,奶粉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奶粉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品牌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引发消费者恐慌。

随后,有关部门对该品牌奶粉进行抽检,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此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奶粉安全的关注,消费者对品牌信任度大幅下降。

二、案例分析1.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奶粉生产者未能确保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奶粉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在本案中,奶粉销售者未能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导致有害物质流入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销售者因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奶粉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在本案中,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奶粉生产、销售环节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7条,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察。

因此,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含有有害物质的奶粉而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奶粉事件,应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文书(3篇)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三鹿奶粉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2008年9月,三鹿集团生产的部分奶粉被发现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案件调查(一)初步调查2008年9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存在质量问题。

经初步检测,三鹿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全国范围的奶粉专项检查。

(二)深入调查经调查,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在奶粉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

此外,调查还发现,部分乳制品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案件处理(一)对三鹿集团的处理1. 责令停产整顿:三鹿集团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三鹿集团进行了高额罚款。

3. 追究刑事责任:三鹿集团部分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其他涉案企业的处理1. 责令停产整顿:对其他涉案乳制品企业也进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理。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他涉案企业进行了罚款。

3. 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案企业的负责人也进行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四、案件反思三鹿奶粉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1. 监管力度不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3.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

五、法律文书(一)三鹿集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起诉书被告人:三鹿集团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书正文:……经侦查,被告人三鹿集团在2008年9月11日前,生产的部分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3篇)

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中外的食品安全事件——三聚氰胺事件。

这场事件不仅造成了无数儿童的身体健康受损,更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和法律法规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三聚氰胺案件出发,探讨法律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启示。

二、三聚氰胺案件概述1.事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奶粉生产企业为了提高奶粉蛋白质含量,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工业原料。

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毒化学物质,长期摄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该事件导致全国数万名儿童患上肾结石,部分儿童甚至因此死亡。

2.事件处理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对涉案企业进行严厉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全国奶粉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三是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1.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三聚氰胺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足。

在此次事件中,涉案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不惜牺牲消费者健康,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2.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三聚氰胺事件中,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通过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严厉处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三聚氰胺事件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足。

为此,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4)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势。

4.消费者权益保护三聚氰胺事件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暴露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不足。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权益。

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探析

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探析

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探析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本文就谁该对这起事件负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如何得到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助社会各界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件。

标签:三鹿奶粉;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一、三鹿奶粉事件的缘起2008年3月以来,甘肃、江苏等消费者反映及卫生部门证实,一些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

6月中旬以后,三鹿集团又陆续接到婴幼儿患肾结石等病状去医院治疗的信息。

三鹿集团经过多层次、多批次的检验,在8月初查出了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物质,但一直对外封锁消息,也未采取召回措施。

9月初,南京媒体透露今年3月起,南京儿童医院送检10例泌尿结石样本,发病者均为尚在哺乳期的婴儿。

与此同时,西安媒体报道当地医院两个月来收治了陕西、甘肃、宁夏等地6名婴儿,集中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病症,这些患儿都在食用同一品牌的奶粉。

接着,有媒体披露称该品牌奶粉就是“三鹿”奶粉。

随后,卫生部介入调查。

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随着公众的追问以及政府权威部门的介入和事件调查的深入,与此相关的所有显性及隐性的利益相关者面临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拷问,人们期待真相的进一步发掘以及相关人员和企业法律责任的追究,更期待知晓维权索赔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二、谁该为三鹿奶粉事件埋单?1.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首先,三鹿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法律关系上,商家购买奶粉行为形成了与三鹿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三鹿公司应当保证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就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奶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三鹿公司显然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三鹿公司应当向商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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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赵虎律师
自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因为一罐奶粉所发生的争议、事件、案件层出不穷。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国人对洋奶粉趋之若鹜,国内奶业均遇到困境。

再一次爆发的毒奶粉事件让国人看到,原来洋奶粉也是靠不住的。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许多奶企在宣传自己奶品的时候会重点宣传自己的奶源来自于新西兰,好像新西兰的是一个奶源可以绝对放心的地方,而这一次毒奶粉的源头的恰恰是新西兰最大的奶企恒天然。

恒天然在今年的8月2日向新西兰政府通报,其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受影响国家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等国,中国市场的多美滋、雅培、哇哈哈等品牌产品受到影响。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被核实的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但是一起安全事故出现以后,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一旦出现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马上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限于篇幅,对于后两者本文暂不讨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另外,《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面所举法条的规定,毒奶粉因为含有肉毒杆菌,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应该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存在“缺陷”。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种产品缺陷产于与生产环节,最终应该由产品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法律为了便于受害者起诉,规定了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起诉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再由他们之间相互追偿。

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者多美滋等奶企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家乐福等超市
要求赔偿。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完毕之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这里面还是有一个问题,即谁才是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是恒天然还是多美滋等奶企。

本文认为,应该是多美滋等奶企。

虽然问题出现在恒天然的身上,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原料提供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并非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最终把产品提供给市场的才是产品的生产者。

打个比方,联想笔记本电脑中使用的cup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如果笔记本的cup出现了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联想因为是这台电脑的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而英特尔公司并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因为它只是向联想提供了配件,并非笔记本电脑的生产者。

所以,虽然毒奶粉是由恒天然造成的,但是受害者还不能向恒天然要求赔偿,只能向多美滋、雅培等奶企要求赔偿。

虽然恒天然已经提出了考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遇到中国这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可能还是一个潜在的问题。

从这个方面上来看,法律对于赔偿主体规定的范围太小了,应该扩大赔偿范围,至少应该加上“愿意或者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商”,以便于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多美滋、雅培等只是产品的商标,而同一个品牌真正的生产企业可能并非同一家公司。

现实情况是,许多外企在国内设立了一家或者几家子公司,许多奶企在各个奶源地成立了多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所以,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同一品牌的生产者可能并不相同。

而这些洋品牌的奶粉出现了问题,是否由其在国内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了,而商品持有人这个“洋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比如,雅培的商标注册人是美国的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而其具体的生产公司可能是位于中国的或者新加坡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公司,受害者能否要求美国的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对此已经进行了规定,该批复写的很清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所以,洋品牌奶粉公司的母公司不能置身事外,也应该跟具体的生产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毒奶粉事件发生以后,有的专家提出因为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针
对奶粉检测肉毒杆菌标准,所以说含有肉毒杆菌的奶粉不一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进而赔偿起来比较困难。

针对这种说法,本文认为:无论奶粉检测中有无肉毒杆菌的检测标准,只要影响人体健康,就是不合格产品。

自然界中物质这么多,产品检测中不可能把每一项物质的含量都要表示清楚,这也是不可能和不经济的。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但民事法律中有规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有规定,是绝对不能侵犯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品一定是法律规定的“缺陷”产品,生产者并不能因为不存在某项物质的检测标准而免责。

最后,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哪些赔偿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些项目的具体数额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城乡差异的不同而不一样,所以可能都是受害者,最后受害者得到的赔偿有可能是不相同的。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但是这些祖国的未来却总被伤害。

一罐奶粉到现在也无法让家长放心,从崇尚洋品牌,到重新选择民族品牌,这里面有多少的无奈。

除了奶粉,其他的比如儿童玩具等商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身体健康的问题。

为什么有许多人想尽办法到香港去买奶粉,为什么中国出口到欧盟的儿童玩具跟国内销售的玩具标准差距那么大?如果说三鹿奶粉是一个偶然事件,恒天然毒奶粉也是一个偶然事件,在我们身体发生许许多多的食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肯定存在一些必然性规律。

我们的监管是否到位,检测标准是否齐全?本文认为,如果一旦出现类似法律问题,在民事赔偿上受害者可以要求数倍或者数十倍赔偿,行政责任上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且加上像打击酒驾一样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食品问题并非不能解决。

我们需要做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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