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分析第三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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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预计负债,乙公司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截止审计工作完成日,法院未对该项诉讼做出判决。

(3)丙公司在2007年度向其控股股东M公司以市场价格销售产品5000万元,以成本加成价格购入原材料3000万元,上述销售和采购分别占丙公司当年销售、购货的比例为30%和40%,丙公司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

(4)丁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发现,2007年漏记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00万元。丁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对此项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了相关会计报表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

(5)戊公司于2007年末更换了大股东,并成立了新的董事会,继任法定代表人以刚上任不了解以前年度情况为由,拒绝签署2007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和提供管理当局声明书。原法定代表人以不再继续履行职责为由,也拒绝签署2007年度已审计会计报表和提供的管理当局声明书。

要求:假定上述情况对各被审计单位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都是重要的,且各被审计单位均拒绝接受A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如有)。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请分别针对上述5种情况,判断A注册会计师应对2007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应计提减值准备,CPA应提请调帐,如被审计单位拒绝,则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2)属于或有事项,CPA应提请披露,如被审计单位拒绝,则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3)属于关联交易,CPA应提请调帐和披露,如被审计单位拒绝,则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4)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应提请调帐和披露,如被审计单位拒绝,则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5)属于审计范围受限,CPA应根据受限制的程度考虑发表或无法表示意见。

9、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于2005年5月由A、B、C公司分别一次出资100万元成立,其设立验资由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2009年3月,因公司偷税被罚款50万元,2009年4月因ABC公司无力支付M公司到期货款250万元。ABC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财产净值150万元。M公司于是将x会计师事务所以不实报告为由要求事务所赔偿150万元。经调查发现验资存在下列问题,A公司与银行职员串通编造虚假的1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注册会计师予以验证确认,而实际出资额为50万元;B公司提供虚假证明以其设备出资l00万元,而实际价值为50万元,2006年x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现该情况后要求B公司追加一台同样设备,注册会计师已经监督B公司的设备已投入到位,2005年7月因C公司资金运转困难向ABC公司借款50万元,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同意后借款,至今未归还。

要求: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M公司应当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

(2)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向法院提出哪些辩护理由?

(3)M公司仅控告x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妥当,假定该验资报告被认定为不实报告,ABC公司、

A、B、C公司均有能力赔偿,你认为本案中赔偿金额如何界定?请说明理由。

答:(1)M公司应当向法院提出的诉讼理由包括: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属于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验A公司出资时执行了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保持合理的谨慎,存在过失;M公司信任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中的300万元注册资金而同意ABC公司购买其250万元的货物,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注册会计师提出应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①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ABC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M公司销售应以ABC公司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销售,不应以验资报告作为依据确定赊销信用额度,属不当使用,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无关。

②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虚假出资的情况。

③审验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④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C公司出资且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⑤B公司未足额出资,但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3)M公司不应仅起诉X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起诉ABC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理由: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BC公司赔偿150万元、A公司赔偿50万元、C公司赔偿50万元、X会计师事务所0万元。理由: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注册会计师作为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以下单位2007

年度会计报表时分别遇到以下情况:

(1)甲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万元,持股比例30%。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K公司签署投资转让协议,拟以4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已收到价款300万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公司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正在转让之中为由,不再计减值准备。

(2)乙公司于2006年5月为L公司1年期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因L公司不能及时偿还,银行于2007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在咨询律师后,根据L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了500万元的预计负债。对上述预计负债,乙公司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截止审计工作完成日,法院未对该项诉讼做出判决。

(3)丙公司在2007年度向其控股股东M公司以市场价格销售产品5000万元,以成本加成价格购入原材料3000万元,上述销售和采购分别占丙公司当年销售、购货的比例为30%和40%,丙公司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

(4)丁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发现,2007年漏记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00万元。丁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对此项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了相关会计报表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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