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投融资管理条例分析(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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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令第138号《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下列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青金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青金监〔2021〕4号各市(州)金融办,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运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2日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州)、县(区)金融办(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满一年的融资担保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青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类评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综合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持续性原则。

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三)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制度指的是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了有效管理投资和融资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关于投融资管理制度的700字简述。

投融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融资目标和策略:首先,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投融资的目标和策略。

投资目标可以是长期增值、短期收益或一定的风险控制。

而投融资策略可以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

二、决策流程:投融资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包括决策的程序和相关的审批机制。

一般来说,投融资需经过层层审批,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等层级的审批。

三、尽职调查: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流程。

在进行投资或融资决策之前,需要对相关的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市场调研、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

尽职调查的结果将为投资或融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风险管理: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风险管理的措施。

包括对投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以及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规避或转移的方式。

五、信息披露: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信息披露的要求。

投资者或融资方需要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

这将保证投资者或融资方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绩效评估: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绩效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对于已经投资或融资的项目,需要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以及对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评估。

总之,一个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投融资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或融资方的权益。

同时,投融资管理制度还能够帮助组织或企业更好地管理和监督投资和融资活动,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青政办[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经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为有效缓解各地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经营者的融资困难,在支持拓展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的同时,按照“统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将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扩展到农牧业经营者,更好地发挥“担保基金”的引导作用,现就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服务于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担保机构,吸引社会各类资金,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的投入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区域性机构,努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鼓励全省尚未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地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培育提升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二是坚持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突出重点。

鼓励有融资需求的地区设立担保机构,同时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内重点扶持骨干融资担保机构。

适时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整合担保资源,发展再担保公司,建立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

三是坚持各地筹资为主,省级适当配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0•【字号】青政〔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激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生产力布局,支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

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集体林权登记、林业资源评估等综合服务。

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参与公益林、经济林、碳汇造林、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木种苗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和林(副)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等林业经营活动。

青海明胶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青海明胶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青海明胶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第二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主要内容第二章环境控制第一条人力资源第二条组织架构及职能第三条管理人员的任免第四条员工的招录、调配和解辞第五条培训第六条保密义务第七条考核第八条奖罚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聘第十条涉外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工资第十二条人事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考勤管理第十四条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请假、休假第十六条退休第十七条福利待遇第三章业务审批与报销管理制度第一条经济业务支出及审批权限第二条资金支出程序第三条经济业务经办人及审批人的责任第四章会计稽核制度第五章内部牵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会计工作的内部牵制第三条物资采购保管内部牵制第四条产品生产的内部牵制第五条产品销售的内部牵制第六条其他业务的内部牵制第七条附则第六章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和授权第三条预算内资金的支付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的支付第五条银行账户第六条票据和印章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第七章销售业务控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及授权第三条销售与发货的控制第四条货款回收与账目核对第五条监督检查第六条附则第八章采购业务控制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及授权第三条计划与审批控制第四条入库依据第五条采购价格控制第六条采购与验收控制第七条货款支付与账目核对第八条采购业务的监督控制第九章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三条成本费用控制的基本模式第四条采购成本的控制第五条制造成本的控制第六条期间费用的控制第七条成本费用的核算第八条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第十章会计系统控制第一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第四条成本管理制度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六条存货管理制度第七条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财务印鉴章管理规定第十一章公司微机事项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二章公司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章公司总部微机管理办法第十四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五章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十六章内部审计控制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审计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六条内部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中心的主要职权第八条审计程序第九条审计档案第十条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据《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0•【字号】青政〔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保障企业的投融资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企业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增值,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五条投融资管理应当依法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

第七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具备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实施透明化、公开化、公平化的原则。

第九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

第十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做好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当依据企业战略规划,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风险和效益。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审批程序,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规避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投资组合,提升效益。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论证、评估和备案,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投资额度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条投资风险的管理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定制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融资决策第二十一条融资决策应当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确定融资额度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融资决策应当优先考虑自有资金融资,避免过度依赖外部融资。

第二十三条融资决策应当根据不同的融资项目,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综合考虑成本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融资决策应当建立融资审批程序,明确融资条件和责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投融资部门组织结构与职责 (2)2.1 部门组织结构图 (4)2.2 部门职责 (4)2.2.1 投资决策委员会 (6)2.2.2 投资部 (7)2.2.3 融资部 (8)2.2.4 风险管理部 (9)三、投资决策与审批流程 (10)3.1 投资决策流程 (11)3.2 审批权限划分 (13)3.3 投资项目立项与实施 (14)四、融资管理与策略 (15)4.1 融资渠道与方式 (17)4.2 融资计划制定 (18)4.3 融资风险管理 (20)五、投后管理与退出机制 (21)5.1 投资项目投后管理 (22)5.2 投资项目退出策略 (24)5.3 退出项目评估与结算 (25)六、监督与审计 (26)6.1 内部监督机制 (27)6.2 审计与合规性检查 (29)七、附则 (30)7.1 解释权归属 (31)7.2 修订与更新 (31)八、附件 (32)8.1 投资项目案例 (33)8.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4)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投融资部门的管理行为,确保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原则:遵循行业规范,确保投融资活动符合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

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案的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与评估、投资决策的执行、资金筹措与运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本制度是公司投融资管理的基本规范,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

公司将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投融资部门组织结构与职责投融资部门是公司负责资金筹集、投资决策和融资运作的核心部门,其组织结构与职责应当清晰、高效,以支持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革委2018第1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园区管委会,以及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在青海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同配合。

第四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公司融资活动而制
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融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融资活动
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资源有效利用。

1. 融资政策:明确企业融资的原则、目标和策略,规定融资的
种类、额度、期限等基本要求。

2. 融资流程:规定企业融资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控流程,
确保融资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风险管理: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进行评估和控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担保措施、风险分散、
风险监控等。

4. 资金管理:规定企业对融资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风险控制。

5. 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融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融资项目的审计和监督等,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健
全性。

6. 报告和监控:规定融资相关数据的报告和监控频率、内容和
方式,及时了解融资活动的进展和风险状况。

7. 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融资项目的效果和成果进
行评估,为融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融资管理制度是企业融资管理的基础,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融资活动,保障企业的融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投融资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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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管理制度范文投融资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了规范自身的投融资活动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这些制度和规范涉及到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等方面,旨在确保组织的投资项目能够取得预期的收益,并有效管理与规避投资风险。

投融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

首先,它能够明确企业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标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投融资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的资金筹措行为,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挪用,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

同时,它还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地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风险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个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决策: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项目选择、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等环节。

同时,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各个决策者的责任和权限,并通过有效的分工协作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融资筹措:确立详细的资金筹措方式和途径,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同时明确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此外,制定借款额度和融资上限,以保证企业融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适当的投资回报率、风险控制指标等,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效益。

4.投后管理:建立投后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同时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与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5.合规性管理:企业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合规性管理机制,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投融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同时,制度应不断完善和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融资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在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治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投融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原则:融资专业、投资谨慎、风控精准、操作规范。

第四条投融资管理的目标:提高公司业绩,保障资金安全,增加投资回报。

第五条投融资管理责任: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负总责,管理层负责具体执行,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独立自主,风险可控。

第二章融资管理第七条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活动,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八条融资管理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

第九条股权融资应遵循市场化、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条债券融资需遵循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第十一条银行贷款应加强信息披露,合理规划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详细的融资方案,明确用途、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融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做好融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融资使用、监督、追踪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投资活动,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健增值。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并购投资等方式。

第十八条股票投资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谨慎选择投资标的。

第十九条债券投资应注重风险控制,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条基金投资应选择优质基金,分散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并购投资应慎重考虑经济效益和风险收益比,避免过度扩张。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投资项目的评估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做好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青政办[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3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证监局《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快青海资本市场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经济,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青海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青海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本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

从整体来看,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着主体规模偏小、发展速度缓慢、后续融资能力偏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市场发育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体制转轨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资本市场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若不妥善解决,势必严重影响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最终必然会影响我省的经济发展速度。

因此,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配置资源方面的独.特功能,依靠它的迅速发展及机制的有效性来调整存量资本,扩大增量资本,发展新型产业,促使特色经济形成,推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省政府令[13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130号]《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信长星2021年12月21日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加强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牧区、农牧业、农牧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青政办〔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四章母基金及子基金终止和退出第五章母基金及子基金风险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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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胶:投融资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

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

对内投资包括:技改项目、基本建设、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融资是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照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个项目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总资产20%(含20%)之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拟投资或处置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单个项目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总资产5%(含5%)之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对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下(含20%),决策程序如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投资方案,总裁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必要时)
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抄送监事会备案。

第九条投资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决策程序如下:总裁办公会议拟定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2过后,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根据其投资金额及参股比例,折算后形成相应决策意见,并通过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在该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事项,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单个项目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总资产5%(含5%)之内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

第三章投资所涉部门的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有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

其投资方面主要职能如下:(一)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组织对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监督;(二)组织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三)组织财务预决算。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一)负责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议书;(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三)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四)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融资内部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贷款批准权限,规定如下:(一)短期贷款。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的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长期贷款。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
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其他3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日起执行。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日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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