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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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项目(新建、改扩建)投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收购、兼并、控股或参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通过扩大公司所有者权益,不需要公司到期偿还,通过股利支付使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融资行为;债务性融资是指使企业负债增加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决策及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所有投资由党委和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通过。股东对投资决策有要求的,还需报
股东批准。
第九条计划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运营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结算管理、资金回收管理、法律事务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前期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目标确立后,项目前期咨询、可研、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对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部是公司项目工程实施阶段、维修质保阶段、项目后评价阶段的主控机构。负责组织公司项目的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税务筹划管理、资金管理、收银管理、融资管理、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遵循以下流程:
1、市场调查:项目投资由计划部牵头,组织对项目和市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部门联审:计划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交有关处室联审;
3、内部预审批:部门联审同意后,计划部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意向书,进行内部预审批。
4、正式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预审批后,由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开展工作。项目投资应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提交董事会进行内部正式立项。
5、组织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项目正式立项后,由职能部门按项目基建程序要求完成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各项前期工作后,
交由项目负责部门或子公司实施。
6、项目后评价:项目完工后6-12月内,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五条计划部应搜集整理国家、省、市和地方的经济、政策、产业信息,掌握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负责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六条计划部根据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寻求公司持续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源,牵头组织开展公司新投资业务的市场调研分析工作。在尽职调查基础上,项目投资由计划部编制投资意向书。
第十七条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目的。
2、投资项目的名称和简介。
3、投资所在地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情况。
4、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5、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6、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7、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分管领导根据计划部编制的投资意向书,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对投资意向书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投资意向书通过部门联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进行预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意向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应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设计规程规范编制,满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审批要求。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正式立项后,由职能部门按基建程序要求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
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交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由董事会确定。可委托工程部,成立项目建设处,或交由子公司完成。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股权投资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以下流程:
1、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由计划部牵头,组织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
2、部门联审:计划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合作方资信评估报告,交有关处室联审;
3、内部预审批:部门联审同意后,计划部向董事会提交合作方资信评估报告,进行内部预审批。
4、正式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预审批后,计划部草拟投资合作协议,提交董事会进行正式立项。
5、组织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项目正式立项后,由计划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股权投资项目,计划部应对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进行投资评估时提交合作方资信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资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权投资目的;
2、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项目情况;
3、股东背景;
4、合作方营业执照,有关资信证明。
5、合作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分管领导根据计划部编制的资信评估报告,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对资信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投资意向书通过部门联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进行预审批。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经董事会预审批后,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入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必要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法律意见书。计划部草拟投资合作协议。上述报告应一同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投资合作协议草案经董事会原则通过后,计划部组织与合作方的商务谈判。正式的投资合作协议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签署。
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实施机构由计划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章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投资活动获批并正式立项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招投标的投资活动,须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公司项目由计划部负责,子公司负责的项目由子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计划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根据上级部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招标工作的主责部门或主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核、评标监督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应制订工作方案,确定招标负责人员,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的应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标底预算应在批准的投融资预算范围内确定,每次招投标工作要形成完善的工作记录,留存备案。
第三十三条加强招标后续监督工作,严格禁止中标单位的私自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