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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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甬高新[2010]40号
为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推动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全国一流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建设目标,加快宁波投资广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系,引导和利用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私募资金支持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资本与技术的有效衔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宁波投资广场为载体,通过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引进一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为辅助的,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本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二、引进和扶持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三)对新办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以银行到账单为准)达到3000万元的,补贴20
万元;实收资本3000 -8000万元(含)的,补贴3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补贴50万元。
(四)对新办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经营所得,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五)对新办的上述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多不超过5人)的工资性收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六)对新办的上述机构在高新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从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予以补贴,单位租金不超过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购买高新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三年内每年给予相当于租金3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风险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新[2008]141号)执行。
(九)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地方人才引进的
扶持政策。
三、加强对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十)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3、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科技型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融资担保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
4、信用担保机构条件应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新[2008]141号)的有关规定。
(十一)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在宁波国家高新区。
(十二)各类机构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时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宁波国家高新区;如确需迁离的,必须退还所得奖励和补贴。
四、其他事项
(十三)对于基金规模达到5亿以上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实行
一企一策。
(十四)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负责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甬高新[2009]6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