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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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BT项目政府文件[2012]118号

北政办BT项目政府文件[2012]11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政办…2012‟11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此件可公开发布)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是指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福利、保障房等项目,以下统称利用社会资金项目。

第三条利用社会资金项目采取“建设—移交”的方式实施,即市政府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人,与其签订相关投资建设合同;项目投资人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约定接收项目,支付回购款项。

第二章利用社会资金决策第四条确定年度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拟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备选项目清单,市财政局或园区管委会根据财力测算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等,提出年度融资规模,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利用社会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代表单位)负责,原则上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和征地搬迁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用、征地搬迁费用、项目业主管理费按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或园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统筹解决。

若将上述费用纳入利用社会资金范围,则由市财政局或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借支,待确定项目投资人后,由项目投资人归还。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以及配套文件的精神,制走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平台公司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担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上述平台公司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

第三条本制度称产权代表,特指下列人员:(—)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走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上述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或股东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国有股股东的旨意,并在国有股股东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

第五条对产权代表的基本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平台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对平台公司的发展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三)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四)代表国有股股东(或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公司童程规走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第六条国有产权代表按《公司法》的有关规走行使职权。

第七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坚持同股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股收益按期收缴;(四)接受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对其行使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北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5日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2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等规定,结合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北海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北海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北海市本级直属企业、北海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明晰我市PPP项目实施工作规程,提高全市PPP工作效率和项目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和《北海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适用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及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单位本着“简洁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优先推进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促进我市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PPP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决策我市PPP政策,审议PPP项目入库、PPP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担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监管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备案告知事项。

请示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备案告知事项为事后告知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请示核准事项:(一)请示国资委核准事项:1.企业设立子企业;2.市政府批准项目的资产评估;3.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4.企业章程修改;5.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用工总量;6.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事项:1.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2.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3.企业相互间担保,企业进行职能范围外的对外投资、股权合作行为;4.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信托产品等融资行为和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5.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和重要资产(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处置。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备案告知事项:(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除请示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三)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四)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六)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七)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北政发〔2017〕4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北政发〔2017〕4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北政发〔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大力发展政府出资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发挥其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加大对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主业突出、影响力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市、县全覆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合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建立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6•【字号】北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实施方案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实施方案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实施方案一、平台公司基本情况(一)概况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82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下属控股及参股公司4个,分别是高隆公司、慧诚公司、广告公司和国力担保公司。

代管企业1个,即红坎污水处理厂;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路港公司”),于2007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实施铁山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下属单位(机构)4个,分别是高昂公司、平阳收费站、铁山港污水处理厂和莱茵环境绿化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旅游集团”),于2007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景点景区建设和营运。

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9个(含北海竹林盐场);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投公司”),于2008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40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国资委占45%,城投公司占25%,国开行占25%,中信国安占5%,主要负责银滩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收储整理区域内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产、负债及人员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汇总资产总额为1110682万元,汇总负债总额为727458万元,汇总所有者权益为383224万元。

单位:万元2、人员情况平台公司职工总人数为1715人,其中:旅游集团人数为1367人,其人员多的主要原因是划转管理的老国有企业竹林盐场(819人)和银滩景区管理公司(原银滩管理处349人);城投、路港和银投公司的员工人数分别为123人、187人、38人。

职工中属公务员编制的人数为12人,主要是市政府任命的平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事业单位编制34人,主要是原银滩管理处(事业单位)17人和各平台企业从事业单位中抽调的人员。

(三)投融资及经营情况1、主要投融资情况城投公司累计融资23亿元,累计投资32亿元,先后完成北海机场航站楼、海景大道基础设施建设、北海市区内涝排污整治、西南大道、新世纪大道、广东南路、红坎污水厂二级处理工程、民生路网一期(11条道路)、二期(12条道路)、三期(13条道路)等51个项目建设。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北政办〔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1日北海市深化投资合作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5〕2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系统性、全流程改革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大力鼓励和科学引导社会投资;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本市促进投资合作、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便利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先行先试,突破创新。

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突破创新,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构建促进投资合作便利化审批体制。

二是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8月16日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4•【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行政公示制和审批限时制,进一步改善办事环境1、实行投资服务“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成立“北海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主任,市计划、财政、教育、公安、经贸、外经、建设、土地、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环保、社保、人防、消防、经协、口岸、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事务由市项目引进局承办。

“联合办公室”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市项目引进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实行管理服务公示制。

由各成员单位在“联合办公室”设立窗口,并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文件、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实行审批限时制。

简化办事程序,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1)市计委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超出权限的向自治区计委申报。

(2)市外经贸局对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股权和董事会成员变更等业务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的名称确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市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会审。

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审批,单项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在l5个工作日内批复。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北政发[2010]4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北政发[2010]4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北政发〔2010〕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

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北政办〔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7〕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11月3日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促进、扶贫开发和水库移民工作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北编〔2017〕42号),将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和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北海市投资促进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制定全市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督查、指导、考核市辖县区、经济园区以及市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策划、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境)内外各项招商推介和项目考察、项目洽谈等活动;牵头做好来访客商项目考察、项目洽谈、项目签约和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建立及开展友好往来、经济交流与合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外省市人民政府驻北海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联络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3日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划转和资金注入方案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划转和资金注入方案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划转和资金注入方案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整合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壮大投融资平台企业实力~特制订本方案。

一、国有资产划转原则根据各投融资平台的职能定位、资产总量和经营状况~通过调查分析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平衡协调、权责一致、债权债务和人员跟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国有资产分类划转注入到各投融资平台公司。

二、国有资产划转方案,一,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1.资产划转(1)自来水公司国有产权,(2)污水处理收费权,除铁山港工业区,,(3)依法依规授予城投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道路、路灯、广场等空间媒体资源的经营管理权,通过招标等方式授予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注入转增资本金或作为项目补偿,(4)将城投公司已收储的国有储备土地办理储备土地证到城投公司名下,(5)政府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存量国有土地及房产,含廉租房,。

考虑到实际情况~学校、医院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暂不划拨~只划转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和房产。

2.资金注入,1,将财政2007年、2008年拨入城投公司的15286万元做为注册资本,,2,将2009年预算安排的西南大道专项资金5500万元一次性注入做为资本金, ,3,将财政借给城投公司海景大道、建设大厦回购款以及其他项目借款17888万元做为城投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4,财政每年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补充注册资本金。

完成上述资产划转和资金注入后~城投公司总资产约43亿元~负债约16.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38.3%。

,二,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1.资产划转(1)国发公司的国有股份,(2)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产权,(3)湖海公司的北海国有产权,(4)铁山港工业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管理经营权、收费权和路港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道路、路灯、广场等空间媒体资源的经营管理权,通过招标等方式授予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注入转增资本金或作为项目补偿,(5)信达公司北海地区48户贷款资产包市本级土地使用权,(6)统一负责铁山港工业区规划范围内围海造地;(7)将路港公司已收储的国有储备土地办理储备土地证到路港公司名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3•【字号】北政办〔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日北海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办字〔2018〕8号)有关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金融服务、扩宽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重点领域融资。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新型城镇化、三大支柱产业、海洋产业、海绵城市等重大项目及重点工程的资金需求,支持创新创业。

加快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金融资源支持薄弱领域,重点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二、扶持发展本地法人金融机构。

鼓励在北海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引导并扶持北海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后台服务领域、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

鼓励北海本地企业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或申请金融牌照。

三、加大“引金入北”力度。

进一步改善人才、行政服务、招商激励等营商环境、奖励扶持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来北海设立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自治区计委有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

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在市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调控、监督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可研审批后方可上报争取国债投资。

第四条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地方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国债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计委、财政局核定,自治区计委备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北政办[2015]115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5〕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14日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发〔2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各级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北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共1亿元,分5年到位,2014年至2018年每年2000万),用于扶持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公益性、引导性和鼓励性的功能作用。

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北海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发〔2020〕1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发〔2020〕1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申请自治区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二)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1.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04]175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23【实施日期】2004.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办[2004]175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解决投资者办事难问题,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北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北海市以外来北海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委托的要求,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代办范围及内容1、代办范围(不含房地产项目)(1)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

2、代办内容(1)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新设立的企业,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手续。

(2)规划报建。

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开工的规划报建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代办原则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做好协助办理工作。

第四条代办机构及组织领导1、市招商促进局为具体的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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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依法管理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需要补充、调整时,一般应从后备人员队伍中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一般应互相兼任。

第三章董事第八条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委派或提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连委连任。

企业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企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企业董事长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一)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二)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三)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长由市委管理。

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企业一般不设副董事长,确需设立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除具有企业负责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法律、经济、人力资源、规划建设等某一方面的专门人才。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主要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及相关单位中产生。

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提交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监事第十七条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监事会中的出资人代表,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提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委连任或连选连任。

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出资人委派或提名的监事,除《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工作;(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的工作能力;(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从监事中指定或提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薪酬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提请免去监事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章经营层第二十三条企业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需要配置2-3名副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二)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第二十五条企业总经理由市委管理,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提名,由企业按章规定程予以聘任或解聘。

企业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企业按章程予以聘任或解聘。

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委派,不领取企业薪酬。

第六章党组织负责人与工会主席第二十七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二十八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一)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三)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四)应有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政机关相应领导职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工会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考核企业负责人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的评价。

考核应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要求在内容上有所侧重。

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融资、项目建设、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完成情况;对担任企业监事的主要考核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情况;对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主要考核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及监督作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以经营业绩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激励包括评选优秀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等。

物质奖励包括提高工资、奖金等。

奖励一般应结合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年内不得在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培训、交流、回避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结合的形式。

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进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任用为投融资平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企业经营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等转入任职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补缴任职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原来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企业负责人,确实表现优秀、做出成绩的同志,将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再次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九章免职、辞职第三十八条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

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

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

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自愿提出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有控股投融资平台企业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中央、自治区等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融资办法通知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2009年4月11日印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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