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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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
(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
(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
(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需要补充、调整时,一般应从后备人员队伍中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一般应互相兼任。
第三章董事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委派或提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连委连任。
企业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企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企业董事长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一)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
(二)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三)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长由市委管理。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企业一般不设副董事长,确需设立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除具有企业负责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法律、经济、人力资源、规划建设等某一方面的专门人才。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主要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及相关单位中产生。
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提交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监事
第十七条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监事会中的出资人代表,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提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委连任或连选连任。
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出资人委派或提名的监事,除《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工作;
(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从监事中指定或提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薪酬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提请免去监事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章经营层
第二十三条企业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需要配置2-3名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