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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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达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我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进万家、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其他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工作农村妇女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冒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鲁热蒙县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下内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患病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组长分管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理事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计划生育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公民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与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并将其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人能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指山东省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针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山东省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人口的出生、避孕和生育行为,并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监督和保障。

首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指出,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和自愿为原则,尊重夫妻的自主权和民族风俗习惯,促进人口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晚婚、晚育、多育的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少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了努力控制人口出生率和协调人口男女比例的具体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符合政策的夫妻生育只有一个子女,并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条例规定他们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和优待待遇。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旨在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口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优惠政策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口的科学合理发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旨在控制和调节人口数量,保障人口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被结婚登记的劳动年龄是不少于22周岁;鼓励和发展低龄结婚,生育的行为;计划生育家庭可根据本条例规定获得政策优惠;实行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制度,增加节育力度;实行一夫多妻制度,鼓励生育更多子女;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收买、贩卖、买卖婴儿和拐骗婴儿行为;对逾期计划生育的夫妻实施严格的处罚,收取处罚款。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有力地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健康发展。

它不仅规范了男女双方结婚、生育行为,而且有助于提高生育质量,增强人口素质,培养出优秀的下一代。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促进人口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人口控制
第一节总体要求
1. 山东省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人口控制工作机构,指导、协调
和推动人口控制工作的开展。

第二节优生优育
1. 加强人口健康教育,提倡生育前的体检和咨询,引导夫妻合
理安排生育。

2. 加强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3. 加强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药物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节生育政策
1. 坚持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2. 实行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统一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
贯彻执行。

第三章生育优惠和扶助
第一节生育奖励和补助
1.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生育奖励和补助,鼓励合
理生育。

2. 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生育保险和救助
1.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为合法生育的夫妇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2. 加强对经济困难夫妇的生育救助工作,提供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帮助。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监督机构
设立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人口与生育控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举报奖励和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控制条例》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与分析

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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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and checking it out!)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与分析一、背景及意义2021年,山东省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我国新的生育政策和人口发展趋势。

此次修订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水平。

新《条例》的实施,对于山东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主要修订内容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变化符合我国全面两孩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

2. 删除晚婚晚育有关规定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

这一调整体现了我国对婚育观念的转变,尊重公民的生育选择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晚婚晚育导致的生育率下降问题。

3.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新《条例》明确,女方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给予护理假七日。

这一措施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同时也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

4. 明确再生育条件新《条例》详细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这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满足部分家庭特殊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三、影响与展望1. 优化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问题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新《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山东省的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保障山东省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加强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提升人口素质和社会福利,调控人口结构和人口数量,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条例包括六章,共计31个条款,下面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本条例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情况。

其中明确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同时指出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对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立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完善人口信息数据库,提供准确可靠的人口数据。

此外,还要加强对特殊人口群体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婚姻和家庭生活进行了规范。

明确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并且强调尊重女性的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遵循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家庭的稳定。

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强调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人口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提高的目标。

同时,要加强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

第五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处理。

明确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和纪律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为附则,对本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且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

同时,强调要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规范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东省⼈⼝与计划⽣育条例全⽂(2)2017⼭东省⼈⼝与计划⽣育条例全⽂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并给予男⽅护理假七⽇。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 从申请当⽉起⾄⼦⼥年满⼗⼋周岁⽌,每⽉领取不少于⼗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

机关、事业组织⼯作⼈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政事业费中列⽀;企业职⼯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中列⽀;其他⼈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独⽣⼦⼥⽗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

独⽣⼦⼥⽗母为企业职⼯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百分之三⼗发给⼀次性养⽼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周岁,符合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独⽣⼦⼥⽗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民政府对实⾏计划⽣育的夫妻、农村独⽣⼦⼥家庭和⽣育两个⼥孩已实施绝育⼿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技术、培训等⽅⾯的⽀持和优惠;对实⾏计划⽣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残疾、死亡后未再⽣育并且未收养⼦⼥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死亡后未再⽣育并且未收养⼦⼥的夫妻,原独⽣⼦⼥⽗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活保障的,给予⾼出最低⽣活保障线三分之⼀的照顾。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引言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山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与意义1.1 人口问题的重要性人口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基础和重要资源,人口问题事关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人口问题尤为突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1.2 计划生育的意义计划生育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和措施,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的活动。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2.1 家庭计划生育责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单位。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义务,应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合理安排生育。

2.2 生育行为的管理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行为进行了管理。

包括婚前婚后的检查和指导、孕前保健和孕期检查、胎儿性别的检查等。

2.3 奖励和处罚措施为了鼓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

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与效果3.1 实施情况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自颁布以来,得到了广大家庭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通过政府的宣传和教育,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增强,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3.2 社会效果通过计划生育的实施,山东省的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结构得到了优化。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四、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启示与建议4.1 启示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经验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4.2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和利益,促进人口和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其中,强调了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全体人民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合法、公开、安全、科学等。

这些原则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职责是为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设立、资质认定、技术人员的要求等。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强调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宣传教育材料的制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目的是鼓励夫妇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标准和方式,包括生育奖励、节育奖励、计划生育特别补助等。

计划生育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主体是计划生育部门,其职责是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检查、处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等。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业证书等。

同时,还规定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程序。

202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_条例_

202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_条例_

202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xx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xx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13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全文_规章制度_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全文_规章制度_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全文自二胎政策开放以来,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做了什么调整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举行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通气会,并就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举行答记者问。

问: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答: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问: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答:xx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

2021年《劳动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

2021年《劳动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晚婚晚育的假期,各省市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

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扩展阅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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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胎政策开放以来,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做了什么调整呢。

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19年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举行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通气会,并就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举行答记者问。

问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答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问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xx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

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19〕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以219年11月12日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

219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为什么要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取消之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问如何应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出生人口增加等方面的压力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预案。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
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

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

三是切实搞好服务。

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

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问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符合国情、省情,是完全正确的。

同时,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践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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