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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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一年一个月工资赔偿,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

2008年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你最多支付支付12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1994年的《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本文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归纳和总结了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几个重要概念的计算。针对上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司法实践,介绍了上海的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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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补偿月份数

月工资基数的怎样计算?

1.原则: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上限: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3.下限: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正常出勤:劳动者病假、工伤、女工孕期、产假期等属于非正常出勤,这期间的工资不能作为月工资基数计算的依据,应当将非常正常出勤月份和相应的工资剔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

5.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以理解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全部货币。

我认为这其中还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和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表达为:

工资=基本工资+各种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提成奖金、节日奖金、季度奖、年终奖……)+津贴(伙食补贴、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

补偿月份数怎样计算?

1.原则: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是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上限: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按照“1.原则”的规则计算,不受12个月的限制。

举例:

甲在A单位工作3年7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3年部分为3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7个月已经超过半年,应当按照1年计算。因此,甲的经济补偿为4个月。

乙在B单位工作2年1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2年部分为2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1个月不满半年,应当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因此,乙的经济补偿2.5个月。

丙在C单位工作13年,月工资人民币2万元。由于丙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丙的经济补偿金为12个月。

丁从2005年1月1日进入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跨越2008年1月1日,因此丁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丁的经济补偿为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入用人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后离职,这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就会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时就要把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由于计算和解释相对复杂,我另外撰文,请点击阅读: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越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后,经济补偿金要分作两端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是《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三个通知。由于《劳动合同条例》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不同。再结合经济补偿金几种情形,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组合结果,使得本来已经复杂的问题更为复杂。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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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规定

1.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

2.上限:无。

3.下限: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工资范围: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5.总结:《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规定与与《劳动合同法》相比,除了上限不同以外其他基本一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经济补偿金月份数的规定

1.原则: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2.上限: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前无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经济补偿金月份数最多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条例》小结

1.《劳动合同条例》可简单概括为:12个月封顶。

2.《劳动合同法》可简单概括为:3个月+12个月封顶。(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详见: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分段计算情形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都不封顶

1.适用类型: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解散。

2.经济补偿金年限:从入职计算至离职。

举例一:

甲从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0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5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988.1.1-2010.4.30=22年4个月(按22.5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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