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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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探析

[摘要]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核心内容,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条件。文章拟从法官公正审判的角度来探析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实现问题。

[关键词]公正审判;法官独立;监督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是法院审判的最终价值追求。法官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核心内容,①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即审判机关与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独立,也包括内部独立,即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同级法院之间的独立(包括各同级法院之间的独立、同一法院各庭室之间的独立、同一庭室之间各法官之间的独立等)。但审判实践中,因制度缺失、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官无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基于此,本文拟从法官公正审判的角度来探析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实现问题。

一、制约法官公正审判的主要因素

(一)法官独立受制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院的设置及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等权力归地方政府,另外,法院内部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等级别的划分被打上了行政等级的烙印,庭长、院长等的行政性事务与法官的审判职能往往交错在一起,庭长、院长案件审批制度的存在等都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独立性。

(二)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1.法官任职门槛低。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核心内容,是法官的神圣使命。正是基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法官的选拔和任免上要求应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每年,全国各级法院都要新招一批人(包括且大部分为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法的规定,这些人在法院工作满一年或两年后一般就能成为法官。因为缺乏审判实践及系统培训而无法做到独立办案,于是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制度有了其继续存在的理由。一些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学历不高、理论功底不够不扎实,遇到新情况新案件不知如何入手;

而一些理论功底深厚的年轻法官审判经验不足,不能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处理矛盾纠纷是部分法院系统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2.责任意识不强。一些法官在办案中积极性不够、责任意识不强,存在踢皮球、立案难问题。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害怕承担责任,有问题就向庭长、院长请示汇报,影响了办案效率,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3.法治意识不强,作风不硬。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知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

(三)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

法院司法统计数据中,陪审员参审率、案件调撤率成为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为了追求陪审员高参审率,在要求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往往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但陪审员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么一言不发、要么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没有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为了追求案件高调撤率,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反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致使案件久调不判或调解书申请执行率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二、强化法官公正审判的建议

(一)改革财政拨款制度

司法经费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改革的路径是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国家单列制度,并由人大审核批准后直接交由法院自己管理。具体作法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司法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各法院自己执行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经费单独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批准后直接由各法院自己管理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能否独立办案,能否做到公正审判。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势在必行。(1)严格法官选任条件。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民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案件,法院系统尤其是西部地区法院人才紧缺。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法院在选任法官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去考生毕业院校或之前所在的单位调查了解情况。(2)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法官职业素质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法官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影响案件能否独立公正审判。因此,对新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并组织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上岗独立办案,不合格的由其自付经费继续培训直至考试合格。另外,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组织法官学习、探讨。(3)提高法官待遇。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应将法官区别于一般公务员,法官待遇应高于一般公务员待遇。另外,为激发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应将法官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作为奖金多少的一个标准并严格执行。(4)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制。取消庭长、院长案件审批制度,

法官直接承办的案件应由法官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建立符合诉讼规律的责任机制,一方面要规定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为法官个人独立裁决解决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又要对故意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设定科学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②

(三)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一直使用权力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权力制约权力。审判权也是一种极易被滥用的权力,所以,在现有法治框架内对法官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十分必要。(1)加强审判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司法实践中,加强审判公开,要求我们完善审理公开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公告审判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2)加强监督,实现程序正义。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高调撤率,要把握好案件难易程度,能调解结案的尽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建议司法统计数据中增加案件审理天数、立案之日至开庭之日的天数、开庭之日至最后宣判之日的天数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标准。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一方面,我国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法院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另一方面陪审员参审率是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的标准之一,法院不得不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临时安排陪审员参加审理,往往一个案子审理结束,陪审员还没搞清楚基本案情。为了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案件审理,要求法院重视陪审员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信息通知陪审员,组织陪审员参加培训、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等及时给予补助。对陪审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注释]

①曹振全,曹振军:“关于审判员公正行使的问题分析”,人民网,http:///GB/192648/13349353.html 2013年6月16日访问。

②李红辉:“反思与出路:改革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求索》,2012年6月第230页。

[参考文献]

[1]刘启源.审判机关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J].中国商界(法学),2009,(7):290.

[2]李红辉.反思与出路:改革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J].求索,2012-6:2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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