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
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的概念审判权是指国家依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司法审判的权力。
它是法治的核心和基础,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特征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审判权的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主体方面,即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二是实质方面,即审判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和裁定的权力。
下面将从历史演变、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等方面探讨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作为法治原则的核心和基石,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古代的社会中,人们通常通过神圣的仪式、神谶等手段来解决争议。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出现了具有专门权力的机构来审判争议,国家法治的概念由此逐渐形成。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国逐渐建立了法院等审判机构,明确规定了它们的组织、职责和权限,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审判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建立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
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核心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确保它们互相制约和相互平衡。
审判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必须与其他两个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只有在权力制衡的体系中,审判机关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法治的目标。
司法独立是审判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它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实现,首先需要确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审判权,只有在独立的机关内部,法官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其次,司法独立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司法机关的人事、财务等事务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以避免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的发生。
最后,司法独立还需要建立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审判权的公正性是其核心价值。
公正性是审判权行使的核心要求和目标,也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公正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平等待遇,对证据的合理运用,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的要求。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法院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公众旁听;第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公众可以旁听审判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等。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瑞士,甚至允许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当事人和旁听者能够目睹法官们的争论及其结果;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观念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权威机构面对外界,它的判决是一致的判决,法官的文官心理也保证其不泄露合议庭的少数意见。
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有了缓慢的变化,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是允许公布不同意见的。
第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程序公开原则的主旨就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程序公开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
”。
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
由古至今,受程序的技术性所影响,各个时代各个国家诉讼程序的公开程度不相一致,总的规律是: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程序的公开性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程序的秘密性越强。
在罗马早期的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中,诉讼程序从审理到宣判完全公开。
随着帝政时期司法专制主义的加强,秘密审判程序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
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诉讼还是世俗诉讼,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15日)一、关于制定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简要过程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
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
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
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般规律来看:第一,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这充分说明了公开审判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
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其次,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需要非常迫切。
这是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几点思考
孙 伊 百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 3 0 2
摘 要 : 关 公正 审判 权 的条 款是 《 民权利 和政 治 权利 国 际公 约》 有 公 中用墨 最 多的 条款 , 也是 最 重要
的条款 之一 。 正 审判 权是在 打 击犯 罪 与保障人 权之 间 、 公 国家权 力与 个人权 利- N的选择 。论述 了应 当以 e . .
类似 的规 定 而 1 8 7 7年 美 国纽 约州 第 权 利 。
一
次 在 宪法 中正 式规 定 “ 除非依 照 正 当
221 关 于审判机 构 ..
的法 律 程序 . 则 , 何 人 都应 得 到 保 否 任
证 。 被 剥 夺 有 法 律 规 定 的特 定 权 利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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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 目前 我国 已经签署但 尚未 批准 及对 刑事 被 告 的程序 保 障 。法 国《 权 独 立 的 和无 偏 倚 的 法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人
此公 约 . 因而对 此公 约 进行 多维 度 的解 公开 的 审讯 。” 其所 规定 的法 庭适 用 于
一
读有 及其重要 的 意义
联 合 国的《 界人 权宣 言 》 公 民 也 包括 专 门法 院 世 和《
一
的称 谓应该是 接受公 正 审判 的权 利 它 权 利 及政 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 .还有 一些
区域 性 的文 件 , 《 洲 人 权公 约》 美 与 中立性 。 合 国预防犯 罪和罪 犯待遇 如 欧 《 联
务争 议或 国家 对 其的刑 事指 控 的权 利
它不 是一 项简 单 的权利 . 而是 由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的 权 利 围 绕 司 法 公 正 的 权 利
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公正,是一个人类学问题。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
“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建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过程。
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制度建设历经多次波折,司法公正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二十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着。
人们以新的价值观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会发现其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
个别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开始受到怀疑。
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和总结中外司法制度运作的经验,对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权威司法权威(judicial authority)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威更多的是指法官的权力和威信。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无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权威和公正一样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
有人作过调查,“在法官因其学识、人格、出身地位等方面拥有比一般人更为卓越的资质这样一种信念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能够以国民的信任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自由的判断。
相反,如果对法官的信任感很低,则法官对随机应变灵活地作出决定就会有更多的顾虑。
”(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一般说来,法官的权威越高、权力越大, 就越可能不受传统的束缚而自由地作出判断。
”(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审判公正原则
审判公正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审判公正原则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法治的重要基石。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审判公正原则的意义、内容以及其在现代司法中的应用。
一、审判公正原则的意义审判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之一,其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法治社会的保障。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助于建立法治的信任与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从而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
其次,审判公正原则是宪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中,人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审判公正原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只有在公正、公平的审判中,司法活动才能真正成为文明进步的象征。
二、审判公正原则的内容审判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官独立性原则。
法官应独立于任何外界势力,自主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第二,法律适用原则。
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客观地适用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证据权利原则。
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应得到尊重,法官应全面、公正地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听证原则。
法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公正评估。
第五,平等原则。
法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贫富,所有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六,开庭公开原则。
一般情况下,法庭审判应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监督和司法透明。
第七,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
审判过程应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追求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审判公正原则在现代司法中的应用现代司法系统普遍认同审判公正原则,并在实践中努力将其落到实处。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各国普遍制定了保障审判公正的法律框架,明确了法官独立性、当事人权利、证据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在司法人员培训方面,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审判能力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水平。
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理论前沿2007年第20期[摘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
要通过以下基本路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1)培养理性司法观;(2)保障司法独立;(3)完善诉讼程序制度;(4)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5)营造良好司法环境;(6)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关键词] 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0-0011-03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
有鉴于此,笔者就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建设路径作一探讨。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特征(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
公正即公平正义,它的传统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
公正司法是指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及时作出符合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
高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
高效司法是指通过科学设置程序,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
权威意味着服从的正当性。
司法权威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所展示的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
概而言之,所谓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使案件得到公正且高效的处理,并使这种处理结果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和执行,所赖以从事司法行为的规则的有机集合。
(二)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特征。
第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一致性。
和谐社会要求满足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诉求,实现人民孜孜以求的司法目标。
而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
理论法(司考)考前必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背诵默写60条@理论法学周悟阳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l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法律审判知识点总结归纳
一、审判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审判的含义:审判是指国家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依法处理的活动。
2. 审判的原则:公正、公开、平等、尊重人权和法律程序正义原则。
3. 公正原则: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依法审理案件。
4. 公开原则: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5. 平等原则:法官应当依法处理案件,不分贵贱、不分亲疏,对待当事人一律平等。
6. 尊重人权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
7. 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在法律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二、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1.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等。
2. 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
3.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依法代理当事人、辩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4. 法庭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维护法庭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
5. 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侦查犯罪、收集证据和协助法院审理案件等。
6.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监督法院工作、保护公民权益和服务社会公众等。
三、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要点1. 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举证阶段:原告提出证据,被告进行辩护,并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3. 调解阶段: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案件。
4. 审理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审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并报告当事人。
6. 执行阶段:对判决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1.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可以发布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和具体案件处理问题。
2. 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适用法律,并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是法院根据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特定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规定。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规范,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司法公正、稳定和可预期性。
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司法权力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司法解释的颁布依据是我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2. 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受理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对证据进行合法评估,并确保审判程序公开、公正、有效。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保全和审查等环节。
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排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审理程序和审判决定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开庭审理、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庭审程序的限制和调整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确保公开公正的原则,听取双方意见,进行公正的裁决。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审判决定,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5. 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各级法院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应当与其他法规相互协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总结: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司法公正、稳定和可预期性。
自然法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
自然法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解释方法。
其中,自然法和正义法是两种重要的哲学解释,用以说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本文将对自然法和正义法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和比较,并探讨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一、自然法的哲学解释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根源和标准来自于自然界的秩序和人类的本性。
自然法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思想。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公正、正义和道德原则,超越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自然法的主要特点是客观和普遍性。
它主张法律应当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和伦理原则,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自然法的信奉者相信,人类本质上具有理性和道德意识,因此他们应该遵循天然法则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正义法理论着重强调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公正与正义。
正义法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通过公正和平等的方式为社会建立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正义法的主要特点是审慎、合理和平等。
它强调法律的创立和实施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并且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正义法的支持者主张通过司法制度来解决争议,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地接受公正的审判和裁决。
三、自然法与正义法的比较自然法和正义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点,都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义。
然而,它们在源头和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差异。
首先,在法律的源头上,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基于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而正义法则注重法律内在的公正和合理性。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式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遵循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原则,而正义法注重通过司法制度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义。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法和正义法的理念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自然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和道德的基础,通过对法律中的公正和正义的考量,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自然法的思想使法律能够超越个人和社会的利益,真正为每个人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模拟试卷1(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2.我国最早使用“诉讼”作为篇名的法律是( )(分数:2.00)A.《唐律》B.《法经》C.《吕刑》D.《大元通制》√解析:解析:“诉讼”入律篇名始于元朝的《大元通制》,其第十三篇的篇名为《诉讼》。
此后的《大明律》、《大清律》都使用“诉讼”作篇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有一定距离。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
是清朝末年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过来的。
3.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 )(分数:2.00)A.刑法B.宪法√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D.国际条约解析: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是( )(分数:2.00)A.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B.对被告人判处刑罚C.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D.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解析: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其中,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是核心内容。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2005年司考,卷二,第21题)(分数:2.00)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解析:解析: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法发[2000年]6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0]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在世纪之交重要时刻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200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中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江泽民总书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扩大内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积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加快实施科教兴国等经济发展战略。
随着这些重大决策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将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出现,执法环境中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必须加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内设机构和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向改革要效率,以改革促公正,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
员额制法官面试题
员额制法官面试题【正文内容】一、司法理论知识1. 您认为什么是司法公正?请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
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中坚持客观中立、平等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的精神和道义准则,确保司法判决合乎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解释司法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a) 法律公正角度:即依法审判,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来裁判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时,法律也要体现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b) 客观中立角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
c) 平等保护角度: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平等保护诉讼各方的权益,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民族、性别等因素。
2. 如何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a) 物质保障:提供与法官身份相符的合理待遇,确保法官不受贪污受贿的诱惑,坚守底线,独立行使审判权。
b) 职业保障:确保法官享有职业稳定,不受行政干预或任意撤换,保护法官的独立性。
c) 法律保障:建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框架,明确法官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 法官应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作为员额制法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a) 法律素养: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工具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b) 专业职业素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清正廉洁,坚守法律底线。
c) 严谨的思维和逻辑能力: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分析案件中的矛盾与争议,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d) 公平与公正的立场:具备公正的判断能力和客观中立的立场,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出发点。
二、司法实践问题1. 在审理犯罪案件中,您认为怎样平衡惩罚和教育的关系?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平衡惩罚和教育的关系对于依法惩戒犯罪、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量刑适当:对于犯罪行为,依照法定刑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确保惩罚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匹配。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作为司法程序中的核心原则之一,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平等原则、合理辩护权、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首先,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法律平等原则。
法律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平等适用,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背景。
在辩护制度中,被告人享有与起诉方平等地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拥有安排辩护人的自由,从而能够平等地对抗指控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平等原则的遵守是辩护制度健全有效运行的前提。
其次,合理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另一个基本理论基础。
合理辩护权包括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多项权利,例如获得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自由选择辩护律师,获取证据和出示证人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辩护方能够积极参与审判过程,从而尽可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合理辩护权的存在使得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客观,并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正审判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公正审判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正、中立,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辩护制度中,法官应当客观地考虑辩方和起诉方的观点,并在法律框架下作出公正的判断。
有效的辩护制度能够促使公正审判的实现,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此外,人权保障也是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辩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尊重和保障。
人权保障包括禁止酷刑和不公正对待、保护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
有效的辩护制度应当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这些基本人权,以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总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法律平等原则、合理辩护权、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保障,辩护制度起到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作用。
在辩护制度的框架下,被告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审判程序,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并受到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的保护。
只有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尊严,确保法治的真正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0.26•【文号】法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2005]1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
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了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制度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打下了基础;实施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为深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明显提高;加速了司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理论法重要考点:司法公正的特征及分类!
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内在的精神与追求,无论古代的中国还是近代的西方,对于司法公正都有相应的认知与理解。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
晋代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要做到“主者守文”,即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
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由“大臣释滞”,即赋予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
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人主权断”。
近代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中国古代与近代西方关于司法公正的认知,理解即可,重点需要掌握司法公正的类型以及特征。
所谓司法公正,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讲求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主要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尊重裁决”等要素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其中,事实认定真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简要来理解就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要理解司法公正必须要重视司法公正的特征。
司法公正有六大特征。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1)主体合法:①专业化、职业化的定位;②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谨慎的认定,方可允许进入司法程序(2)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包括两个方面:①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②司法人员的情感自控性,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保障在我国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一、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的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要正确;②适用法律要正确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司法人员保持廉洁性:《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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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探提要: 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有助于系统地把握公正审判权的含义、理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实践和预测人权事务委员会未来的解释走向,促使公正审判权的国内实践符合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规定了“解释之补充资料”。
这些规定被国际社会认同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也适用了这些规定。
公正审判权(“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或“fair trial rights”),是指由一系列与公正审判有关的、具体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群或权利集合。
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对公正审判权作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约》。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为批准《公约》作积极的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批准《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就必须执行《公约》的规定,加强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
本文主要探讨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批准《公约》和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公正审判权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公正审判权解释理论的必要性《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共规定了16项权利,这16项权利分别是:法庭前的平等权,由合格的、独立的及中立的法庭审判的权利,审判公开的权利(第14条第1款);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第14条第2款);被告知指控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1项);准备辩护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联络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2项);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3项);出庭受审、辩护和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4项);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5项);免费获得翻译人员帮助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6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7项);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障(第14条第4款);上诉权(第14条第5款);因为误判而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4条第6款);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第14条第7款)以及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第15条)。
[1]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之后,公正审判权逐步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已经陆续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发表。
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了解和认识公正审判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笔者在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研究成果对公正审判权相关规定的理解欠缺准确性。
以下列举两个这方面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公正审判权适用于判定“刑事指控”和确定“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两类案件中;有学者指出判定“刑事指控”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含义相同。
[2]对此,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止缔约国通过把刑事性质的案件转移给行政机关处理来规避公正审判权的适用,需要对“刑事指控”的含义作自主性解释。
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在原则上,刑事指控与国内刑法宣布的可处罚的行为相关。
但是,这一概念还可能延伸到在性质上属于犯罪的行为。
如果对某类行为实施者的处罚的目的、特征和严重性符合刑罚的目的、特征和严重性,那么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犯罪行为,无论此类行为在国内法中的性质如何。
”[3]在界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时,人权事务委员会运用了三项标准:国内法的规定,行为的性质,处罚的目的、特征和严重性。
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这三项标准,在我国除了《刑法》中的规定之外,至少还有以下几类规定可能构成“刑事指控”: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禁止执业和剥夺资格等。
第二个例子是,《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了“上诉权”(又称“复审权”);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被判定有罪者请求复审权的保障是充分的,包括对于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的复审请求权,完全符合公约确立的标准。
”[4]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32号一般性评论中指出上诉权具有绝对性,这种绝对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上诉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即不仅仅适用于严重犯罪;上诉权不仅适用于在第一审中定罪的案件,还同样适用于上诉法院推翻一审无罪判决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不能享有初审管辖权。
[5]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上诉权”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制与《公约》第14条第5款的要求之间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197条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刑事案件的初审管辖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即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权。
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果第二审法院推翻了第一审的无罪判决,判决被告人有罪,那么该第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被告人无权提起上诉。
我国学者对公正审判权相关规定的理解有欠准确的原因在于《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运用了许多含义十分模糊的词语。
条约是通过谈判获得妥协以调解分歧的产物。
就多边条约而言,谈判国的数目越多,满足各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需求、灵活起草条约的需要就越大,因此在条约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用词。
《公约》中的公正审判权就是以一种概括性和原则性的方式予以规定的,这种概括性和原则性的典型体现是《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中使用了很多含义十分模糊的词语,如第14条第1款中的“刑事指控”,第14条第3款第1项中的“迅速”,第14条第3款第2项中的“充分”,第14条第3款第3项中的“不被无故拖延”,第14条第3款第4项中的“司法利益”等。
事实上,甚至有学者认为《公约》是如此的不确定,以至于不能在国内法庭中适用。
[6]由于公正审判权的这种模糊性,《公约》执行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正审判权含义的阐明显得尤其重要。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约》第28条建立的一个由人权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其工作内容是监督和协助成员国执行《公约》。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审查个人来文、对《公约》具体条款的一般性评论以及审查缔约国报告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等方式来解释《公约》。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正审判权的解释分散在这些审查个人来文的意见、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纷繁复杂,难于查找、梳理和把握。
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有助于我们系统地把握公正审判权的含义和理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实践。
另外,尽管《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明确规定了公正审判权所包含的16项具体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正审判权的具体内容仅限于这16项权利,因为《公约》第14条第1款还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原则”,[7]该款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公正审判的原则”与第14条和第15条的其他规定之间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
但是,与公正审判的具体权利不同,“公正审判的原则”强调从整体上来评价程序,因此,“公正审判的原则”要大于这些个别权利的总和。
即使刑事程序符合第14条和第15条的其他规定,却仍然可能与“公正审判的原则”相抵触。
例如,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审判就是不公正的:在刑事审判中,法庭默许旁听审判的公众对被告人进行言论或其他形式的攻击;在刑事审判中,法庭默许旁听审判的公众明确表示他们支持一方当事人;法庭默许陪审团的种族主义言论;以及具有种族偏见的陪审团挑选程序等。
由于“公正审判的原则”的独特性,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对《公约》的解释中通过“公正审判的原则”不断扩充公正审判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使《公约》中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此可见,公正审判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概念。
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对公正审判权现状的研究都会很快成为对公正审判权历史的研究,永远赶不上公正审判权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就显得尤其重要。
甚至可以说,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与公正审判权的文本规范之间是一种“渔”和“鱼”的关系。
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可以帮助我们预测人权事务委员会未来的解释走向,促使公正审判权的国内实践符合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
二、条约解释规则的学说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就条约解释而言,近代甚至现代的国际法学者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学派:主观学派(又称意图说、主观解释学派)、客观学派(又称文本说、约文解释学派)和目的学派(又称目的与宗旨说、目的解释学派)。
主观学派认为,条约解释首要和惟一的目的在于揭示缔约国缔结条约的意图。
为了解释一个条约,应当研究条约的准备资料,这是探知缔约各方真正的共同意思的最好方法。
持此学说的典型代表为劳特派特,他说:“在对于一个条约意义有争论时,尽管该条约表面上是清晰的,然而为了确定缔约各方的意思,在可以获得准备资料的情况下,求助于该条约的准备资料尤其是一个正当并可取的方法。
”不仅如此,它也是“一些国际法庭经常使用的方法”。
[8]客观学派强调条约解释的惟一基础在于条约文本而不在其他方面。
客观学派以贝克特、表克奈尔为代表。
他们认为,在解释条约时,越是许可求助于准备资料,就越会使不确定性因素输入国际关系并松驰条约对缔约各方的拘束力;越是鼓励律师们发挥准备资料的作用,就越是削弱条约约文的重要性。
“为了解释的目的而回溯准备资料,可能发生的实际作用,是从坟墓中抬起一个死尸的手来控制生人,或使一个成年人受其童年时父母的禁谕的支配。
”[9]与主观学派和客观学派相比,目的学派的历史要短些,其强调在对条约进行解释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使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得以实现。
对这种解释方法最明确的表述是《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第1款:“对于一个条约的解释应按照该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
该条约的历史背景、准备资料、该条约缔结时缔约各方的情况、企图对这些情况作出的改变、缔约各方在缔约以后适用该条约规定中的行动、以及解释条约时所流行的情况都应联系该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来考虑。
”[10]上述三种关于条约解释规则的学说在1980年1月27日生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都有明显的体现。
[1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规定了“解释之补充资料”。
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前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三十二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