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浅谈生活中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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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活中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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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指的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刑法是用刑法规定的惩罚条例与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刑法的主要任务有两个:其一以惩罚犯罪为手段,其二以保护人民为目的。根据刑法的主要任务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和民法等法律一样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本文较为简单的介绍深入生活的一些刑法,使大家的通俗易懂了解刑法,提高人民的法律常识,明确法律体系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和界定。

刑法,对一般人而言都觉得比较陌生,但是刑法也属于法律的一种,而法律是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日常生活与活动行为息息相关,关系到我们的日常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了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保证自身生活的幸福。刑法同样是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对刑法有所了解和关心,我们要懂得遵守法律是我们的义务,而违反刑法规范构成犯罪的就应该受到刑罚。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觉得犯罪十分遥远,很可

怕也触不可及,甚至相信自己永不会接触到违反刑法规定的界线。这样的相信是对的,大多数也在良好教育与规范引导下健康成长,形成了一定的道德修养,树立了良好的道德规范。但是,从小政治课上,我们也被教育过,道德规范不等于法律规范,却没有得到深入学习的机会。“在许多犯罪案例中,有不少人是因为不知法而犯法,缺乏对刑法的了解而轻易触犯法律”[1]。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刑法,不论是电视栏目还是广播电台,又或者书刊杂志或是人口相传,总之只有我们了解了刑法才能更好地保证我们的健康幸福的生活。

一、深入生活的刑法宣传

在以前,关于刑法的宣传少之又少,只有关于法律的书刊杂志,或者法律专栏电视节目等会专门介绍刑法,介绍的又不够通俗易懂。一般人愿意去了解的也比较少,忽视自身对于法治理念的培养,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只能局限于常识或者经验,因而容易轻易触犯法律,造成自身和对方的损害。

目前,令我们欣喜的是刑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并

逐渐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更加息息相关,理解起来也通俗易懂。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宣传的过程中,采取了各种与以往不同的非传统的宣传方式,不仅大大的提高了民众了解刑法的兴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法的犯罪率。自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我们不仅采取了传统媒体电视节目、杂志专栏等予以宣传介绍以外,还充分利用了近些年新兴并走火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为行的宣传媒介在新兴的网络平台上对我们相关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些条款进行生动的宣传。为了便于民众的了解、提高民众的兴趣,部分难于理解的条款还做成了动画的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宣传刑法的同时也能够使得刑法通俗易懂。与此同时,传统的纸质宣传方式也不能够丢弃,印制了大量的刑法宣传资料书、宣传手册,依托在群众大走访和交通安全宣传等活动,深入许多社区、学校等重点地方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带着群众走进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背后,了解其制定背景与实施意义,这样更深刻地使民众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在这样多层次、多元化的宣传活动的开展下,最大程度的提高群众了解刑法的兴趣、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最大广度地扩展民众对于刑法知识的了解。

就这样一部向来高深莫测的刑法的生效和实施获得了社会如此热烈的关注,在以前都是无法想象的。这也更加说明刑法越来越贴近群众日常行为,越来越深入民众日常生活,每个人都有可能与刑法发生关系,可能保护你的权益,可能规范你的行为,总之刑法不再遥不可及,而是与每个人的社会息息相关。

二、刑法介入生活的适度性

诚然,刑法不断深入民众日常生活,与民众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但凡事过犹不及,刑法介入日常生活的适度性值得我们深思,也一直作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重要问题被广大法律学者探讨。

其实,“早在1977年的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沿着犯罪化及重刑化单轨运行的趋势令人堪忧”[2],他们主张刑法干预社会生活应该适度,不应滥用,滥用刑法不仅会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也最终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秩序混乱,抑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目前社会形势来看,刑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处于适度状态,过度的干预当然会造成民众自

由被剥夺、权利被干涉,社会也会陷入僵化,束缚其进一步发展。然而反过来说,消极无力的刑法也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无序,民众权利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最终自由也消失殆尽。因此,如何保证刑法介入民众社会生活的适度性值得我们深思,保证适度干预原则是刑法立法的要面对且无法回避的难题。

众所周知,适度性指的是凡事既不过度也不能不足,对于刑法规范社会生活来说就是刑法干预社会生活方面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度。其一刑法不应该干预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要以保障社会维持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自由发展。其二刑法应该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社会在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状况也在变化,刑法应该适度更新,保障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自由而协调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不是一个封闭的固有的系统,而应该不断更新且开放协调的系统”[3]。它不仅与自身内部环节协调一致,要与其他法律有效统一,还应该与社会生活需要规范的方面相适应。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判断刑法介入生活是否遵从适度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其

一刑法介入是否恰当且必要。即是该行为的判定是否应该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进行量刑,比如醉酒驾驶,在“醉驾”入刑之前,我们的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是违法而不是犯罪,处罚也比较轻。但是自从2011年5月1号起醉驾入刑之后,凡是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都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计入档案刑法,刑法对醉驾的处罚进行了适当的干预,在此之后,醉酒驾驶也确实减少很多,效果比较显著。这就说明刑法介入的比较恰当且必要;其二,“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程度深浅”[4]。刑法介入的度应该把握恰当,且在其适度的情况下不能滥用,该停止就应该停止。例如刑法介入市场经济应该本着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以维护和扩大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为目的,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要为市场良性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三、结语

整个法律体系规范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规定民众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这不仅能够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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